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釋法藏法師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釋宏安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釋見引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鄧衍森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永明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忠庭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贈吉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釋法藏法師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釋宏安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釋見引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鄧衍森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永明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忠庭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贈吉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目錄
李序
第一篇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宜過度干預
/釋宏安法師
謹慎立法,減少干預,讓宗教信仰永為台灣安定的力量!
/釋普暉法師
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三、《宗教基本法》須本於《憲法》精神來立法
四、政府切勿再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草率立法
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
/李建忠庭長
一、前言
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三、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四、宗教教育
五、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六、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七、我國有關肯認宗教團體特殊性之法律
八、宗教法制之檢討
九、美國與日本宗教團體法制簡介
十、都市道場與農地
十一、結論
如訂立《宗教基本法》,應包含哪些內容來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前言
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源依據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四、《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五、結語
淺談宗教財務自主原則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前言
一、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法律!
二、規範宗教的法規,一國多治?(正視宗教規範之立法權限)
三、財產主體
四、非法人之宗教團體能否為財產主體?
五、宗教團體有無人數上限制?
六、宗教團體應否納歸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規範
(有無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
七、宗教法人資格之取得
八、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未聲請轉換為宗教
法人,其法律適用問題
九、財產種類
十、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
十一、保障原則(禁止扣押)
十二、財務公開問題
十三、會計自主原則
十四、喪失宗教師身分時之財產處理原則
十五、賸餘財產之處理
十六、結語
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
/鄧衍森教授
一、宗教自由的概念
二、權利減免(derogation)與限制(limitation)的區別
三、表現宗教自由的限制
四、結語
從德國經驗論台灣宗教團體法之立法與人民信仰自由之保障
/張永明教授
一、前言
二、德國之宗教信仰與宗教法制
三、德國經驗之啟示
四、結論
第二篇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
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應一併訂定宗教基本法以為配套
/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併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乃一時的權宜行事
三、財團法或社團法皆應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四、財團法或社團法無論排不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皆應以《宗教基本法》為配套
五、《宗教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與內容
六、結語:《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從法律觀點認識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組織類型
二、《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
三、《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秩序維持的規範
四、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運作與監督
五、結語
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訂立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認識
二、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適用
三、結語
《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之資金運用規範更嚴!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財團法人有資金運用的必要
二、宗教財團法人的數量及其設立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資金運用的規範
四、結語
宗教社團法人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認識與因應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社團法人目前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二、《社會團體法》草案如獲立法院通過並施行,宗教社團法人也受規範
三、《社體團體法》草案關於「財務」及「資訊公開」恐涉違反宗教自由
四、結語
第三篇 附錄
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
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四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7年《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五 《財團法人法》草案全文
第一篇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宜過度干預
/釋宏安法師
謹慎立法,減少干預,讓宗教信仰永為台灣安定的力量!
/釋普暉法師
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三、《宗教基本法》須本於《憲法》精神來立法
四、政府切勿再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草率立法
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
/李建忠庭長
一、前言
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三、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四、宗教教育
五、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六、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七、我國有關肯認宗教團體特殊性之法律
八、宗教法制之檢討
九、美國與日本宗教團體法制簡介
十、都市道場與農地
十一、結論
如訂立《宗教基本法》,應包含哪些內容來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前言
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源依據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四、《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五、結語
淺談宗教財務自主原則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前言
一、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法律!
二、規範宗教的法規,一國多治?(正視宗教規範之立法權限)
三、財產主體
四、非法人之宗教團體能否為財產主體?
五、宗教團體有無人數上限制?
六、宗教團體應否納歸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規範
(有無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
七、宗教法人資格之取得
八、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未聲請轉換為宗教
法人,其法律適用問題
九、財產種類
十、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
十一、保障原則(禁止扣押)
十二、財務公開問題
十三、會計自主原則
十四、喪失宗教師身分時之財產處理原則
十五、賸餘財產之處理
十六、結語
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
/鄧衍森教授
一、宗教自由的概念
二、權利減免(derogation)與限制(limitation)的區別
三、表現宗教自由的限制
四、結語
從德國經驗論台灣宗教團體法之立法與人民信仰自由之保障
/張永明教授
一、前言
二、德國之宗教信仰與宗教法制
三、德國經驗之啟示
四、結論
第二篇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
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應一併訂定宗教基本法以為配套
/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併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乃一時的權宜行事
三、財團法或社團法皆應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四、財團法或社團法無論排不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皆應以《宗教基本法》為配套
五、《宗教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與內容
六、結語:《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從法律觀點認識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組織類型
二、《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
三、《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秩序維持的規範
四、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運作與監督
五、結語
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訂立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認識
二、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適用
三、結語
《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之資金運用規範更嚴!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財團法人有資金運用的必要
二、宗教財團法人的數量及其設立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資金運用的規範
四、結語
宗教社團法人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認識與因應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社團法人目前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二、《社會團體法》草案如獲立法院通過並施行,宗教社團法人也受規範
三、《社體團體法》草案關於「財務」及「資訊公開」恐涉違反宗教自由
四、結語
第三篇 附錄
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
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四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7年《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五 《財團法人法》草案全文
序
李序
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由於我國寺院、宮廟、教會的設立有其歷史沿革,先後制訂的相關法令也頗為紛雜,導致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等不同形態存在。
目前立法院正式審議《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草案,又攸關「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的適用;惟「宗教團體」於大法官會議前後幾號解釋中,均強調也受「宗教自由」保障,尤其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強調「宗教組織之自主性、自主權」必須確保;導致逕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適用於目前的「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並非妥適。
釜底抽薪之計,我國當務之急,允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曾於民國107年1月出版《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以本序一併感謝所有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並感謝辛勤編輯、校對、無微不至的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編輯群。
李永然律師
序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5月7日
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由於我國寺院、宮廟、教會的設立有其歷史沿革,先後制訂的相關法令也頗為紛雜,導致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等不同形態存在。
目前立法院正式審議《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草案,又攸關「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的適用;惟「宗教團體」於大法官會議前後幾號解釋中,均強調也受「宗教自由」保障,尤其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強調「宗教組織之自主性、自主權」必須確保;導致逕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適用於目前的「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並非妥適。
釜底抽薪之計,我國當務之急,允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曾於民國107年1月出版《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以本序一併感謝所有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並感謝辛勤編輯、校對、無微不至的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編輯群。
李永然律師
序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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