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看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從國際法看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定價:220
NT $ 160 ~ 306
  • 作者:劉滌宏
  • 出版社:新銳文創
  • 出版日期:2018-01-26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9545289
  • ISBN13:9789869545280
  • 裝訂:平裝 / 142頁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台灣人,你有權自決嗎?
在庫德族與加泰隆尼亞自決後,關心台灣前途者不可不慮之國際法課題
釐清現狀.認識國際法.想想自決

  以公民自決的形式決定台灣前途與現代國際法的原則是否相符?
  兩岸關係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上的問題?
  公民自決的結果能否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本書以國際法的角度,探討台灣自決這一牽動亞太地區的重大課題。本書的作者-德國法學專業的劉滌宏博士,在本書中首先帶領讀者回顧台灣自決的歷史,釐清台灣在國際法脈絡中的國際人格,剖析歐美、蘇聯、中國等不同學派對國際法的詮釋,並透過外蒙、東帝汶等實務上透過自決變更領土的國際案例,進一步探討台灣自決在國際上所面臨的外部制約與挑戰,是了解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重要參考著作。

  【特別收錄】〈中國在西藏有主權嗎?〉〈老保釣的新觀點〉兩篇延伸思考

本書特色

  ◎以公民自決的形式決定台灣前途與現代國際法的原則是否相符?兩岸關係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上的問題?公民自決的結果能否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台灣人,你有權自決嗎?

  ◎在庫德族與加泰隆尼亞自決後,關心台灣前途者不可不慮之國際法課題!釐清現狀.認識國際法.想想自決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滌宏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德國柏林大學法學博士。曾與丘宏達、王人傑、陳治世、楊國棟、陳長文、俞寬賜等合著《現代國際法》一書。
 
 

目錄


導 言
第一章 台灣問題及兩岸隔閡的由來
一 清末之前
二 台灣民主國(1895年5月至10月)
三 日據時代(1895-1945)
四 抗戰勝利以後至今
五  台灣主要黨派對兩岸關係的看法並兼論「九二共識」

第二章 台灣在中華民國名下的國際人格
一 國家的構成要素
二 承認問題
三 中華民國的被繼承問題
四 屬人及屬地最高權
五 保持和平占有現狀的原則

第三章 現代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權
一 西方國際法理論
二 《聯合國憲章》及有關公約
三 前蘇聯學者的說法
四 中國大陸學者的觀點

第四章 國際社會中通過自決權改變領土歸屬的實踐
一 外蒙獨立(1921-1945年)
二 德法關於薩爾區歸屬的公民投票(1955年)
三 東帝汶獨立問題(1975-2002年)

第五章 影響台灣人民自決的外在因素
一 兩岸關係的定位:一國兩制、兩德模式及中華邦聯
二 美國的對華政策
三 聯合國決議及國際法院咨詢意見
四 歐盟各國及日本
結論

附錄
中國在西藏有主權嗎?
老保釣的新觀點
 
 



  這篇論文是14年前的舊作,當時正值台灣政黨輪替,民進黨上台後兩岸關係風波迭起詭譎多變,當時以為隨著局勢發展在三、五年後將使我的論述都成為明日黃花。之後國民黨通過馬英九重新執政,到現在又輪到民進黨坐莊,大陸跟台灣的情勢基本未變,我當時的觀點居然仍有針對性,這真是始料不及的事。

  本文是以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作標準,解答一些我們關心的問題,例如台灣在國際上是否不具備獨立國家的要件,而只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最近巴拿馬與台灣斷交,台灣的國際人格必需要經過外國政府承認嗎?公民自決全民投票是限台灣居民還是包括大陸十四億人?《聯合國憲章》中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的規定,是否適用兩岸爭端?美國在歷史上是無私援華的嗎?

  中共一國兩制的實施,必須在消滅中華民國法統,廢除1947年憲法的前提下。隨著大陸與國際接軌採用資本主義的商業規則和市場機制,除政策對企業經營(尤其是與政治權力走得很近的網路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商)影響頗大外,這與台灣現行經濟制度基本上並無不可調和的矛盾,所謂兩制其實只剩下政權問題,也就是台灣是否願意接受大陸共產黨一黨專政統治的問題。由於大陸綜合國力的提升,隨著時間的推移,台灣的迴旋空間將愈來愈小。本書只從一個側面提供有事實和理論根據的討論框架,讓大家思考台灣究竟能往何處去。

  附錄有關釣魚台歸屬及西藏問題的兩篇未發表過的短文,是對中國人「想當然」的看法提供另一個角度的觀點。北京堅持中國對釣魚台及西藏都「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而我則有理由認為這還是大有可爭辯的餘地。大陸政法界知識分子對某些敏感問題都只有在黨中央欽定的結論下做文章,萬馬齊瘖的局面看來還要繼續下去。

2017年10月
 

內容連載

【第二章  台灣在中華民國名下的國際人格】

如上所述,台灣三大政黨都是在中華民國的法統下主張維持現狀,唯一的分別是民進黨在其台獨黨綱及《台灣前途決議文》的台獨思想指導下,希望從目前分治的現實出發,漸進式將台灣引向獨立建國的分離之路,而國、親兩黨則主張通過一定的進程最終成為一個統一的中國。

中共當局則認為1949年起中華民國已是歷史名詞,中國在國際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均應由其繼承,包括對台灣的主權在內。是否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際人格早已喪失?這可以按照現代國際法的原則來衡量一下。

一 國家的構成要素

根據1933年關於國家權利與義務的烏京蒙特維多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上的人格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人民;
必須有人民定居的土地(領土);
必須有一個政府;
有與其他國家發生關係的能力。

⊙人民

人民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在某一國家領土範圍內一群人的總和,而這人群又處於該國命令及強制力之下。通常人民又常理解為具有公民權的國民。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統計,台澎金馬總人口約在兩千三百萬左右(不到全中國人民的百分之二)。按1992年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顯然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自由進出台灣地區(第十條),沒有公民權(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滿十年,但同條例第16及17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或居留的限制極嚴。另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只限「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此外,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看來香港及澳門居民也均非中華民國國民。

大陸當局在一個中國的大前提下,則視台灣居民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一般說來,台灣方面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限制頗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並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明顯表示兩岸關係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政治實體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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