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納稅者的觀點撰寫,從憲法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做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對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做出評論,以及對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見解。
●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而且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做論述,供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
●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期待本書可以成為律師、會計師、法官、稅務人員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等人的最佳工具參考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封昌宏
現 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長榮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碩士
東吳大學經濟學碩士
逢甲大學財稅系學士
經 歷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員、股長、審核員、稽核、台南市分局課長、屏東縣分局秘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主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務一科科長
長榮大學、崑山科技大學、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封昌宏
現 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長榮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碩士
東吳大學經濟學碩士
逢甲大學財稅系學士
經 歷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員、股長、審核員、稽核、台南市分局課長、屏東縣分局秘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主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務一科科長
長榮大學、崑山科技大學、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目錄
自 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立法目的
Ⅰ 納稅者及其權利保障範圍//1
壹、立法說明/1
貳、法律文意解釋/1
一、適用本法的權利主體/1
二、納稅者基本權的保障/2
三、稅捐稽徵機關的定義/5
參、國家課稅權是否侵害納稅者基本權的判斷/5
一、法令規範的侵害/5
二、稅捐機關執行法令侵害的判斷/6
Ⅱ 本法的法律位階//13
壹、本法優先於各稅法適用/13
貳、本法與稅捐稽徵法的關聯性/14
一、本法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之適用關係/14
二、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20
參、本法與行政罰法的關係/22
一、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22
二、行為人責任的減輕/23
三、處罰應按情節裁量/23
肆、本法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關係/23
一、訴願委員會的組成員/23
二、訴之變更及追加/24
第二章 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
Ⅰ 資訊主動公開/25
壹、所得級距、稅式支出及稅捐公平資訊公開/25
一、所得及不動產的分配狀況/26
二、稅式支出/33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的資訊/44
貳、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的公開/44
一、解釋函令之屬性/44
二、其他行政規則/45
三、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公開的意義/46
四、未公開之解釋函令不得援用/46
五、定期檢討已公開之函令/47
Ⅱ 妥適必要的協助及正當程序保障/48
壹、妥適必要的協助/48
貳、正當程序的保障/50
Ⅲ 設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組織/52
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53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職掌/54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的研擬/55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的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56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教育宣導/56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56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的執行情形/56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組織架構/57
一、主任委員/57
二、其他委員的資格/57
三、人數、任期及選任方式/57
Ⅳ 中央主管機關訴願委員會的組成規範/59
壹、僅規範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理由/59
貳、與現行訴願法的差異/60
參、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現況/61
第三章 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
Ⅰ 租稅法律原則/63
壹、租稅法律原則的定義/64
貳、租稅法律原則的適用範圍/65
一、租稅主體/66
二、租稅客體/66
三、稅 基/67
四、稅 率/67
五、稅 目/68
六、納稅方法/69
七、納稅期間/69
參、法律解釋與租稅法律原則的關係/69
一、稅法解釋的意義/69
二、稅法解釋的原則/70
三、稅法解釋的限制/71
Ⅱ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73
壹、立法理由/73
貳、人性尊嚴的定義/74
參、基本生活費的計算/74
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疑義/77
一、綜合所得稅/77
二、財產持有稅/78
三、適用的稅目及計算方式/78
Ⅲ 量能課稅原則/80
壹、立法理由/80
貳、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80
一、課稅公平原則/80
二、比例原則/84
參、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優惠的關係/85
一、租稅優惠的意義/85
二、租稅優惠適用的對象及理由/86
三、租稅優惠與平等原則的關係/87
四、租稅優惠與比例原則的關係/88
五、租稅優惠法案的制定原則/89
Ⅳ 實質課稅原則/90
壹、實質課稅原則的定義/90
一、學理上的定義/91
二、民法相關概念的借用/91
三、法律條文的解析/93
貳、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95
一、租稅規避之防杜/95
二、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與納稅者的協力義務/102
三、交易行為的預先核釋/104
Ⅴ 推計課稅/107
壹、推計課稅的定義/107
貳、適用推計課稅的理由/108
一、課稅事實在客觀上調查困難/108
二、納稅者對於課稅事實的調查違反協力義務/109
參、推計課稅之適用/109
一、推計課稅之基本原則/109
二、推計課稅的方法/111
三、推計課稅的類型/113
肆、推計課稅與租稅行政罰/119
一、推計課稅是否應處租稅行政罰的爭議/119
二、稅捐稽徵實務──依查得的證據類型決定是否處罰/121
三、本法處罰要件之探討/131
Ⅵ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34
壹、調查程序的正當法律原則/135
一、調查前的通知/135
二、得委任代理或偕同輔佐人接受調查/136
三、調查過程之錄音或錄影/138
貳、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139
參、證據調查的正當法律原則/148
肆、證據取得的正當法律原則/149
一、證據的證明力/149
二、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採用/152
三、納稅者陳述意見的機會/154
四、課稅事證敘明理由/157
Ⅶ 比例原則/160
壹、必要性原則/160
一、稅捐調查的必要性/160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必要性/161
貳、合比例性原則/162
一、稅捐調查的合比例性/162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合比例性/164
Ⅷ 處罰責任原則/164
壹、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164
一、稅法上的故意行為/165
二、稅法上的過失行為/166
貳、處罰的裁量因素/168
第四章 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
Ⅰ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171
壹、設置機關/172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權責/175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格/183
肆、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訊/188
Ⅱ 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190
壹、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法院/192
貳、稅務專業法庭法官的資格/194
參、司法院對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回應與澄清/204
一、關於稅務案件勝訴率較低的澄清/204
二、「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為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必要過渡性規範/205
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資格條件訂定的考量因素/206
四、審查要點第4點第10款核發資格條件的考量因素/206
五、加強稅務專業在職研習的規劃/208
六、稅務專業輔助人力的充實/208
肆、本書對稅務專業法庭的評論/209
Ⅲ 稅務救濟案件的特殊程序/216
壹、納稅者追加或變更爭議標的/216
一、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218
二、本法採總額主義的概念/222
貳、行政法院確定應納稅額的義務/226
參、行政救濟期間課稅處分的時效/232
肆、行政救濟閱覽資料的權利/23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Ⅰ 本法的生效時間/239
壹、自106年12月28日生效/239
貳、提前生效的法律效果/239
Ⅱ 立法的總評/240
壹、本法立法的必要性/240
貳、本法的保護對象/241
參、本法與租稅公平的衝突性/242
Ⅲ 本法實施成效評估/245
壹、從法制面觀察/245
貳、從執行面評估/249
附 錄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理由/253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291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立法目的
Ⅰ 納稅者及其權利保障範圍//1
壹、立法說明/1
貳、法律文意解釋/1
一、適用本法的權利主體/1
二、納稅者基本權的保障/2
三、稅捐稽徵機關的定義/5
參、國家課稅權是否侵害納稅者基本權的判斷/5
一、法令規範的侵害/5
二、稅捐機關執行法令侵害的判斷/6
Ⅱ 本法的法律位階//13
壹、本法優先於各稅法適用/13
貳、本法與稅捐稽徵法的關聯性/14
一、本法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之適用關係/14
二、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20
參、本法與行政罰法的關係/22
一、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22
二、行為人責任的減輕/23
三、處罰應按情節裁量/23
肆、本法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關係/23
一、訴願委員會的組成員/23
二、訴之變更及追加/24
第二章 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
Ⅰ 資訊主動公開/25
壹、所得級距、稅式支出及稅捐公平資訊公開/25
一、所得及不動產的分配狀況/26
二、稅式支出/33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的資訊/44
貳、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的公開/44
一、解釋函令之屬性/44
二、其他行政規則/45
三、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公開的意義/46
四、未公開之解釋函令不得援用/46
五、定期檢討已公開之函令/47
Ⅱ 妥適必要的協助及正當程序保障/48
壹、妥適必要的協助/48
貳、正當程序的保障/50
Ⅲ 設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組織/52
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53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職掌/54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的研擬/55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的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56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教育宣導/56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56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的執行情形/56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組織架構/57
一、主任委員/57
二、其他委員的資格/57
三、人數、任期及選任方式/57
Ⅳ 中央主管機關訴願委員會的組成規範/59
壹、僅規範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理由/59
貳、與現行訴願法的差異/60
參、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現況/61
第三章 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
Ⅰ 租稅法律原則/63
壹、租稅法律原則的定義/64
貳、租稅法律原則的適用範圍/65
一、租稅主體/66
二、租稅客體/66
三、稅 基/67
四、稅 率/67
五、稅 目/68
六、納稅方法/69
七、納稅期間/69
參、法律解釋與租稅法律原則的關係/69
一、稅法解釋的意義/69
二、稅法解釋的原則/70
三、稅法解釋的限制/71
Ⅱ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73
壹、立法理由/73
貳、人性尊嚴的定義/74
參、基本生活費的計算/74
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疑義/77
一、綜合所得稅/77
二、財產持有稅/78
三、適用的稅目及計算方式/78
Ⅲ 量能課稅原則/80
壹、立法理由/80
貳、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80
一、課稅公平原則/80
二、比例原則/84
參、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優惠的關係/85
一、租稅優惠的意義/85
二、租稅優惠適用的對象及理由/86
三、租稅優惠與平等原則的關係/87
四、租稅優惠與比例原則的關係/88
五、租稅優惠法案的制定原則/89
Ⅳ 實質課稅原則/90
壹、實質課稅原則的定義/90
一、學理上的定義/91
二、民法相關概念的借用/91
三、法律條文的解析/93
貳、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95
一、租稅規避之防杜/95
二、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與納稅者的協力義務/102
三、交易行為的預先核釋/104
Ⅴ 推計課稅/107
壹、推計課稅的定義/107
貳、適用推計課稅的理由/108
一、課稅事實在客觀上調查困難/108
二、納稅者對於課稅事實的調查違反協力義務/109
參、推計課稅之適用/109
一、推計課稅之基本原則/109
二、推計課稅的方法/111
三、推計課稅的類型/113
肆、推計課稅與租稅行政罰/119
一、推計課稅是否應處租稅行政罰的爭議/119
二、稅捐稽徵實務──依查得的證據類型決定是否處罰/121
三、本法處罰要件之探討/131
Ⅵ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34
壹、調查程序的正當法律原則/135
一、調查前的通知/135
二、得委任代理或偕同輔佐人接受調查/136
三、調查過程之錄音或錄影/138
貳、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139
參、證據調查的正當法律原則/148
肆、證據取得的正當法律原則/149
一、證據的證明力/149
二、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採用/152
三、納稅者陳述意見的機會/154
四、課稅事證敘明理由/157
Ⅶ 比例原則/160
壹、必要性原則/160
一、稅捐調查的必要性/160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必要性/161
貳、合比例性原則/162
一、稅捐調查的合比例性/162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合比例性/164
Ⅷ 處罰責任原則/164
壹、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164
一、稅法上的故意行為/165
二、稅法上的過失行為/166
貳、處罰的裁量因素/168
第四章 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
Ⅰ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171
壹、設置機關/172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權責/175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格/183
肆、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訊/188
Ⅱ 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190
壹、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法院/192
貳、稅務專業法庭法官的資格/194
參、司法院對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回應與澄清/204
一、關於稅務案件勝訴率較低的澄清/204
二、「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為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必要過渡性規範/205
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資格條件訂定的考量因素/206
四、審查要點第4點第10款核發資格條件的考量因素/206
五、加強稅務專業在職研習的規劃/208
六、稅務專業輔助人力的充實/208
肆、本書對稅務專業法庭的評論/209
Ⅲ 稅務救濟案件的特殊程序/216
壹、納稅者追加或變更爭議標的/216
一、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218
二、本法採總額主義的概念/222
貳、行政法院確定應納稅額的義務/226
參、行政救濟期間課稅處分的時效/232
肆、行政救濟閱覽資料的權利/23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Ⅰ 本法的生效時間/239
壹、自106年12月28日生效/239
貳、提前生效的法律效果/239
Ⅱ 立法的總評/240
壹、本法立法的必要性/240
貳、本法的保護對象/241
參、本法與租稅公平的衝突性/242
Ⅲ 本法實施成效評估/245
壹、從法制面觀察/245
貳、從執行面評估/249
附 錄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理由/253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291
序
序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具體來說,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的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的規範。但是,人民在依法律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事實上也對於人民財產權造成侵害。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在某程度上,即是「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的體現。
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故國家可以制定法律對人民課稅,課稅權的行使屬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這類公權力的行使,很可能超越了法律所授權的界限,而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的疑慮。又因稅法的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民,很難與擁有國家公權力的稅務機關對抗,為了保障納稅者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立法院在105年12月9日三讀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訂一年後施行,也就是在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後,國家對納稅者權利的保護,開啟了新的紀元,代表國家在制度上重視納稅者的權利,善盡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
本法是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理念,透過賦予主管機關法定義務、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及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落實國家對納稅者的保護義務。本法最大的亮點乃是,參考其他國家的法制,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當人民在對稅務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有爭議性時,可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尋求協助。但本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由稅務機關的內部成員擔任,這樣的制度是否真能發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效果,受到很多學者專家的質疑,本書也對此部分深入探討。本書除了著重納稅者基本人權的理論外,也從實務的觀點解析本法應如何運用,例如:實務上素有爭議的「實質課稅原則」、「推計課稅」,在個案適用的界限何在?以及是否視為漏稅行為處罰?在本法施行後都將產生重大的改變,相信是很多實務工作者關心的議題,本書將以實務上的案例深入的探討,並提出本書的觀點供讀者參考。
整體而言,本書是以納稅者的觀點來撰寫,從憲法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除了憲法的基本人權外,本書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如推計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作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另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稅務救濟制度的重大變革(包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綜合稅法學者及實務界專家的評述,提出本書的見解。最後本書也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作出評論,以及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本書的見解。本書撰寫的另一個目的,是為了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其次,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作論述,供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另也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人民在人權認知與保障上的實踐,常常在「人權立國」的執政口號中,逐漸淹沒。所以,人權保障在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在我國可說依舊猶如鴻溝,憲法學者仍有很大的奮鬥空間,尤其是對人民人權教育的努力,在此應積極倡導「行動的人權法學」,這也是作者一直以來的奮鬥方向,從而奠定了作者在人權法學論叢的學術執著。就此而言,作者一方面積極投入公共事務的人權關懷與行動,另一方面將這些人權思考與學術結合,嘗試以庶民的人權教育為中心,不僅完成《人權、民主與法治》作為人權法學的通識論,可說是作者在人權法學論叢投入的起步(人權法學論叢一),而且期待透過案例的人權故事講述,讓每個人民都能瞭解自己的基本人權,從而以行動來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完成《為人民說人權故事》的人權法學案例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二);其次從人權法學的學術體系,建構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也完成《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的人權法學體系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三);緊接著,作者也持續對焦兒童與少年人權保障與實踐的學術專論,建構以兒童與少年保護為核心的人權法學思考,完成了《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人權法學論叢四)。最後,《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一書,嘗試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而分析納稅義務,逐條解釋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權法學論叢五)。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合著者封昌宏博士的積極投入與撰寫,封昌宏博士一直從事稅務行政與訴訟等實務工作,從2006年起跟隨我撰寫碩博士論文,他的認真與執著成就了這本書的起心動念,將我們兩人分別專長的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整合在一起,逐條解釋了最新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林修睿、李慶南、許文耀、黃柏雅、黃鈺茹、林欣儀、鄭堯駿、王藝喬與范毅軍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此外,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根植的鄉土台灣,她就代表著我對租稅正義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這塊土地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往前奮鬥。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具體來說,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的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的規範。但是,人民在依法律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事實上也對於人民財產權造成侵害。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在某程度上,即是「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的體現。
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故國家可以制定法律對人民課稅,課稅權的行使屬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這類公權力的行使,很可能超越了法律所授權的界限,而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的疑慮。又因稅法的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民,很難與擁有國家公權力的稅務機關對抗,為了保障納稅者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立法院在105年12月9日三讀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訂一年後施行,也就是在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後,國家對納稅者權利的保護,開啟了新的紀元,代表國家在制度上重視納稅者的權利,善盡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
本法是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理念,透過賦予主管機關法定義務、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及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落實國家對納稅者的保護義務。本法最大的亮點乃是,參考其他國家的法制,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當人民在對稅務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有爭議性時,可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尋求協助。但本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由稅務機關的內部成員擔任,這樣的制度是否真能發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效果,受到很多學者專家的質疑,本書也對此部分深入探討。本書除了著重納稅者基本人權的理論外,也從實務的觀點解析本法應如何運用,例如:實務上素有爭議的「實質課稅原則」、「推計課稅」,在個案適用的界限何在?以及是否視為漏稅行為處罰?在本法施行後都將產生重大的改變,相信是很多實務工作者關心的議題,本書將以實務上的案例深入的探討,並提出本書的觀點供讀者參考。
整體而言,本書是以納稅者的觀點來撰寫,從憲法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除了憲法的基本人權外,本書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如推計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作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另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稅務救濟制度的重大變革(包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綜合稅法學者及實務界專家的評述,提出本書的見解。最後本書也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作出評論,以及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本書的見解。本書撰寫的另一個目的,是為了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其次,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作論述,供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另也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人民在人權認知與保障上的實踐,常常在「人權立國」的執政口號中,逐漸淹沒。所以,人權保障在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在我國可說依舊猶如鴻溝,憲法學者仍有很大的奮鬥空間,尤其是對人民人權教育的努力,在此應積極倡導「行動的人權法學」,這也是作者一直以來的奮鬥方向,從而奠定了作者在人權法學論叢的學術執著。就此而言,作者一方面積極投入公共事務的人權關懷與行動,另一方面將這些人權思考與學術結合,嘗試以庶民的人權教育為中心,不僅完成《人權、民主與法治》作為人權法學的通識論,可說是作者在人權法學論叢投入的起步(人權法學論叢一),而且期待透過案例的人權故事講述,讓每個人民都能瞭解自己的基本人權,從而以行動來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完成《為人民說人權故事》的人權法學案例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二);其次從人權法學的學術體系,建構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也完成《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的人權法學體系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三);緊接著,作者也持續對焦兒童與少年人權保障與實踐的學術專論,建構以兒童與少年保護為核心的人權法學思考,完成了《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人權法學論叢四)。最後,《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一書,嘗試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而分析納稅義務,逐條解釋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權法學論叢五)。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合著者封昌宏博士的積極投入與撰寫,封昌宏博士一直從事稅務行政與訴訟等實務工作,從2006年起跟隨我撰寫碩博士論文,他的認真與執著成就了這本書的起心動念,將我們兩人分別專長的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整合在一起,逐條解釋了最新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林修睿、李慶南、許文耀、黃柏雅、黃鈺茹、林欣儀、鄭堯駿、王藝喬與范毅軍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此外,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根植的鄉土台灣,她就代表著我對租稅正義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這塊土地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往前奮鬥。
許育典
2018年1月3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2018年1月3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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