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2015年,本書第一版問世,越一年,「契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IV」完成。契約法講義四冊原有簡體字版出版計畫,應大陸方面出版社之請,增加大陸民法總則及合同法規定的比較及學說狀況的描述。2018年契約法講義I、II、IV改版時,保留簡體字版關於大陸民法總則及合同法之介紹,希望經由比較增進兩岸契約法理論的認識與溝通。簡體字出版計畫雖因故暫停,為與已按此方向修訂的契約法講義其他各書之內容協調一致,本書保留簡體字版大陸方面法律的介紹。因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及合同法均將在2021年1月1日由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本書相關說明也更新至最新的法律狀態。
與本書有關之外國法變動並不僅止於大陸民法典之編纂,法國1804年民法債編200年來第一次破釜沉舟式的改革,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日本債權法改正也大功告成,並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書雖盡可能呈現法律修正後最新狀態,但因個人粗解日文,法文則一竅不通,錯誤在所難免,請日本法及法國法專家不吝指正。
本書第一章、III「債務不履行之現代化」,為此次改版新增,希望讀者了解幾個影響我國民法至深且鉅的國家,也朝向契約法現代化的目標勇往直前,我國雖後知後覺,終有幡然改圖之想。我國債編修正的部分,因迄本書出版,債編研修仍在進行中,最終條文未可知,故僅止於目的、對象及大方向的說明。由於德國2002年債編修正為此次債編研修最重要的參考對象,德國債法理論的基本認識,對理解我國將來的債法,有一定幫助也未可知。此次改版,在與我國債法修正可能有關的德國民法說明上,並作調整與補充。本書撰寫後各國契約法變動及我國債編可能的修正,讓自己更相信近十年來所走的路並非孤獨寂寞的道路,而是大勢所趨。曾經閱讀過契約法講義III及IV的讀者或許不再有所讀非書、光陰虛擲之嘆。
201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判例及最高法院總會決議制度走入歷史,而由大法庭制度取代。過去不同形式的法院實務見解是否可採,不再源於政治的權威性,而是基於自身的說服力,未被選編為判例的實務見解,終於得以憑藉其理性之光,嶄露頭角,一分高下。修法前具有一定程度拘束力之實務見解,是否可能因其長久以來被各級法院遵循而形成法律確信,具有習慣法之效力,固不無探究餘地,然因其在修法前之特殊地位,本書仍保留此等實務見解的「頭銜」。讀者固然不須因其身分特殊,而頂禮膜拜,但也不必因其係威權時代產物而嗤之以鼻。紛然雜陳的學說及實務見解,在法律學習階段上,不分軒輊、眾生平等。
彰化地方法院林于人法官、宥昇律師事務所執行長兼國立台中科技大學講師吳菁盈女士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班陳彥吉先生,擔任本書校對工作,備極辛勞,並提供寶貴建議,陳彥吉先生並協助蒐集及分析本書初版後相關判決及文獻,對三位辛苦的付出,謹致謝意。
陳自強
2020年8月8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