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迄今,人類生活即分公域、私域兩途。古典中國以皇權國家為公域,以家族社會為私域;近代西方以政治國家為公域,以市民社會為私域。公、私域之間划界,造成人類行為規范——法律之分類。眾所周知,公、私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羅馬法學家。首倡此說之烏爾比安氏認為:公法系以保護國家公益為目的,與此相對,私法則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自此以后,盡管公、私法划界之標准多變,然公、私法之分類理論大體得以堅持並流傳。特別近世以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分野日顯,故公、私法划分理論在法律和法制建設中之作用亦愈重。至於我國,雖曾因意識形態影響,反對公、私法划界,但改革實踐之現實,總在證明「形勢比人強」,「私法」不存之牢籠亦就不攻自破。
本書內容涉及了戰後歐洲憲法史及經濟法史起點的背景,也涉及了共同體現存的和正在變化中的諸多許可權和各執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