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輕易理解專利法的相關理論
◎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以有形資產衡量國家財富的標準已逐漸勢微,國家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其中又屬「專利權」最能代表一個國家或機構創新研發的能量,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互益的遊戲規則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其最終目的在於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本書藉由圖文並列,表列陳述的方式侃侃敘述專利法內容與其規範,內容精簡解說清楚,無論是初學者或準備國家考試甚至學術研究人員,都有閱讀的價值。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曾勝珍
現職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委員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統合視導委員(分組召集人)
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案件審查會之審查委員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經歷
行政院經建會法規小組副研究員
神達電腦機構總管理處法務專員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台灣評鑑協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評鑑委員(召集人)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訪視活動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中國大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臺中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專書著作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專書)
論我國經濟間諜法立法之必要性─以美國法制為中心(專書)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壹輯(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貳輯(專書)
營業秘密法(專書)
財經法研究的新軌跡(專書)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專書)(修訂再版)
圖解著作權法(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新觀點(專書)
圖解專利法(專書)
圖解著作權法(專書) (修訂再版)
圖解智慧財產權(專書)
案例式營業秘密法(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科技時代新思維(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著作權之抄襲與侵害(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智財法發展新趨勢(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透視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專書)
學術期刊論文超過100篇
嚴惠妙
現職
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中市向上國中老師
曾勝珍
現職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委員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統合視導委員(分組召集人)
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案件審查會之審查委員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經歷
行政院經建會法規小組副研究員
神達電腦機構總管理處法務專員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台灣評鑑協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評鑑委員(召集人)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訪視活動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中國大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臺中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專書著作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專書)
論我國經濟間諜法立法之必要性─以美國法制為中心(專書)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壹輯(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貳輯(專書)
營業秘密法(專書)
財經法研究的新軌跡(專書)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專書)(修訂再版)
圖解著作權法(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新觀點(專書)
圖解專利法(專書)
圖解著作權法(專書) (修訂再版)
圖解智慧財產權(專書)
案例式營業秘密法(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科技時代新思維(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著作權之抄襲與侵害(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智財法發展新趨勢(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透視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專書)
學術期刊論文超過100篇
嚴惠妙
現職
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中市向上國中老師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專利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專利法的用語
第三章 發明專利的要件及申請
第四章 發明專利的審查與再審查
第五章 專利權
第六章 專利權之舉發
第七章 強制授權、納費與損害賠償
第八章 新型專利
第九章 設計專利
第十章 專利創新與生物科技
第一章 專利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專利法的用語
第三章 發明專利的要件及申請
第四章 發明專利的審查與再審查
第五章 專利權
第六章 專利權之舉發
第七章 強制授權、納費與損害賠償
第八章 新型專利
第九章 設計專利
第十章 專利創新與生物科技
序
序
繼圖解著作權法前後歷經3年才問世的經驗(與黃鋒榮合著,由五南於2012年3月出版),圖解專利法從2010年就開始擬定大綱及蒐集資料,然而實際著手卻至2012年一個學術上的美麗重逢始正式啟動,因此,我要先感謝五南靜芬副總編的提醒——我要完成整套圖解智財權法的計畫,與五南執編們的協助。
重逢的故事則是當年我執教嶺東商專時代的高徒,因為她又回來報考嶺東財法所,並以榜首資格繼續取得她的第二個碩士學位,為師我不但不體諒她任職國三導師的辛勞,反而逼迫她與我共同完成本書,我的理由是——為了感謝她的一路追隨,希望我倆的著作能永存國圖,以此見證前後貫穿二十年的師生情緣,惠妙,老師真心體會你的全心相挺與全力付出,我也十分珍惜你和姪女——嚴旻真小助理,在我今年準備評鑑時隨傳隨到的支援!
二年前我家多了新的成員——賴Duke先生,是十分優雅有氣質的米格魯犬,他是出名的research dog,非常沉得住氣陪我進行學術寫作與研究工作,人到中年——我生養的四個寶貝兒女,竟在不知不覺中,都已長成為令我驕傲的大孩子了!Duke對我的愛使我較能釋懷進入空巢期的小沮喪,並能有更多研究成果與大家分享。
2013年中我又迎接另一隻松鼠博美——賴BOBO先生,親人愛撒嬌的他,未滿一歲,和嶺東財所法第七&八屆的研究生,每天快樂的和我共同學習與歡笑,希望閱讀此書的您能充滿興味,若有任何疑義與指教,仍由我擔負文責,並請以郵件和我聯繫!
繼圖解著作權法前後歷經3年才問世的經驗(與黃鋒榮合著,由五南於2012年3月出版),圖解專利法從2010年就開始擬定大綱及蒐集資料,然而實際著手卻至2012年一個學術上的美麗重逢始正式啟動,因此,我要先感謝五南靜芬副總編的提醒——我要完成整套圖解智財權法的計畫,與五南執編們的協助。
重逢的故事則是當年我執教嶺東商專時代的高徒,因為她又回來報考嶺東財法所,並以榜首資格繼續取得她的第二個碩士學位,為師我不但不體諒她任職國三導師的辛勞,反而逼迫她與我共同完成本書,我的理由是——為了感謝她的一路追隨,希望我倆的著作能永存國圖,以此見證前後貫穿二十年的師生情緣,惠妙,老師真心體會你的全心相挺與全力付出,我也十分珍惜你和姪女——嚴旻真小助理,在我今年準備評鑑時隨傳隨到的支援!
二年前我家多了新的成員——賴Duke先生,是十分優雅有氣質的米格魯犬,他是出名的research dog,非常沉得住氣陪我進行學術寫作與研究工作,人到中年——我生養的四個寶貝兒女,竟在不知不覺中,都已長成為令我驕傲的大孩子了!Duke對我的愛使我較能釋懷進入空巢期的小沮喪,並能有更多研究成果與大家分享。
2013年中我又迎接另一隻松鼠博美——賴BOBO先生,親人愛撒嬌的他,未滿一歲,和嶺東財所法第七&八屆的研究生,每天快樂的和我共同學習與歡笑,希望閱讀此書的您能充滿興味,若有任何疑義與指教,仍由我擔負文責,並請以郵件和我聯繫!
曾勝珍謹誌於嶺東財經法律研究所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專利法的基本概念
1-1專利法的世界觀
(一)世界第一部專利權法
專利起源眾說紛紜,目前文獻上世界公認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所頒布的威尼斯共和國專利法(Venetian Patent Ordinance),對一創作或發明必須具有實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要件,方授予10年期之專利權,嚴禁非經發明人同意或授權,不可於威尼斯境內製作相同或類似之器械,堪稱為最早之專利成文法。
(二)我國第一部專利權法
近代史上第一部有關專利的法規是,1898年清光緒帝所頒行之「振興工藝給獎章程」,該章程明定製造船械槍砲等產品,准許集資設立公司,並依其生產方式、創新程度,分別淮予10至50年不同之保護;民國元年12月工商部公布「獎勵工藝品暫行條例」,為國民政府時代最早之相關法令,該條例目的在於鼓勵工業之興辦。不論暫行章程或條例均屬臨時性質,不足以因應時勢,為建立完善之專利制度,立法院於1944年5月29日公布133條之「專利法」,1949年1月1日施行;日後為更符合國際情勢,迭經9次重大修正後,最新版2011年12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行政院核定2013年1月1日施行。
(三)巴黎公約
1883年於法國巴黎訂定之「有關工業財產權保護之巴黎公約」(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首推為世界上最重要之條約。巴黎公約並非統一法,最主要謀求各國不同之專利法與國際間協調為原則,是目前適用性最廣泛、締約方最龐大的工業產權條約,亦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公約。1985年3月19日,我國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四)專利合作條約
繼巴黎公約後,另一重要國際性專利條約——「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70年5月在華盛頓召開的巴黎公約成員國外交會議上,根據美國所提出的建議「簽訂一個在專利申請案上,接受和初步審理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條約」,著重在解決國際間申請專利的問題,讓屬地主義的專利申請制度,因此有了靈活運用的空間,該條約於1978年6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1月1日,我國正式成為該條約的成員國。
1-1專利法的世界觀
(一)世界第一部專利權法
專利起源眾說紛紜,目前文獻上世界公認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所頒布的威尼斯共和國專利法(Venetian Patent Ordinance),對一創作或發明必須具有實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要件,方授予10年期之專利權,嚴禁非經發明人同意或授權,不可於威尼斯境內製作相同或類似之器械,堪稱為最早之專利成文法。
(二)我國第一部專利權法
近代史上第一部有關專利的法規是,1898年清光緒帝所頒行之「振興工藝給獎章程」,該章程明定製造船械槍砲等產品,准許集資設立公司,並依其生產方式、創新程度,分別淮予10至50年不同之保護;民國元年12月工商部公布「獎勵工藝品暫行條例」,為國民政府時代最早之相關法令,該條例目的在於鼓勵工業之興辦。不論暫行章程或條例均屬臨時性質,不足以因應時勢,為建立完善之專利制度,立法院於1944年5月29日公布133條之「專利法」,1949年1月1日施行;日後為更符合國際情勢,迭經9次重大修正後,最新版2011年12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行政院核定2013年1月1日施行。
(三)巴黎公約
1883年於法國巴黎訂定之「有關工業財產權保護之巴黎公約」(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首推為世界上最重要之條約。巴黎公約並非統一法,最主要謀求各國不同之專利法與國際間協調為原則,是目前適用性最廣泛、締約方最龐大的工業產權條約,亦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公約。1985年3月19日,我國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四)專利合作條約
繼巴黎公約後,另一重要國際性專利條約——「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70年5月在華盛頓召開的巴黎公約成員國外交會議上,根據美國所提出的建議「簽訂一個在專利申請案上,接受和初步審理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條約」,著重在解決國際間申請專利的問題,讓屬地主義的專利申請制度,因此有了靈活運用的空間,該條約於1978年6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1月1日,我國正式成為該條約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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