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構成商事法之基礎,於商事法體系占有極重要之地位,係法學院與商學院之學生,應研習之重要課程,並為深入研究財經法或商學課程之基礎,因商事法之規範體系與內容繁雜龐大,如何掌理論學說與實務現況,將商事法之理論學說應用於實際之商事事件,非流於法律條文之背誦,實為研習商事法之目的所在。筆者本諸教學與實務之經驗,秉持深入淺出之撰寫原則,以例題之方式,對商事法進行全面系統化之整理與分析,以簡明體例,依序介紹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期能提昇學子研習商事法之興致與效果。
因商事法亦為國家考試之應試科目,為使有準備國考者,知悉考題之出題方向,俾能掌握研讀重點,作者除於各章節前提示重點外,並於內文標示國考出題年度,使研讀者瞭解考古題之內容,著重考試焦點之準備,實有助金榜題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洲富
現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高等行政法官遴選合格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
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種籽師資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機械組教育學士
經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判長
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專書
法律通識系列
法律與生活─案例式(4版,五南)
公民素養(合著,新文京)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合著2版,五南)
農地法律與政策(合著,元照)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合著,新學林)
民事程序法系列
實用非訟事件法(11版,五南)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3版,五南)
民事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3版,五南)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3版,元照)
民事實體法系列
兩岸民事法學會通之道(合著,元照)
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為限之清償責任(司法院)
家事事件之理論及實務研究(司法院)
民法─案例式(7版,五南)
民法物權─案例式(5版,五南)
商事法實例解析(10版,五南)
中國民法(合著,新學林)
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碩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系列
行政法─案例式(4版,五南)
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司法院)
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15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司法院)
法官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合著,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1(翰蘆)
專利侵害之民事救濟制度(博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天龍八部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0版,五南)
專利法─案例式(7版,五南)
商標法─案例式(4版,五南)
著作權法─案例式(4版,五南)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3版,五南)
公平交易法─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2版,五南)
智慧財產刑事法─案例式(五南)
專論計86篇
林洲富
現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高等行政法官遴選合格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
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種籽師資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機械組教育學士
經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判長
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專書
法律通識系列
法律與生活─案例式(4版,五南)
公民素養(合著,新文京)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的對話(合著2版,五南)
農地法律與政策(合著,元照)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合著,新學林)
民事程序法系列
實用非訟事件法(11版,五南)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3版,五南)
民事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3版,五南)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3版,元照)
民事實體法系列
兩岸民事法學會通之道(合著,元照)
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為限之清償責任(司法院)
家事事件之理論及實務研究(司法院)
民法─案例式(7版,五南)
民法物權─案例式(5版,五南)
商事法實例解析(10版,五南)
中國民法(合著,新學林)
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碩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系列
行政法─案例式(4版,五南)
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司法院)
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15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司法院)
法官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合著,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1(翰蘆)
專利侵害之民事救濟制度(博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天龍八部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0版,五南)
專利法─案例式(7版,五南)
商標法─案例式(4版,五南)
著作權法─案例式(4版,五南)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3版,五南)
公平交易法─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2版,五南)
智慧財產刑事法─案例式(五南)
專論計86篇
目錄
第一編 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三章 有限公司
第四章 兩合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關係企業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二編 票據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匯 票
第三章 本 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三編 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四編 海商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海上企業組織
第三章 海上企業活動
第四章 海上企業風險
第五章 海上保險
參考文獻
索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三章 有限公司
第四章 兩合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關係企業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二編 票據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匯 票
第三章 本 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三編 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四編 海商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海上企業組織
第三章 海上企業活動
第四章 海上企業風險
第五章 海上保險
參考文獻
索引
內容連載
壹、公司之定義
所謂公司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company law)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1條)。是我國公司之成立應具備如後之要件:
一、公司為法人
公司為法人(legal entity),其與自然人同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公司之行為,不外為自然人之現實行為,此等自然人為公司之機關。是公司合法成立後,即享有獨立之人格,公司之人格與股東人格各別。
二、公司為社團法人
公司為依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社團法人(corporation),係由股東訂立章程而成立,以人(即股東)之結合為基礎,有獨立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不同於財團係以財產之結合為基礎。
三、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business corporation),係指以其出資經營某事業所獲得之利益,分配與股東為最終目的者而言。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register)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6條),故設立登記為公司成立之要件。
貳、公司之種類
一、法律之分類
(一)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係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職是,可成立形式意義之一人公司(one man company)。
(三)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mixed company),係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而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因此,自然人不得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公司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company law)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1條)。是我國公司之成立應具備如後之要件:
一、公司為法人
公司為法人(legal entity),其與自然人同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公司之行為,不外為自然人之現實行為,此等自然人為公司之機關。是公司合法成立後,即享有獨立之人格,公司之人格與股東人格各別。
二、公司為社團法人
公司為依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社團法人(corporation),係由股東訂立章程而成立,以人(即股東)之結合為基礎,有獨立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不同於財團係以財產之結合為基礎。
三、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business corporation),係指以其出資經營某事業所獲得之利益,分配與股東為最終目的者而言。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register)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6條),故設立登記為公司成立之要件。
貳、公司之種類
一、法律之分類
(一)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係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職是,可成立形式意義之一人公司(one man company)。
(三)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mixed company),係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而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因此,自然人不得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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