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對於法律的各個層面都有著巨大的衝擊,刑事法同樣未能置身事外。由於刑事法在制定時,數位型態的資料尚不普遍,立法者未就此有通盤的檢討及修正,所以在涉及數位資料的案件中,如何解釋及適用現行法律便成問題。
本書收錄了作者近年來關於這個議題研究的些許心得,其中包括了刑事偵查中數位資料的取得、附帶搜索於數位資料的適用、遠端電腦搜索及證據能力的審查等。此外,書中也涵蓋了通訊監察中的幾個重要議題(律師與被告間通訊的監察,以及電信業者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以及GPS追蹤器在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作者在論文中有較為全面的思考,顧及到不同面向需要,希望這樣的努力,無論是對於學術或實務,都能有所助益。
目錄
序 言
‧ 簡評2014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次不知所為何來的修法
壹、前 言/1
貳、通訊監察的實務統計數據/2
參、我國通訊監察案件量龐大的原因/5
一、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件過於寬鬆?/5
二、我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過於浮濫?/6
三、聲請量龐大/7
肆、「全都錄」/9
一、目前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9
二、違 憲/11
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求/11
四、不當侵害監察對象及第三人的權利及偵查上的無效率/14
五、造成偵查機關浮濫聲請/16
六、小 結/17
伍、建置機關的設計/17
一、組織法上的依據/17
二、有效可取信於外界的監督機制/18
三、建 議/19
陸、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及評析/19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20
二、令狀的聲請程序/20
三、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23
四、通訊監察期間的上限?/27
五、執行方式/27
六、救濟程序/28
七、事後通知/29
八、法院的定期監督義務/30
九、通訊監察年度報告/31
十、通訊監察資料及截聽紀錄的管理/32
十一、證據能力及另案證據的使用/33
十二、加重法官、檢察官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36
十三、立法院的聽取報告及監督權限/37
柒、結 論/37
‧ 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
壹、前 言/39
貳、數位證據的概念及特色/40
參、數位證據與傳聞法則/44
一、數位證據的分類/44
二、電腦儲存紀錄與傳聞法則/46
三、電腦產生紀錄與非傳聞/48
四、中間類型的數位證據/51
五、小 結/51
肆、驗真(Authentication)程序及數位證據/52
一、「驗真」的概念/53
二、美國法制中驗真之相關規範/54
三、數位證據的驗真/58
四、數位證據的驗真標準/66
五、討論及小結/68
伍、結 論/82
‧ 科技定位監控與犯罪偵查──兼論美國近年GPS追蹤法制及實務之發展
壹、前 言/85
貳、科技定位監控/88
一、GPS追蹤技術/89
二、行動電話訊號定位/90
三、小 結/92
參、搜索概念及其流變/93
一、財產權基準/94
二、隱私權基準/97
三、財產權基準與隱私權基準間的差異及其影響/102
四、隱私權基準的後續發展應用:自願揭露法則(the knowingly expose to the public rule)/105
肆、科技定位監控及其隱私爭議/106
一、美國聯邦早年的判決/106
二、相關美國聯邦法規及判決/110
三、United States v. Jones案/113
四、歸納及分析/128
伍、我國的相關法規範/148
一、大法官解釋/149
二、刑事訴訟法有其適用?/153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其適用?/155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158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161
六、法院實務判決/163
七、小 結/166
陸、分析及建議/167
一、合理隱私期待的意涵/167
二、「室內/戶外」的標準難以適用於科技定位監控/171
三、人民於公開場所仍享有隱私/172
四、國家的個人資訊蒐集權限應有所控制/174
五、行動監控應有周延的立法規範/177
六、立法時應遵循之原則/181
柒、結 論/186
‧ 電信事業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
壹、前 言/189
貳、通保法的規範架構/190
一、電信通訊的監察方式/191
二、電信事業的協助義務/191
參、美國聯邦法制/196
一、規範目的/196
二、通訊業者的協助義務/197
三、CALEA的適用範圍/197
四、通訊業者範圍的擴大及爭議/198
五、小 結/200
肆、通保法相關條文的疑慮/201
一、電信事業的概念/201
二、電信事業及網際網路/202
三、在數位及全球化時代中的難題/209
四、智慧型電話(smart phones)內資訊的讀取/210
五、通訊監察監督的協助義務/214
伍、結 論/215
‧ 律師及被告間通訊的監察
壹、前 言/217
貳、律師與被告間充分自由溝通的保障/219
一、被告的受律師協助權/219
二、律師的拒絕證言權/220
三、律師及被告間的秘匿特權/222
參、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不足之處/224
一、律師及其當事人間的通訊可能受到監察/224
二、現行通保法未設有足夠的必要規範/227
肆、幾種可能可以採行的立法方式/233
一、證據排除/234
二、執行方式/236
三、特別的發動要件及執行方式/236
四、禁止監察/237
五、討 論/238
伍、討論及建議/244
一、不應採絕對禁止/245
二、要 件/245
三、監察期間/249
四、執 行/249
五、事中監督/252
六、事後通知/253
七、使 用/253
八、證據能力/254
陸、我國法制上的特殊困境:全都錄/256
一、我國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257
二、程序規範的落空/257
三、小 結/258
柒、結 論/259
‧ 數位資料及附帶搜索──以行動電話內的資訊為例
壹、前 言/261
貳、數位資料的意涵及特質/263
參、附帶搜索的意涵/265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年的立場/266
二、明確法則的建立/267
三、回歸附帶搜索的規範目的/272
四、小結及討論/274
肆、拘捕後行動電話內資訊的搜索/281
一、美國司法實務早年的立場/282
二、Riley案的事實經過/283
三、Riley案的多數意見書/284
伍、我國相關規範之討論及建議/308
一、通訊監察或是搜索?/308
二、行動電話內的資訊不適用附帶搜索/321
三、亟待立法規範/331
陸、結 論/332
‧ 初探遠端電腦搜索
壹、前 言/335
貳、網際網路的特性/338
參、遠端電腦搜索/338
一、概念及個案中的運作/339
二、遠端電腦搜索於犯罪偵查上的必要性/340
三、歐美等國家的情況/342
四、小 結/348
肆、遠端電腦搜索的性質歸屬/349
一、搜索及扣押/349
二、通訊監察/361
三、不僅是搜索/364
四、小 結/367
伍、所應遵循的要件及程序/368
一、令狀原則及相當理由/369
二、令狀原則的例外/370
三、重罪原則/372
四、特定明確原則/372
五、最小侵害原則/373
六、有效期間/374
七、夜間搜索的禁止(?)/376
八、事後通知/377
九、取得檔案清單的付與及資料的銷燬/377
十、外部監督/378
十一、證據排除/379
十二、第三人的協力/380
陸、結 論/382
‧ 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3項的證據排除規定
壹、前言──問題的提出/385
貳、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制/388
一、無聲請權人的聲請/388
二、聲請書上誤載/392
三、分析及討論/394
參、我國通訊監察法制中的證據排除/397
一、規範模式/397
二、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的程序要求及證據排除/399
肆、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以外程序規定的違反/418
一、通訊監察期間/419
二、最小侵害原則/422
三、小 結/424
伍、分析及制度上的建議/424
一、違反特定條文為適用證據排除的要件之疑義/424
二、修正建議/426
陸、結 論/428
‧ 另案監察及其所取得的通訊內容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
壹、另案通訊監察的規範/431
一、2014年修法前/431
二、2014年修法後的現行法制/432
貳、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434
一、通保法作為刑訴法的特別規定/434
二、陳報制度是取得證據的「法定程序」?/435
三、善意例外原則?/436
四、最高法院應作成的判決/437
參、本案法院何以如此判決?/437
‧ 簡評2014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次不知所為何來的修法
壹、前 言/1
貳、通訊監察的實務統計數據/2
參、我國通訊監察案件量龐大的原因/5
一、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件過於寬鬆?/5
二、我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過於浮濫?/6
三、聲請量龐大/7
肆、「全都錄」/9
一、目前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9
二、違 憲/11
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求/11
四、不當侵害監察對象及第三人的權利及偵查上的無效率/14
五、造成偵查機關浮濫聲請/16
六、小 結/17
伍、建置機關的設計/17
一、組織法上的依據/17
二、有效可取信於外界的監督機制/18
三、建 議/19
陸、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及評析/19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20
二、令狀的聲請程序/20
三、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23
四、通訊監察期間的上限?/27
五、執行方式/27
六、救濟程序/28
七、事後通知/29
八、法院的定期監督義務/30
九、通訊監察年度報告/31
十、通訊監察資料及截聽紀錄的管理/32
十一、證據能力及另案證據的使用/33
十二、加重法官、檢察官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36
十三、立法院的聽取報告及監督權限/37
柒、結 論/37
‧ 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
壹、前 言/39
貳、數位證據的概念及特色/40
參、數位證據與傳聞法則/44
一、數位證據的分類/44
二、電腦儲存紀錄與傳聞法則/46
三、電腦產生紀錄與非傳聞/48
四、中間類型的數位證據/51
五、小 結/51
肆、驗真(Authentication)程序及數位證據/52
一、「驗真」的概念/53
二、美國法制中驗真之相關規範/54
三、數位證據的驗真/58
四、數位證據的驗真標準/66
五、討論及小結/68
伍、結 論/82
‧ 科技定位監控與犯罪偵查──兼論美國近年GPS追蹤法制及實務之發展
壹、前 言/85
貳、科技定位監控/88
一、GPS追蹤技術/89
二、行動電話訊號定位/90
三、小 結/92
參、搜索概念及其流變/93
一、財產權基準/94
二、隱私權基準/97
三、財產權基準與隱私權基準間的差異及其影響/102
四、隱私權基準的後續發展應用:自願揭露法則(the knowingly expose to the public rule)/105
肆、科技定位監控及其隱私爭議/106
一、美國聯邦早年的判決/106
二、相關美國聯邦法規及判決/110
三、United States v. Jones案/113
四、歸納及分析/128
伍、我國的相關法規範/148
一、大法官解釋/149
二、刑事訴訟法有其適用?/153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其適用?/155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158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161
六、法院實務判決/163
七、小 結/166
陸、分析及建議/167
一、合理隱私期待的意涵/167
二、「室內/戶外」的標準難以適用於科技定位監控/171
三、人民於公開場所仍享有隱私/172
四、國家的個人資訊蒐集權限應有所控制/174
五、行動監控應有周延的立法規範/177
六、立法時應遵循之原則/181
柒、結 論/186
‧ 電信事業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
壹、前 言/189
貳、通保法的規範架構/190
一、電信通訊的監察方式/191
二、電信事業的協助義務/191
參、美國聯邦法制/196
一、規範目的/196
二、通訊業者的協助義務/197
三、CALEA的適用範圍/197
四、通訊業者範圍的擴大及爭議/198
五、小 結/200
肆、通保法相關條文的疑慮/201
一、電信事業的概念/201
二、電信事業及網際網路/202
三、在數位及全球化時代中的難題/209
四、智慧型電話(smart phones)內資訊的讀取/210
五、通訊監察監督的協助義務/214
伍、結 論/215
‧ 律師及被告間通訊的監察
壹、前 言/217
貳、律師與被告間充分自由溝通的保障/219
一、被告的受律師協助權/219
二、律師的拒絕證言權/220
三、律師及被告間的秘匿特權/222
參、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不足之處/224
一、律師及其當事人間的通訊可能受到監察/224
二、現行通保法未設有足夠的必要規範/227
肆、幾種可能可以採行的立法方式/233
一、證據排除/234
二、執行方式/236
三、特別的發動要件及執行方式/236
四、禁止監察/237
五、討 論/238
伍、討論及建議/244
一、不應採絕對禁止/245
二、要 件/245
三、監察期間/249
四、執 行/249
五、事中監督/252
六、事後通知/253
七、使 用/253
八、證據能力/254
陸、我國法制上的特殊困境:全都錄/256
一、我國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257
二、程序規範的落空/257
三、小 結/258
柒、結 論/259
‧ 數位資料及附帶搜索──以行動電話內的資訊為例
壹、前 言/261
貳、數位資料的意涵及特質/263
參、附帶搜索的意涵/265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年的立場/266
二、明確法則的建立/267
三、回歸附帶搜索的規範目的/272
四、小結及討論/274
肆、拘捕後行動電話內資訊的搜索/281
一、美國司法實務早年的立場/282
二、Riley案的事實經過/283
三、Riley案的多數意見書/284
伍、我國相關規範之討論及建議/308
一、通訊監察或是搜索?/308
二、行動電話內的資訊不適用附帶搜索/321
三、亟待立法規範/331
陸、結 論/332
‧ 初探遠端電腦搜索
壹、前 言/335
貳、網際網路的特性/338
參、遠端電腦搜索/338
一、概念及個案中的運作/339
二、遠端電腦搜索於犯罪偵查上的必要性/340
三、歐美等國家的情況/342
四、小 結/348
肆、遠端電腦搜索的性質歸屬/349
一、搜索及扣押/349
二、通訊監察/361
三、不僅是搜索/364
四、小 結/367
伍、所應遵循的要件及程序/368
一、令狀原則及相當理由/369
二、令狀原則的例外/370
三、重罪原則/372
四、特定明確原則/372
五、最小侵害原則/373
六、有效期間/374
七、夜間搜索的禁止(?)/376
八、事後通知/377
九、取得檔案清單的付與及資料的銷燬/377
十、外部監督/378
十一、證據排除/379
十二、第三人的協力/380
陸、結 論/382
‧ 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3項的證據排除規定
壹、前言──問題的提出/385
貳、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制/388
一、無聲請權人的聲請/388
二、聲請書上誤載/392
三、分析及討論/394
參、我國通訊監察法制中的證據排除/397
一、規範模式/397
二、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的程序要求及證據排除/399
肆、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以外程序規定的違反/418
一、通訊監察期間/419
二、最小侵害原則/422
三、小 結/424
伍、分析及制度上的建議/424
一、違反特定條文為適用證據排除的要件之疑義/424
二、修正建議/426
陸、結 論/428
‧ 另案監察及其所取得的通訊內容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
壹、另案通訊監察的規範/431
一、2014年修法前/431
二、2014年修法後的現行法制/432
貳、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434
一、通保法作為刑訴法的特別規定/434
二、陳報制度是取得證據的「法定程序」?/435
三、善意例外原則?/436
四、最高法院應作成的判決/437
參、本案法院何以如此判決?/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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