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具生活化特質的基礎法律,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知識。且民法可說是學習一切法律之入門。近年來法院判決對於民法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理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民法總則相關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希望透過解說,使關心民法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研究的成果,在民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姜炳俊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怡蘋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侯岳宏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榮傳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戴瑀如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游進發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慧怡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瑄庭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呂彥彬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向明恩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佳元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郭玲惠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主編者簡介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
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臺北大學法律系於2007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員囊跨教授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16位師長,目前中心主任為戴瑀如教授。於學術研究方面,我們期待深根臺灣並展望世界;在教學方面,本中心不僅致力於嚴謹的法學教育更推動跨學科學習。
中心成立至今不僅國內外學術交流頻繁,更與國內外各校建立深厚情誼,共同推廣良善學術環境;每年提供優秀法學人才進入學界及實務界,深獲社會信賴;未來本中心也當秉此初衷盡力推動臺灣法學發展,以成為臺灣法學研究重鎮。
姜炳俊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怡蘋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侯岳宏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榮傳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戴瑀如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游進發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慧怡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瑄庭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呂彥彬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向明恩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楊佳元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郭玲惠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主編者簡介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
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臺北大學法律系於2007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員囊跨教授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16位師長,目前中心主任為戴瑀如教授。於學術研究方面,我們期待深根臺灣並展望世界;在教學方面,本中心不僅致力於嚴謹的法學教育更推動跨學科學習。
中心成立至今不僅國內外學術交流頻繁,更與國內外各校建立深厚情誼,共同推廣良善學術環境;每年提供優秀法學人才進入學界及實務界,深獲社會信賴;未來本中心也當秉此初衷盡力推動臺灣法學發展,以成為臺灣法學研究重鎮。
目錄
序 言/杜怡靜
序 言/戴瑀如
◆非法人團體原則上有侵權行為能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姜炳俊/1
◆對合夥及合夥人請求連帶責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王怡蘋/11
◆民法第28條執行職務的認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侯岳宏/21
◇非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陳榮傳/31
◇政府「悔標」的違法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陳榮傳/51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與監護宣告之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判決/戴瑀如/67
◆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之效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戴瑀如/79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游進發/99
◆意思表示錯誤之本質乃抽象輕過失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游進發/10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的區別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徐慧怡/117
◆電桿為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之定著物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判決/蔡瑄庭/129
◆民法第101條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呂彥彬/143
◆「知之歸責」的擴大:民法第105條規定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呂彥彬/155
◆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與代理之規定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杜怡靜/175
◇無法自謀生活或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不等同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判決/杜怡靜/187
◇借名登記中出名人的處分為有權處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向明恩/199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原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者,應以該預定額數為限?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楊佳元/227
◆定期給付的不當得利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郭玲惠/237
◆權利失效理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郭玲惠/249
◆權利濫用的標準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王怡蘋/265
本書前有◆標示之文章,表示有影音實錄可供線上閱覽!請見 【臺北大學民事法研究中心】
序 言/戴瑀如
◆非法人團體原則上有侵權行為能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姜炳俊/1
◆對合夥及合夥人請求連帶責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王怡蘋/11
◆民法第28條執行職務的認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侯岳宏/21
◇非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陳榮傳/31
◇政府「悔標」的違法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判決/陳榮傳/51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與監護宣告之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判決/戴瑀如/67
◆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之效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戴瑀如/79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游進發/99
◆意思表示錯誤之本質乃抽象輕過失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游進發/10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的區別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徐慧怡/117
◆電桿為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之定著物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判決/蔡瑄庭/129
◆民法第101條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呂彥彬/143
◆「知之歸責」的擴大:民法第105條規定之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呂彥彬/155
◆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與代理之規定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杜怡靜/175
◇無法自謀生活或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不等同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判決/杜怡靜/187
◇借名登記中出名人的處分為有權處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向明恩/199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原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者,應以該預定額數為限?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楊佳元/227
◆定期給付的不當得利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郭玲惠/237
◆權利失效理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郭玲惠/249
◆權利濫用的標準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王怡蘋/265
本書前有◆標示之文章,表示有影音實錄可供線上閱覽!請見 【臺北大學民事法研究中心】
序
序言
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基礎法律,亦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入門科目之一。近年來法院有許多重要的判決備受矚目,因此藉由實務判決對於抽象法律規定所為之解釋與適用,使習法者因此瞭解法律邏輯概念以及抽象規定背後所隱含的價值判斷,近一步熟悉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理解現代社會民法所發揮之功能與扮演之角色。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能量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於2007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立至今不僅與國內外學術交流頻繁,更與國內外各校建立深厚情誼,致力推廣優質學術環境。目前中心成員橫跨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共16位師長,在中心主任戴瑀如教授的領導下,中心成員齊心努力促使第一本民法判決評釋順利完成。今後民事法中心也將秉持初衷繼續推動相關研究,希冀結合教師之研究能量成為臺灣民事法學研究重鎮。
此次民法總則相關研究成果順利出版,除應感謝戴瑀如教授一路勞心勞力,支持並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外,民事法中心成員不計酬勞,竭盡心力的付出,在此敬表謝意。最後,一直在幕後擔任判決整理、活動規劃、執行及在出版作業上諸多協助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的蕭維冠同學,併同在此予以致謝。
期盼本書的出版,能成為結合實務與理論的重要文獻。也希望民事法中心再接再厲,繼續出版更多具有代表性的相關書籍,延續民事法中心的學術能量及能見度。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杜怡靜
民國108年6月
序言
民事法研究中心是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各專業研究中心中,人數最多的中心,同時也涵蓋了民事財產法、身分法與訴訟法三大領域。自成立以來,中心成員各自默默在所屬的專業領域進行教學與研究,教導學生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以及提供研究成果供學術界參考。然而隨著社會生活日益複雜,因法律所生之爭議也愈趨多元,而需要跨領域的思維,進行綜合性的思考。
有幸在擔任民事法中心主任的期間,於多方面的配合之下,促成民法判決評釋企劃的推動,使得本中心的成員能藉由此一契機,彼此合作,而將原本各自縱向的研究領域,轉而有橫向發展的可能,打破民法五編的藩籬,將各自蓄積的研究能量,匯流成民事法中心整體的研究能量。
在此特別感謝此一企劃的推手──侯岳宏老師,將勞動法中心已發展成熟的勞動法判決評釋的經驗予以傳承,並負責系列一「民法總則判決評釋」的籌劃工作,以及各位熱情參與的民事法中心成員們──郭玲惠老師、陳榮傳老師、徐慧怡老師、杜怡靜老師、楊佳元老師、 姜炳俊老師、張文郁老師、向明恩老師、蔡瑄庭老師、游進發老師、 王怡蘋老師、侯岳宏老師以及呂彥彬老師,願意嘗試跨越民法各編的界線,貢獻珍貴的文章。
其次,多虧教育部深耕計畫的經費補助,得以舉辦各篇文章初次發表的研討會,藉此一場合,使發表人與與會的學生、老師有互相交流討論的機會,從中看到大家以不同角度及觀點來討論民法總則於實務上的重要判決,相信不只對於學生,甚至老師本身都帶來非常多的啟發,同時亦能擴展自身研究的深度與廣度。
最後感謝法學院院長陳春生老師、主任張心悌老師的支持、各位助教們及研究生助理蕭維冠、魏彤軒於行政方面的鼎力協助。當然還有 元照出版公司願意將文章集結成書,方能使《民法總則精選判決評釋》一書出版。
萬事起頭難,誠摯希望透過本書的出版,將使後續的民法各編判決評釋也能如期一一完成,而成為臺北大學民事法研究中心的重要研究成果與資產。
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基礎法律,亦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入門科目之一。近年來法院有許多重要的判決備受矚目,因此藉由實務判決對於抽象法律規定所為之解釋與適用,使習法者因此瞭解法律邏輯概念以及抽象規定背後所隱含的價值判斷,近一步熟悉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理解現代社會民法所發揮之功能與扮演之角色。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統整本校學術研究能量及促進民事法學教育,於2007年創立民事法研究中心。成立至今不僅與國內外學術交流頻繁,更與國內外各校建立深厚情誼,致力推廣優質學術環境。目前中心成員橫跨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等共16位師長,在中心主任戴瑀如教授的領導下,中心成員齊心努力促使第一本民法判決評釋順利完成。今後民事法中心也將秉持初衷繼續推動相關研究,希冀結合教師之研究能量成為臺灣民事法學研究重鎮。
此次民法總則相關研究成果順利出版,除應感謝戴瑀如教授一路勞心勞力,支持並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外,民事法中心成員不計酬勞,竭盡心力的付出,在此敬表謝意。最後,一直在幕後擔任判決整理、活動規劃、執行及在出版作業上諸多協助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的蕭維冠同學,併同在此予以致謝。
期盼本書的出版,能成為結合實務與理論的重要文獻。也希望民事法中心再接再厲,繼續出版更多具有代表性的相關書籍,延續民事法中心的學術能量及能見度。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杜怡靜
民國108年6月
序言
民事法研究中心是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各專業研究中心中,人數最多的中心,同時也涵蓋了民事財產法、身分法與訴訟法三大領域。自成立以來,中心成員各自默默在所屬的專業領域進行教學與研究,教導學生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以及提供研究成果供學術界參考。然而隨著社會生活日益複雜,因法律所生之爭議也愈趨多元,而需要跨領域的思維,進行綜合性的思考。
有幸在擔任民事法中心主任的期間,於多方面的配合之下,促成民法判決評釋企劃的推動,使得本中心的成員能藉由此一契機,彼此合作,而將原本各自縱向的研究領域,轉而有橫向發展的可能,打破民法五編的藩籬,將各自蓄積的研究能量,匯流成民事法中心整體的研究能量。
在此特別感謝此一企劃的推手──侯岳宏老師,將勞動法中心已發展成熟的勞動法判決評釋的經驗予以傳承,並負責系列一「民法總則判決評釋」的籌劃工作,以及各位熱情參與的民事法中心成員們──郭玲惠老師、陳榮傳老師、徐慧怡老師、杜怡靜老師、楊佳元老師、 姜炳俊老師、張文郁老師、向明恩老師、蔡瑄庭老師、游進發老師、 王怡蘋老師、侯岳宏老師以及呂彥彬老師,願意嘗試跨越民法各編的界線,貢獻珍貴的文章。
其次,多虧教育部深耕計畫的經費補助,得以舉辦各篇文章初次發表的研討會,藉此一場合,使發表人與與會的學生、老師有互相交流討論的機會,從中看到大家以不同角度及觀點來討論民法總則於實務上的重要判決,相信不只對於學生,甚至老師本身都帶來非常多的啟發,同時亦能擴展自身研究的深度與廣度。
最後感謝法學院院長陳春生老師、主任張心悌老師的支持、各位助教們及研究生助理蕭維冠、魏彤軒於行政方面的鼎力協助。當然還有 元照出版公司願意將文章集結成書,方能使《民法總則精選判決評釋》一書出版。
萬事起頭難,誠摯希望透過本書的出版,將使後續的民法各編判決評釋也能如期一一完成,而成為臺北大學民事法研究中心的重要研究成果與資產。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戴瑀如
民國108年6月
戴瑀如
民國1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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