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都市更新裁判引起重大爭議,值得檢驗。本書對於都市更新裁判見解,總結各章論點提出結論如下:一、於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都市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率並非程序事項;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的出具與撤銷屬私法行為;四、「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無須重新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五、權利變換的選配方式應符合平等原則;六、行政權的行使應遵守憲法解釋意旨;七、正當行政程序是對行政機關的要求;八、司法權對於行政權的行使應適度尊重;九、司法權的行使同樣要遵守正當司法程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謝哲勝/編著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學 歷
˙美國威斯康新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研訂小組委員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信託法研修專案小組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
林家祺
現 職
˙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秘書長
˙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兼政府採購研究中心主任)
學 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得耀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防部、交通部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爭議裁決委員
許兆慶
現 職
˙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長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兼爭端解決研究中心主任
學 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LL.M.)
經 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中正大學、臺北大學、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杜克大學訪問學者
˙考試院律師高考命題委員
˙行政院軍事冤案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程序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若曄
現 職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 歷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經 歷
˙第一銀行法務處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法務科
許献進
現 職
˙滙利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負責人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組碩士
經 歷
˙中國電視公司所在地都市計畫變更案主辦律師
˙桃園國際科技工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主辦律師
˙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主辦律師
˙永春社區都市更新案主辦律師
陳明燦
現 職
˙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特聘教授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學學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波昂大學農學博士
經 歷
˙台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審議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訴願暨審議委員會委員
謝哲勝/編著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學 歷
˙美國威斯康新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研訂小組委員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信託法研修專案小組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
林家祺
現 職
˙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秘書長
˙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兼政府採購研究中心主任)
學 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得耀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防部、交通部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爭議裁決委員
許兆慶
現 職
˙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長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兼爭端解決研究中心主任
學 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LL.M.)
經 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中正大學、臺北大學、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杜克大學訪問學者
˙考試院律師高考命題委員
˙行政院軍事冤案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程序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若曄
現 職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 歷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經 歷
˙第一銀行法務處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法務科
許献進
現 職
˙滙利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負責人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組碩士
經 歷
˙中國電視公司所在地都市計畫變更案主辦律師
˙桃園國際科技工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主辦律師
˙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主辦律師
˙永春社區都市更新案主辦律師
陳明燦
現 職
˙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特聘教授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學學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波昂大學農學博士
經 歷
˙台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審議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訴願暨審議委員會委員
目錄
序 言/謝哲勝
作者簡介
引用說明
第一章 緒 論/謝哲勝/1
第二章 正當行政程序/林家祺
第一節 引 言/4
第二節 正當行政程序之憲法依據/5
壹、正當行政程序/5
貳、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依據/6
第三節 層級化行政正當程序之建構/8
壹、正當法律程序之一般性內涵/8
貳、層級化正當行政程序之建構/9
第四節 都市更新之正當行政程序之相關裁判/10
壹、適當之審查組織/11
貳、陳述意見機會/12
參、聽證程序/14
肆、對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之送達/16
第五節 結 語/17
第三章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許兆慶、邱若曄
第一節 引 言/20
第二節 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21
壹、都市計畫法與都市更新條例之關係/21
貳、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間具有連結/21
參、司法裁判與評析/22
第三節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更新單元/26
壹、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標準/26
貳、劃定之法律性質及爭議/34
參、司法裁判與評析/35
第四節 結 語/44
第四章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許兆慶、邱若曄
第一節 引 言/46
第二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申請/46
壹、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定位/46
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申請人/47
參、舉辦公聽會/50
肆、逕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52
第三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同意/55
壹、同意比率/55
貳、重複出具同意書/58
參、同意之撤回/59
第四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核准/61
壹、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審查密度/61
貳、主管機關准駁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性質/62
參、未遵期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法律效果/63
第五節 結 語/64
第五章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許献進
第一節 引 言/68
第二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之出具與撤銷──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21號等判決/68
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實施者應取得法定比例之同意/68
貳、所有權人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70
參、所有權人撤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74
第三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41號
等判決/77
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與「變更」之區辨/77
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是否應重新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78
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是否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或踐行其他程序?/80
第四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費用提列基準──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0號、 106年度判字第379號等判決/87
壹、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相關費用提列基準之審議,都市更新審議機關應享有判斷餘地/87
貳、都市更新審議機關違法審議相關費用提列基準之爭議探討/90
第五節 結 語/96
第六章 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制度法律問題分析──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陳明燦
第一節 引 言/101
第二節 都市更新計畫制度分析/101
壹、土地利用計畫體系之觀點/101
貳、土地開發管理體系之觀點/106
參、小結──「合計畫類型原則」之觀點/107
第三節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制度分析/110
壹、計畫性質與相關權利人之觀點/110
貳、財產權配置理論之觀點/114
參、小結──控制權與收入權之失衡/117
第四節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實務見解分析──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為中心(代結語)/121
壹、判決爭點與法院見解/121
貳、本文見解/130
第七章 正當司法程序/林家祺
第一節 引 言/136
第二節 參與程序之必要性/136
壹、參與權/136
貳、聽審權/137
第三節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決議正當性之探討/138
壹、疑義背景/138
貳、決議之正反意見/139
參、相關行政法院裁判之見解/142
肆、本文之評析/143
第四節 判斷餘地之司法審查/151
壹、案 例/151
貳、評 釋/152
第五節 結 語/154
第八章 結 論/謝哲勝
壹、於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都市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155
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率並非程序事項/156
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的出具與撤銷屬私法行為/156
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無須重新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156
伍、權利變換的選配方式應符合平等原則/157
陸、行政權的行使應遵守憲法解釋意旨/157
柒、正當行政程序是對行政機關的要求/158
捌、司法權對於行政權的行使應適度尊重/159
玖、司法權的行使同樣要遵守正當司法程序/160
索 引/163
作者簡介
引用說明
第一章 緒 論/謝哲勝/1
第二章 正當行政程序/林家祺
第一節 引 言/4
第二節 正當行政程序之憲法依據/5
壹、正當行政程序/5
貳、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依據/6
第三節 層級化行政正當程序之建構/8
壹、正當法律程序之一般性內涵/8
貳、層級化正當行政程序之建構/9
第四節 都市更新之正當行政程序之相關裁判/10
壹、適當之審查組織/11
貳、陳述意見機會/12
參、聽證程序/14
肆、對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之送達/16
第五節 結 語/17
第三章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許兆慶、邱若曄
第一節 引 言/20
第二節 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21
壹、都市計畫法與都市更新條例之關係/21
貳、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間具有連結/21
參、司法裁判與評析/22
第三節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更新單元/26
壹、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標準/26
貳、劃定之法律性質及爭議/34
參、司法裁判與評析/35
第四節 結 語/44
第四章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許兆慶、邱若曄
第一節 引 言/46
第二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申請/46
壹、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定位/46
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申請人/47
參、舉辦公聽會/50
肆、逕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52
第三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同意/55
壹、同意比率/55
貳、重複出具同意書/58
參、同意之撤回/59
第四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核准/61
壹、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審查密度/61
貳、主管機關准駁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性質/62
參、未遵期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法律效果/63
第五節 結 語/64
第五章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許献進
第一節 引 言/68
第二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之出具與撤銷──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21號等判決/68
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實施者應取得法定比例之同意/68
貳、所有權人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70
參、所有權人撤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74
第三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41號
等判決/77
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與「變更」之區辨/77
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是否應重新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78
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修正」,是否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或踐行其他程序?/80
第四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費用提列基準──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0號、 106年度判字第379號等判決/87
壹、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相關費用提列基準之審議,都市更新審議機關應享有判斷餘地/87
貳、都市更新審議機關違法審議相關費用提列基準之爭議探討/90
第五節 結 語/96
第六章 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制度法律問題分析──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陳明燦
第一節 引 言/101
第二節 都市更新計畫制度分析/101
壹、土地利用計畫體系之觀點/101
貳、土地開發管理體系之觀點/106
參、小結──「合計畫類型原則」之觀點/107
第三節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制度分析/110
壹、計畫性質與相關權利人之觀點/110
貳、財產權配置理論之觀點/114
參、小結──控制權與收入權之失衡/117
第四節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實務見解分析──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為中心(代結語)/121
壹、判決爭點與法院見解/121
貳、本文見解/130
第七章 正當司法程序/林家祺
第一節 引 言/136
第二節 參與程序之必要性/136
壹、參與權/136
貳、聽審權/137
第三節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決議正當性之探討/138
壹、疑義背景/138
貳、決議之正反意見/139
參、相關行政法院裁判之見解/142
肆、本文之評析/143
第四節 判斷餘地之司法審查/151
壹、案 例/151
貳、評 釋/152
第五節 結 語/154
第八章 結 論/謝哲勝
壹、於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都市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155
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率並非程序事項/156
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的出具與撤銷屬私法行為/156
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無須重新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156
伍、權利變換的選配方式應符合平等原則/157
陸、行政權的行使應遵守憲法解釋意旨/157
柒、正當行政程序是對行政機關的要求/158
捌、司法權對於行政權的行使應適度尊重/159
玖、司法權的行使同樣要遵守正當司法程序/160
索 引/163
序
序言
2017年5月10日制定公布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和立法院2018年1月底通過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及立法院審議中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都一再宣示都市更新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然而由主管機關核准實施的行政處分,法院也有作出撤銷處分的判決,不僅主管機關感到挫折,更引起都更同意戶強烈不滿與抗議,質疑法院的判決忽視公共利益。法院對於都市更新事件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意旨,受到各界關切。本會因而於2017年10月7日舉辦「2017年都市更新裁判評析研討會」,之後參酌綜合與會先進見解,並出版本書。本書從理論與實務檢視都市更新相關裁判與有權機關解釋,希望有助於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協力建構一套合法又可行的都市更新法律環境,促成都市更新此一重大公共利益的實現。
本書的完成,必須感謝其他作者們的辛勤寫作和配合進度,第一章緒論和第八章結論由本人撰寫,其他各章則由各作者自行完成,僅代表各作者個人見解,讀者引註時,懇請特別註明。對本書的批評指教,本人都樂於接受,但對於個別作者見解的疑問或批評,則個別作者就比本人更適合回答或回應。
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以達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必須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的措施,只要客觀上有更新的必要,都市更新即符合公共利益。為了提升國人的居住安全與品質,也為了提升臺灣的都市競爭力,全面實施都市更新,已是刻不容緩的大事。都市更新裁判所涉議題很多,本書的論述當然也未必完全周延,但應該是對於相關裁判研究最為完整透徹的專書。作者們雖殫精竭慮,仍然有許多疏漏不周延之處,敬請各界先進們指正。
2017年5月10日制定公布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和立法院2018年1月底通過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及立法院審議中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都一再宣示都市更新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然而由主管機關核准實施的行政處分,法院也有作出撤銷處分的判決,不僅主管機關感到挫折,更引起都更同意戶強烈不滿與抗議,質疑法院的判決忽視公共利益。法院對於都市更新事件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意旨,受到各界關切。本會因而於2017年10月7日舉辦「2017年都市更新裁判評析研討會」,之後參酌綜合與會先進見解,並出版本書。本書從理論與實務檢視都市更新相關裁判與有權機關解釋,希望有助於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協力建構一套合法又可行的都市更新法律環境,促成都市更新此一重大公共利益的實現。
本書的完成,必須感謝其他作者們的辛勤寫作和配合進度,第一章緒論和第八章結論由本人撰寫,其他各章則由各作者自行完成,僅代表各作者個人見解,讀者引註時,懇請特別註明。對本書的批評指教,本人都樂於接受,但對於個別作者見解的疑問或批評,則個別作者就比本人更適合回答或回應。
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以達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必須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的措施,只要客觀上有更新的必要,都市更新即符合公共利益。為了提升國人的居住安全與品質,也為了提升臺灣的都市競爭力,全面實施都市更新,已是刻不容緩的大事。都市更新裁判所涉議題很多,本書的論述當然也未必完全周延,但應該是對於相關裁判研究最為完整透徹的專書。作者們雖殫精竭慮,仍然有許多疏漏不周延之處,敬請各界先進們指正。
謝哲勝
謹序於台灣法學基金會
2018年1月
謹序於台灣法學基金會
2018年1月
網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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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95折$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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