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定價:500
NT $ 315 ~ 500
  • 作者:林培仁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9-10-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0994
  • ISBN13:9789575110994
  • 裝訂:平裝 / 512頁 / 17 x 23 x 2.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內容簡介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思索之參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 職
  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
  刑法分則實務(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目錄

緣起代序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妨害祭禮罪/2
第二百四十七條 侵害屍體罪及侵害遺骨遺灰罪/4
第二百四十八條 發掘墳墓罪/9
第二百四十九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12
第二百五十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1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5
第二百五十一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16
第二百五十二條 妨害農事水利罪/18
第二百五十三條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19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販賣陳列外國輸入之偽造商標罪/22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罪/23

第二十章 鴉片罪/25
第二百五十六條 製造鴉片毒品罪/26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29
第二百五十八條 製造販運吸食鴉片器具罪/40
第二百五十九條 為人施打嗎啡或供人吸食罪/41
第二百六十條 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43
第二百六十一條 公務員強迫栽種或販運種子罪/44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用煙毒罪/45
第二百六十三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47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49
第二百六十五條 鴉片罪之特別沒收規定/5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51
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52
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刪除)/60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61
第二百六十九條 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66
第二百七十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6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1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73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82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86
第二百七十四條 產母殺嬰兒罪/92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94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10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6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07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16
第二百七十九條 義憤傷害罪/119
第二百八十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21
第二百八十一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123
第二百八十二條 加工自傷罪/124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罪/126
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128
第二百八十五條 傳染花柳病罪(刪除)/131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少年發育罪/132
第二百八十七條 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範圍及例外/13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
第二百八十八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140
第二百八十九條 加工墮胎罪/143
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147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149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介紹墮胎罪/15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52
第二百九十三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153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遺棄罪/156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165
第二百九十五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6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69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人為奴隸罪/170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罪/172
第二百九十七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176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略誘婦女結婚及為猥褻或性交罪/177
第二百九十九條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182
第三百條 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183
第三百零一條 減輕之特例/185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87
第三百零三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192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193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198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201
第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205
第三百零八條 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乃論及限制/20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210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211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217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223
第三百十二條 對死者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226
第三百十三條 妨害信用罪/227
第三百十四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229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30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231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無故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3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8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窺視竊聽及竊錄罪之特別沒收/242
第三百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243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6
第三百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8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洩漏電腦秘密罪/24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洩漏秘密罪之加重情形/250
第三百十九條 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之範圍/25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252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動產竊盜罪及不動產竊佔罪/253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罪/263
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罪(刪除)/280
第三百二十三條 竊?準動產罪/281
第三百二十四條 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285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89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290
第三百二十六條 加重搶奪罪/302
第三百二十七條 常業搶奪罪(刪除)/303
第三百二十八條 普通強盜罪/304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317
第三百三十條 加重強盜罪/327
第三百三十一條 常業強?罪(刪除)/335
第三百三十二條 強?罪之結合犯/336
第三百三十三條 海盜罪及準海盜罪/344
第三百三十四條 海盜罪之結合犯/346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搶奪強盜及海盜之準動產罪/3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48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349
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355
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361
第三百三十八條 侵占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36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68
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36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37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37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罪/38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加重詐欺罪/387
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刪除)/392
第三百四十一條 準詐欺罪/393
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395
第三百四十三條 詐欺罪與背信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404
第三百四十四條 普通重利罪/407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加重重利罪/413
第三百四十五條 常業重利罪(刪除)/414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415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416
第三百四十七條 擄人勒贖罪及必減與得減之規定/425
第三百四十八條 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435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準擄人勒贖罪/438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440
第三百四十九條 贓物罪與準贓物/441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刪除)/447
第三百五十一條 親屬間贓物罪得免除其刑之規定/4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449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450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453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459
第三百五十五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465
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467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毀棄損壞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72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475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76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479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83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之加重處罰/485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電腦使用之病毒程式罪/488
第三百六十三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90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實務》全文將近80餘萬字,為使攜帶便捷,依全書編排章次及內容,分為上冊及下冊。本書是我38年來從事司法警察業務及講授刑事法學課程,所匯聚而成的實務教科書,主要之效能係提供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在偵辦刑案時,能夠迅速查閱相關判解意旨,同時也能在教學授課之際,有豐盛足夠的案例進行講解討論及應試之需用。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調任刑事警察局司法科、偵查科服務,並獲聘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講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長任內,甄選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

  轉瞬之間,星移斗轉白駒過隙,日月梭行時光飛逝,20年匆匆興隆夢,整日全月的寄情於教學備課,長期間以校為家的慘澹寒窗,將多年來彙集的刑事法學資料,陸續編寫成冊,成為實務上犯罪偵查的輔助書籍,課業上進修考試的參考教材。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起,導源於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次鼓起勇氣,努力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超過30年的教學封印。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於「條理析釋」單元之末,將各種刑事特別法與各罪相關或特別之規定,幾近全數予以註記其內,供為實務援引法條之重要參酌,並廣泛蒐集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為「實務判解」之例,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此外,更將日本最新修正之刑法對應條文納編,供為研酌之用。

  再者,審慎選輯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法律座談問題資料,期能經由具體個案之探討闡釋,增益學習者對《刑法分則》之瞭解,以收啟迪學習者之法學思維,並能貫穿整體刑法之架構。

  本書之研習者,若為參加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當以最高法院之意旨及司法院之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則可採用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愉快學習 金榜題名
  平安順利 萬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9.9.8.己亥白露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63
    $315
  2. 新書
    95
    $475
  3. 新書
    $500
  4. 新書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