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涉及理解精神疾病(mental
disorders—在本書中,精神疾病與心理障礙症可視為同義詞)的性質、起因及治療。這一章中,我們將敘述變態心理學的領域,以及該領域的專家所需接受的多種訓練和從事的多樣化活動。首先,我們描述變態行為如何被界定及分類,以便研究人員和心理健康專業人員能夠互通關於他們案主的資訊。我們也將敘述行為異常在一般人口中分布情形的基本資料。
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專注於研究上,我們盡最大努力傳達變態行為如何被探討。在變態心理學中,研究(research)是進展和知識的核心,你愈為認識及理解研究如何被執行,你就愈能通曉及鑑賞「研究發現」意味些什麼,以及它們不代表什麼。
第一節 何謂變態行為
你或許會感訝異,關於什麼是變態(abnormality)或異常(disorder),至今仍然沒有普遍一致的見解,這並不是說我們未有定義—我們有。然而,真正令人滿意的定義,或許將始終莫衷一是而難有定論(Lilienfeld et al., 2013; Stein et al., 2010)。
一、變態的指標
為什麼「精神異常」(或精神疾病)的定義會提出這麼多挑戰?主要的問題是:沒有任一行為會使得某人成為變態。雖然變態存在一些清楚的要素或指標(indicators),但沒有單一指標本身足以界定或決定變態。儘管如此,某人在下列領域有愈多障礙的話,他就愈可能具有某些形式的精神異常:
1. 主觀苦惱(subjective
distress):假使人們承受或經歷心理痛苦,我們將傾向於視之為變態的徵候。憂鬱者清楚地報告自己處於苦惱狀態,焦慮症的人們也是如此。但是躁狂(manic)的病人呢?他們可能沒有感受到任何苦惱。實際上,許多這樣的病人不喜歡服藥,因為他們不想失去他們躁狂的恍惚狀態(highs)。你可能明天有一場考試,因此感到煩惱,但我們幾乎不會為你的主觀苦惱貼上「變態」的標籤。雖然主觀苦惱在許多個案上是變態的要素之一,但在我們考慮某些事情為變態上,它既不是充分條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