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制定、公布並施行,全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修憲後,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司法體系大幅更新;考試院職權重行調整;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構;地方制度「省」改為非自治團體,憲政改革幅度巨大。加上,總統改由公民直接選舉;將內閣制政府要義「倒閣」與「解散」入憲;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交公民投票複決;一○八年一月憲法訴訟法公布(三年後施行),憲法法庭以判決取代解釋,都對我國憲政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而行政院為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之地位,是否因總統直接民選、閣揆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以及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等而受到挑戰,攸關憲法發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憲政改革策劃小組法制組成員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憲政改革策劃小組法制組成員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目錄
漪歟盛哉,司法改革—二O二O年修訂九版序
憲法上交易成本—二○一八年修訂八版序
選舉讓我們再一次靠近問題—二○一六年修訂七版序
憲法的基本價值—二○一四年修訂六版序
回歸憲法落實憲政—二○一二年修訂五版序
憲政推展從腳邊開始—二○一○年修訂四版序
行政院總辭、閣揆提名的個案觀察—二○○八年修訂三版序
浮動匯率,浮動憲法?—二○○七年修訂二版序
初版序
緒論
第一節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憲法的傳統分類
第三節憲法的性質
第四節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第五節行憲後的憲法發展
第六節在傳統上創新
第一章前言與總綱
第一節前言
第二節總綱
第二章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平等權
第三節自由權
第四節受益權
第五節參政權
第六節自由權利的保障原則
第七節人民的義務
第三章國民大會
第一節國民大會的性質
第二節國民大會代表
第三節國民大會的組織與職權
第四節國民大會的集會及開會
第四章總統
第一節總統的地位
第二節總統的職權
第三節總統的選舉
第四節總統的任期及責任
第五節總統府的組織
第五章行政
第一節行政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二節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行政院的職權
第六章立法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立法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立法院的組織
第四節立法院的職權
第五節立法院的會期及議事原則
第七章司法
第一節司法院的地位
第二節司法院的職權及其組織
第三節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第四節司法院的主要成員
第五節法官的地位與保障
第六節憲法法庭
第七節參審制
第八章考試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考試院的職權
第四節考試院的組織
第五節國家考試
第六節績效獎金與退休制度
第九章監察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監察院的職權
第三節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
第十章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第一節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
第二節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第三節剩餘權的歸屬及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
第一節省、縣自治團體
第二節地方自治法制化
第三節省、縣的組織
第四節市的自治
第五節鄉(鎮、市)的自治
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節選舉、罷免
第二節創制、複決
第三節公民投票法
第十三章基本國策
第一節國防
第二節外交
第三節國民經濟
第四節社會安全
第五節教育文化
第六節邊疆地區
第十四章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第一節憲法與法令的關係
第二節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憲法的施行
附錄一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上交易成本—二○一八年修訂八版序
選舉讓我們再一次靠近問題—二○一六年修訂七版序
憲法的基本價值—二○一四年修訂六版序
回歸憲法落實憲政—二○一二年修訂五版序
憲政推展從腳邊開始—二○一○年修訂四版序
行政院總辭、閣揆提名的個案觀察—二○○八年修訂三版序
浮動匯率,浮動憲法?—二○○七年修訂二版序
初版序
緒論
第一節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憲法的傳統分類
第三節憲法的性質
第四節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第五節行憲後的憲法發展
第六節在傳統上創新
第一章前言與總綱
第一節前言
第二節總綱
第二章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平等權
第三節自由權
第四節受益權
第五節參政權
第六節自由權利的保障原則
第七節人民的義務
第三章國民大會
第一節國民大會的性質
第二節國民大會代表
第三節國民大會的組織與職權
第四節國民大會的集會及開會
第四章總統
第一節總統的地位
第二節總統的職權
第三節總統的選舉
第四節總統的任期及責任
第五節總統府的組織
第五章行政
第一節行政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二節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行政院的職權
第六章立法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立法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立法院的組織
第四節立法院的職權
第五節立法院的會期及議事原則
第七章司法
第一節司法院的地位
第二節司法院的職權及其組織
第三節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第四節司法院的主要成員
第五節法官的地位與保障
第六節憲法法庭
第七節參審制
第八章考試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考試院的職權
第四節考試院的組織
第五節國家考試
第六節績效獎金與退休制度
第九章監察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監察院的職權
第三節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
第十章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第一節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
第二節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第三節剩餘權的歸屬及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
第一節省、縣自治團體
第二節地方自治法制化
第三節省、縣的組織
第四節市的自治
第五節鄉(鎮、市)的自治
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節選舉、罷免
第二節創制、複決
第三節公民投票法
第十三章基本國策
第一節國防
第二節外交
第三節國民經濟
第四節社會安全
第五節教育文化
第六節邊疆地區
第十四章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第一節憲法與法令的關係
第二節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憲法的施行
附錄一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序
序
漪歟盛哉,司法改革 ——二O二O年修訂九版序
二OO一年十月公布的釋字五三O號解釋,指司法院不僅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更應為最高審判機關。然司法院之下,仍然存設最高法院,司法院直接審理訴訟的理想一直未能實現。二O一九年一月四日憲法訴訟法公布,五三O號解釋有落實的契機。依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審判取代憲法解釋,並擴大憲法法庭判審理案件的範圍,如增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以及機關爭議。司法改革規模盛大、力道宏遠。
憲法訴願
憲法訴訟法,明定憲法法庭審理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有稱為「憲法訴願」。申言之,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憲法救濟因之擴大,包括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的「該裁判」。而「該裁判」,則指法官(法院)之見解,不涉及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亦即憲法法庭僅針對法官(法院)在裁判上的見解審查有無違憲,不論審判所依據之法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人民聲請解釋憲法,與規範審查在此有明確的分別。然而法律依據憲法制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訴訟法上,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這兩類憲法審查有無絕對差別,猶可討論。至於「憲法訴願」之定義仍眾說紛紜。
司法院的廣告
二O二O年六月底,司法院在各大報刊登司法院廣告,以圖表宣導二O一九年一月公布的憲法訴訟法。其中一欄說明引進兩外國制度,包括美國「法庭之友」以及德國「裁判憲法審查」。一般閱讀者以為這是兩國憲法訴訟的特色。然美國一八O三年馬寶利控訴麥迪遜案,首開司法審查制度,兩百多年來蔚為世界司法共通制度。即便是德國,二次戰後發展的憲法解釋制度,亦源自美國。今司法院的廣告,說引進美國的「法庭之友」,讓人以為美國是以此取勝。按「法庭之友」是外界針對法院不甚理解的社會議題提供意見,以避免判決犯下事實或法律上的錯誤。這是晚近發展出來的周邊制度,其歷史及重要性實植根於司法審查制度。
觀察德國法制發達,但帝制時期,君主立憲思想發軔,所崇尚的是立法優越,憲法優越觀念薄弱,即便到威瑪憲法時期,因受納粹政權濫用立法權力的衝擊,迨一九四九年波昂憲法制定,重視立憲主義,方採用司法審查制。同時確認司法審查的價值,重塑憲法政治結構,一九五一年乃設立憲法訴訟制度。德、法兩國成立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與美國僅有聯邦最高法院有別,然歐陸國家憲法審查制度基本上仍參採美國體制。廣告似應提及美國司法審查制度。
國民法官法的立法
國民法官法立法過程爭執不斷。國民法官法完成立法,預定二O二三年元旦開始施行,依此制,設置國民法官參與部分刑案審判。但執政的民進黨原來堅持陪審制,因為這是最民主化的審判制度。而過去是為了反對執政黨才主張陪審制,今坦承時移勢異,才主張參審的國民法官制度。政策大轉彎,立法過程遂遭民間司改團體強烈抗爭。司法改革成演變裝秀,猶不脫政治背景,致令國家司法菁英在此議題爭鬥,令人感嘆。
近年來面對社會殷切的期盼,司法部門是起了結構性大變動,相信司法在大家的印象裡也在改變。憲法學博大精深,本書所為論述,敬請方家指正。
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陳志華 謹識
二O二O年八月
漪歟盛哉,司法改革 ——二O二O年修訂九版序
二OO一年十月公布的釋字五三O號解釋,指司法院不僅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更應為最高審判機關。然司法院之下,仍然存設最高法院,司法院直接審理訴訟的理想一直未能實現。二O一九年一月四日憲法訴訟法公布,五三O號解釋有落實的契機。依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審判取代憲法解釋,並擴大憲法法庭判審理案件的範圍,如增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以及機關爭議。司法改革規模盛大、力道宏遠。
憲法訴願
憲法訴訟法,明定憲法法庭審理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有稱為「憲法訴願」。申言之,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憲法救濟因之擴大,包括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的「該裁判」。而「該裁判」,則指法官(法院)之見解,不涉及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亦即憲法法庭僅針對法官(法院)在裁判上的見解審查有無違憲,不論審判所依據之法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人民聲請解釋憲法,與規範審查在此有明確的分別。然而法律依據憲法制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訴訟法上,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這兩類憲法審查有無絕對差別,猶可討論。至於「憲法訴願」之定義仍眾說紛紜。
司法院的廣告
二O二O年六月底,司法院在各大報刊登司法院廣告,以圖表宣導二O一九年一月公布的憲法訴訟法。其中一欄說明引進兩外國制度,包括美國「法庭之友」以及德國「裁判憲法審查」。一般閱讀者以為這是兩國憲法訴訟的特色。然美國一八O三年馬寶利控訴麥迪遜案,首開司法審查制度,兩百多年來蔚為世界司法共通制度。即便是德國,二次戰後發展的憲法解釋制度,亦源自美國。今司法院的廣告,說引進美國的「法庭之友」,讓人以為美國是以此取勝。按「法庭之友」是外界針對法院不甚理解的社會議題提供意見,以避免判決犯下事實或法律上的錯誤。這是晚近發展出來的周邊制度,其歷史及重要性實植根於司法審查制度。
觀察德國法制發達,但帝制時期,君主立憲思想發軔,所崇尚的是立法優越,憲法優越觀念薄弱,即便到威瑪憲法時期,因受納粹政權濫用立法權力的衝擊,迨一九四九年波昂憲法制定,重視立憲主義,方採用司法審查制。同時確認司法審查的價值,重塑憲法政治結構,一九五一年乃設立憲法訴訟制度。德、法兩國成立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與美國僅有聯邦最高法院有別,然歐陸國家憲法審查制度基本上仍參採美國體制。廣告似應提及美國司法審查制度。
國民法官法的立法
國民法官法立法過程爭執不斷。國民法官法完成立法,預定二O二三年元旦開始施行,依此制,設置國民法官參與部分刑案審判。但執政的民進黨原來堅持陪審制,因為這是最民主化的審判制度。而過去是為了反對執政黨才主張陪審制,今坦承時移勢異,才主張參審的國民法官制度。政策大轉彎,立法過程遂遭民間司改團體強烈抗爭。司法改革成演變裝秀,猶不脫政治背景,致令國家司法菁英在此議題爭鬥,令人感嘆。
近年來面對社會殷切的期盼,司法部門是起了結構性大變動,相信司法在大家的印象裡也在改變。憲法學博大精深,本書所為論述,敬請方家指正。
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陳志華 謹識
二O二O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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