60年代,伯恩斯還在斯坦福大學求學時,就開始對行動者一系統動態學理論(The Theory of Actor-System
Dy-namlcs)感興趣。行動者一系統動態理論與穩定性和轉化性一道將行為者與系統結合起來。在社會現象的描述中,這一理論強調能動主體的作用(即有知識的有創造性的個人和集體行動者)以及系統、制度、組織、社會關系的作用,行為主體(或稱代理者)在被迫尋求特殊價值和利益的同時,采納、改變和轉化系統,如市場、商業、企業、行政單位、政府機構等的制度安排。70年代和80年代期間,伯恩斯從理論分析到實證研究以及方法論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行動者—系統動態學理論。形成了以伯恩斯為主的被國際學術界公認的社會理論學派「烏普薩拉學派」,即規則—系統理論。該理論研究主要是將行動者一系統動態學的關鍵的要素得以發展:(1)社會規則和規則組合理論作為新制度主義的基礎,把這些理論用於分析市場、科層制、民主組織和網絡(這些研究主要反映在80年代至今的出版物中);(2)運用以規則為基礎的互動理論和博弈論分析權利、沖突、交換和合作(70年代的著作和論文反映了這些研究);
(3)基於規則的社會進化理論的研究(90年代的研究成果集中在此)。伯恩斯運用行為者—系統動態學理論所進行的實證研究包括:(1)經濟社會學:集中在現代公司、工作組織中的高層管理的戰略決策研究;貨幣與銀行業的研究;市場與市場過程理論的理性研究;70年代至90年代歐洲國家通貨膨脹與經濟危機的比較研究;資本主義的形態、運行與演變研究等。(2)技術與環境社會學:關於節省能源和能源供給以及生物和醫療技術的創新,新技術開發研究;環境與技術開發中的法律、倫理和社會因素的調查研究。
(3)政治社會學:政治制度演變的研究,如國家的中心、國家的管理和歐洲國家的當代民主研究等。伯恩斯的研究既有其濃厚的理論特征又有其實證的基礎,始終把實證研究置於自己的理論框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