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集會遊行是多數人聚集於一定處所的表現活動,當其使用公共場所時,即有可能與公益或他人的自由權利產生競合、衝突或緊張關係,而集會遊行法即是以調節該等多元價值與權益為重要目的之法律規範。本書作者各依其研究專精領域,擇集會遊行法條文加以釋示,兼顧理論與實務,且就相關增修草案規定提出比較或意見。至於採用逐條釋義之體例,並不限定統一格式,期能發揮個別論述的特色。本書除可供執法實務及法律研習參考外,亦應有助於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深化工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震山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司法院前大法官(2007.10.1-2015.9.30)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黃清德
現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教授兼科主任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李錫棟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李寧修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陳正根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許義寶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目錄
第一篇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貳、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在台灣發展之回顧
參、展望代結語
第二篇逐條釋義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集會遊行之意義
第3條主管機關
第4條集會遊行之限制
第5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第7條負責人
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第9條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第12條申請准駁之通知
第13條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第15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撤銷、廢止或變更
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第17條申復之效力
第18條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廢棄物
第19條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第20條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第21條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第22條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
第23條攜帶危險物品之禁止
第24條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
第25條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第26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集會遊行限制
第27條負責人違反維持秩序及清理廢棄物之罰則
第28條不解散之罰則
第29條執意不解散之罰則
第30條集會遊行時妨害名譽之罰則
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罰則
第32條負責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第33條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34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附錄:參考文獻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貳、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在台灣發展之回顧
參、展望代結語
第二篇逐條釋義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集會遊行之意義
第3條主管機關
第4條集會遊行之限制
第5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第7條負責人
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第9條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第12條申請准駁之通知
第13條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第15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撤銷、廢止或變更
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第17條申復之效力
第18條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廢棄物
第19條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第20條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第21條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第22條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
第23條攜帶危險物品之禁止
第24條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
第25條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第26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集會遊行限制
第27條負責人違反維持秩序及清理廢棄物之罰則
第28條不解散之罰則
第29條執意不解散之罰則
第30條集會遊行時妨害名譽之罰則
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罰則
第32條負責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第33條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34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附錄: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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