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的哲學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新實在論時期。十九世紀末,布拉德雷等黑格爾派絕對唯心主義者統治著當時的英國哲學。首先對黑格爾派進行反抗的就是羅素和摩爾。羅素用外在關系說反對布拉德雷的內在關系說,從而得出了實在論的結論:外界事物的存在並不依靠人的意識。這本來是很明顯的道理,但在當時卻起了重大的變革作用。他在這段時期的主要著作有《數學原理》(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1903)和《哲學問題》(1912)。(2)邏輯構造主義時期。所謂構造主義就是「只要可能,就用由已知實體組成的構造來代替推導出未知實體的推論」。羅素在這一時期的工作有三個方面:(a)把數學還原為邏輯,這方面的著作有他和懷特海合寫的《數學原理》(Principia
Mathematica,三卷,1910—13);(b)心的構成,這方面的著作有《心的分析》(1921);(c)物的構成,這方面的著作有《物的分析》(1927)。在《心的分析》和《物的分析》這兩本書中,羅素采用了詹姆士的中立一元論的立場,即認為心與物只是經驗的兩種不同形式。邏輯構造主義是就認識論講的,如果就本體論講就叫作邏輯原子主義。羅素認為常識世界中看來平常的和比較簡單的事物實際上都是極其復雜的、由原子事實構成的復合。世界就是由許多互相獨立的原子事實組成的總和。(3)後期發展。從四十年代起,羅素逐漸認識到經驗主義是不夠的,承認只有靠某些不依賴經驗的原則才能把經驗中得到的零碎知識串聯起來構成科學的世界。所以他開始研究從原子事實推導出科學知識所必需的各種推論原則。這段時期的著作有《意義與真理的探討》(1940)和《人類的知識:其范圍與限度》(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