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香港市民一共見證過五屆政府、四任行政長官,客觀地說,每一任行政長官治理施政都不算一帆風順,社會各界不禁要問,是《香港基本法》設計的制度本身有結構、技術或是邏輯性缺陷?還是行政長官(制度)未能適應社會時勢變遷?還是有其他主觀或客觀原因?這情況為行政長官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提供了研究價值。
行政長官的權力由《香港基本法》列明;然而,在《香港基本法》的實踐中,行政長官權力及其行使並不經常合符期許、循着立法原意運行的。本書以「行政長官制度、權力與特區管治」為主題展開,圍繞相關憲制性法律條文,尤其是《基本法》第48條,探討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之下的憲制地位與憲制責任;對行政長官的各項職權作出釋義和考察;同時涵蓋探討在緊急情況下,行政長官的憲制角色以及行政長官的憲制權力。
自1990年確定《香港基本法》文本至今日,本地社會、內地以及國際社會經歷了巨大的變遷。法律並非在真空中運行,政治和社會環境會影響法律的運作。因而,對行政長官制度和權力的研究,不能完全無視三十餘年間特別是回歸以來的政治和社會環境變遷。本書融合了不同的學術視角,對行政長官的權力進行精細化剖析,對於深入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體制,相信會甚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