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為理論》這部著作是涉及面相當廣泛。這部著作中,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占據了一個更為突出的位置,並且這些詮釋的素材更加集中在哈貝馬斯自己思想的觀念圖式上。哈貝馬斯在這本書的開篇就聲稱,交往行為理論既非一種元理論,也非一種借助其它手段進行的認識論的繼續。交往行為理論的分析讓我們聯接了與社會分析相關的三種理性:一個是涉及解釋學和英美分析哲學中作為論爭的理性,特別是關系到相對主義的問題。如果不同文化或生活方式有他們自身內在的合理性標准,那麽在何種意義上才可能按照普遍性的標准比較他們並使其服從於批評?另一個是涉及到行為理性,即如何領會人的行為中有特殊意義的性質?這觸及到理解的意義問題,還觸及到了當行為者本人已經為他們的行為設定了理由時,社會科學在主張更好的解釋時其自身的任務問題。最後一個是是關於理性的社會擴張問題,即作為現代西方社會特有的那種合理化問題。這本書的大部分努力就是致力於此。哈貝馬斯斷言:理性更多地是與運用知識的方式聯系在一起,而較少地與知識有關。如果我們認為在一些情境中談論某事是合理的,那麽,我們就會明白這要麽是指人們表達的認識,要麽是指包含認識的符號表達形式。我們說某個人理性地行動,或者說某種陳述是合理的,實際上就是說這個行為或陳述可以被有關的某些人批駁或辯護,而這恰恰就是他們為了能夠證明自己是正當的或有根有據的。我們不能像經驗主義者那樣,限制理性行為的范圍和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我們必須以「交往合理性「的概念來彌補「工具認知理性「的不足。正如哈貝馬斯自己所說的,合理性意味著交往,因為只有符合與至少另一個人達成相互理解的必要條件時,某事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