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人」(lawyer)的專家身分與職業認同來進行法律研究,相較於以法律人類學、引入不同於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與思考方式為之,這兩種研究與思考方式,有何相異之處?
本書認為,法律人類學這門學科的特色在於,它注重考察法律知識系統的特性,並協助我們在法律知識系統的「內」與「外」,來回逡巡觀察某一具體紛爭中,哪些是法律「能」、與「不能」解決的問題;爾後,帶著這些對於法律之「能」與「不能」的研究分析,繼續往前探勘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之建構與重整。
本書以法律人類學為認識論和方法論,規劃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論、方法與實例」、第二部分為「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第三部分為「以法律技術觀點看民事程序」。本書希望透過對於法律人類學的初步理論與研究方法之介紹、並將之運用在部門法律、法學教育等具體事例,做為一個從事法律科際整合的研究方法與認識論的初步學術貢獻,並促進法律跨界學術合作的理解與對話。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郭書琴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SJD)
˙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LLM)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學術經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訪東亞法律與文化中心訪問學者 (Visiting Scholar, Clarke Program in East Asian Law and Culture, Cornell Law School, USA)
司法實務經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律師高考及格暨律師受訓完畢
郭書琴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SJD)
˙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LLM)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學術經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訪東亞法律與文化中心訪問學者 (Visiting Scholar, Clarke Program in East Asian Law and Culture, Cornell Law School, USA)
司法實務經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律師高考及格暨律師受訓完畢
目錄
序 言
第一部分 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論、方法與實例
法律人類學之理論與方法初探──以外籍配偶為例
壹、問題意識/7
貳、法律人類學作為一種方法與一種批判觀點/11
參、民族誌眼光下的法規範與外籍配偶/19
肆、結 論/37
法律知識的初步考察──從一則「常民」打官司的故事談起
壹、常民、紛爭與法律知識/50
貳、從一則故事「阿雄打官司」說起/53
參、「法律知識」的內涵/62
肆、從「法律知識」的考察看批判位置的異同/65
伍、法律人類學家看「紛爭解決」/68
陸、「阿雄打官司」裡的法律知識/72
柒、結 論/82
從「法律知識的技術性」談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方法與實例
壹、前 言/92
貳、法律學科整合研究與「法律與社會」的反思/94
參、法律民族誌、法律技術與法律故事/102
肆、結 論/116
醫療紛爭的故事──從法律人類學談醫療紛爭
壹、前 言/123
貳、醫療紛爭的故事一則:春美的故事/128
參、初步描繪:起始於對法律解決紛爭的批評與醫師們的反擊/132
肆、醫學知識典範轉移與患者方乞靈於現代法律機制/135
伍、結語:「哀悼」(mourning)與「帶病好好生活」/138
第二部分 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
從法律知識典範轉移觀點看臺灣法學教育改革
壹、臺灣法學教育改革論述的知識特性說明:以三種既有視角(perspective)說明/149
貳、研究視角的轉變:以「臺灣法學教育改革」為觀察重心/151
參、從「法律知識」的理論化觀點看法學教育改革(Theorizing the Discourse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153
肆、法律是「學術」或是「技術」之再思考─以Mertz的法學教育研究為例/163
伍、法學典範轉移的批判終點:指向大學法學教育的知識生產/167
是「學術」或是「技術」?──從女性主義法理學之觀點談法學教育與法律專業之改革論述
壹、前 言/179
貳、具備女性主義法理學(Feminist Jurisprudence)觀點之問題意識/181
參、法學論述內之女性身影/183
肆、法學教育之目的的再釐清:是「學術」?抑或是「技術」?/188
伍、法學專業之「本質」:是「本質」?抑或是「操演」?/195
陸、代結論:從女性主義法理學觀點之法律知識生產/198
第三部分 以法律技術觀點看民事程序
非訟程序之形式與實質──以支付命令之事前保障與事後救濟為例
壹、問題意識/210
貳、三則關於支付命令的故事/214
參、案例分析:「形式」審查與「實質」影響/217
肆、結 論/231
進入法庭的金錢門檻──訴訟救助、當事人權益保障與濫訴之防止
壹、問題意識/242
貳、案例事實/245
參、訴訟救助在民事程序法中的地位、要件與效力/248
肆、結 論/260
索 引/265
第一部分 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論、方法與實例
法律人類學之理論與方法初探──以外籍配偶為例
壹、問題意識/7
貳、法律人類學作為一種方法與一種批判觀點/11
參、民族誌眼光下的法規範與外籍配偶/19
肆、結 論/37
法律知識的初步考察──從一則「常民」打官司的故事談起
壹、常民、紛爭與法律知識/50
貳、從一則故事「阿雄打官司」說起/53
參、「法律知識」的內涵/62
肆、從「法律知識」的考察看批判位置的異同/65
伍、法律人類學家看「紛爭解決」/68
陸、「阿雄打官司」裡的法律知識/72
柒、結 論/82
從「法律知識的技術性」談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方法與實例
壹、前 言/92
貳、法律學科整合研究與「法律與社會」的反思/94
參、法律民族誌、法律技術與法律故事/102
肆、結 論/116
醫療紛爭的故事──從法律人類學談醫療紛爭
壹、前 言/123
貳、醫療紛爭的故事一則:春美的故事/128
參、初步描繪:起始於對法律解決紛爭的批評與醫師們的反擊/132
肆、醫學知識典範轉移與患者方乞靈於現代法律機制/135
伍、結語:「哀悼」(mourning)與「帶病好好生活」/138
第二部分 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
從法律知識典範轉移觀點看臺灣法學教育改革
壹、臺灣法學教育改革論述的知識特性說明:以三種既有視角(perspective)說明/149
貳、研究視角的轉變:以「臺灣法學教育改革」為觀察重心/151
參、從「法律知識」的理論化觀點看法學教育改革(Theorizing the Discourse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153
肆、法律是「學術」或是「技術」之再思考─以Mertz的法學教育研究為例/163
伍、法學典範轉移的批判終點:指向大學法學教育的知識生產/167
是「學術」或是「技術」?──從女性主義法理學之觀點談法學教育與法律專業之改革論述
壹、前 言/179
貳、具備女性主義法理學(Feminist Jurisprudence)觀點之問題意識/181
參、法學論述內之女性身影/183
肆、法學教育之目的的再釐清:是「學術」?抑或是「技術」?/188
伍、法學專業之「本質」:是「本質」?抑或是「操演」?/195
陸、代結論:從女性主義法理學觀點之法律知識生產/198
第三部分 以法律技術觀點看民事程序
非訟程序之形式與實質──以支付命令之事前保障與事後救濟為例
壹、問題意識/210
貳、三則關於支付命令的故事/214
參、案例分析:「形式」審查與「實質」影響/217
肆、結 論/231
進入法庭的金錢門檻──訴訟救助、當事人權益保障與濫訴之防止
壹、問題意識/242
貳、案例事實/245
參、訴訟救助在民事程序法中的地位、要件與效力/248
肆、結 論/260
索 引/265
序
序言
以「法律人」(lawyer)的專家身分與職業認同來進行法律研究,相較於以法律人類學觀點、引入不同於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與思考方式為之,這兩種研究與思考方式,有何相異之處?這是我自1997年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進入了萬安黎教授(Professor Annelise Riles)的課堂:「法律人類學與法律民族誌研究」(Anthropology of Law and Ethnography of Law)時起,直至今日,在法律系所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時,一直思考著的問題。本書所收錄的論文,代表我近20年來,對這個問題的初步思考成果。我謹以此書,向當年引發我的學術研究興趣,並引領我走上教研生涯的萬安黎教授致上萬分謝意。同時,我也向在這趟正在進行中的學術研究旅程,與我相逢相識、且慷慨分享對於法學跨界研究想法的諸多研究前輩和優秀同儕們,深深致謝。我認為,紛爭的發生,絕不可能如同法學教科書的實例演練題一般,得以自行割裂為不同單元的部門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法,甚至是更加細緻的法律單元。但是,當實際以法律來解決紛爭時,勢必須把紛爭給「法律」化。亦即,使用法律知識系統與法律技術,將紛爭中的「人」與「事」進行分類,然後再依法予以適當處理與安置。在這個過程中,經常產生因為過於專注處理被法律知識系統「單元化」、「片段化」的紛爭,而無法顧及紛爭的整體脈絡(包含社會、文化、經濟物質條件等等)對於具體紛爭的影響。法律人類學,對我這個受過傳統法學教育的lawyer來說,正是一門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識系統的特性、熟稔某項部門法律的法律技術後,能夠協助我在法律知識系統內與外,來回逡巡觀察某一具體紛爭中,哪些是法律「能」、與「不能」解決的問題;爾後,帶著這些對於法律之「能」與「不能」的研究分析,繼續往前探勘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之續行建構與重整的學問。
「法律」,從何時、何處開始?法律是否僅起始於我們所熟知的解決紛爭正式場合──「法庭」?從法律人類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絕不只僅發生在法庭之內。那麼,從一個法律人類學家的眼光所看到的法庭「內」與「外」,對於各種不同角色的「行動者」而言,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對他/她們的行動,有著如何的影響?法律人類學是否可以為法庭內與外,關於法律知識與行動的分析,找到一個兼顧法律知識、法律技術、並得以涵容整體社會與文化脈絡的詮釋觀點?本書指稱的「法律知識」,不僅指傳統實證法學的法條知識(doctrinal knowledge),它包括了不同的行動者,含當事人、法律學者、司法實務家、與運用法規處理個案的各方行動者等所認知的法律知識。而本書指稱的「行動」,也不僅止於當事人到法庭解決紛爭時所採取的策略、或法律的若干強制性要求;本書所探討之「行動」的內涵,當不限於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進行政策面或立法面的督促、倡議,也包含了從法律人類學的眼光來看,建構出前述法律知識的現象(phenomena of legal knowledge)所進行的各種行動。
為了探討這些問題,本書規劃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論、方法與實例」、第二部分為「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第三部分為「以法律技術觀點看民事程序」。本書希望透過對於法律人類學的初步理論與研究方法之探討、將之運用在部門法律、法學教育等具體事例,以提出一個從事法律科際整合的研究方法與認識論的基礎,促進法律跨界學術合作的理解與對話。
郭書琴
2016年3月12日
於臺灣臺南
以「法律人」(lawyer)的專家身分與職業認同來進行法律研究,相較於以法律人類學觀點、引入不同於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與思考方式為之,這兩種研究與思考方式,有何相異之處?這是我自1997年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進入了萬安黎教授(Professor Annelise Riles)的課堂:「法律人類學與法律民族誌研究」(Anthropology of Law and Ethnography of Law)時起,直至今日,在法律系所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時,一直思考著的問題。本書所收錄的論文,代表我近20年來,對這個問題的初步思考成果。我謹以此書,向當年引發我的學術研究興趣,並引領我走上教研生涯的萬安黎教授致上萬分謝意。同時,我也向在這趟正在進行中的學術研究旅程,與我相逢相識、且慷慨分享對於法學跨界研究想法的諸多研究前輩和優秀同儕們,深深致謝。我認為,紛爭的發生,絕不可能如同法學教科書的實例演練題一般,得以自行割裂為不同單元的部門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公法,甚至是更加細緻的法律單元。但是,當實際以法律來解決紛爭時,勢必須把紛爭給「法律」化。亦即,使用法律知識系統與法律技術,將紛爭中的「人」與「事」進行分類,然後再依法予以適當處理與安置。在這個過程中,經常產生因為過於專注處理被法律知識系統「單元化」、「片段化」的紛爭,而無法顧及紛爭的整體脈絡(包含社會、文化、經濟物質條件等等)對於具體紛爭的影響。法律人類學,對我這個受過傳統法學教育的lawyer來說,正是一門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識系統的特性、熟稔某項部門法律的法律技術後,能夠協助我在法律知識系統內與外,來回逡巡觀察某一具體紛爭中,哪些是法律「能」、與「不能」解決的問題;爾後,帶著這些對於法律之「能」與「不能」的研究分析,繼續往前探勘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之續行建構與重整的學問。
「法律」,從何時、何處開始?法律是否僅起始於我們所熟知的解決紛爭正式場合──「法庭」?從法律人類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絕不只僅發生在法庭之內。那麼,從一個法律人類學家的眼光所看到的法庭「內」與「外」,對於各種不同角色的「行動者」而言,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對他/她們的行動,有著如何的影響?法律人類學是否可以為法庭內與外,關於法律知識與行動的分析,找到一個兼顧法律知識、法律技術、並得以涵容整體社會與文化脈絡的詮釋觀點?本書指稱的「法律知識」,不僅指傳統實證法學的法條知識(doctrinal knowledge),它包括了不同的行動者,含當事人、法律學者、司法實務家、與運用法規處理個案的各方行動者等所認知的法律知識。而本書指稱的「行動」,也不僅止於當事人到法庭解決紛爭時所採取的策略、或法律的若干強制性要求;本書所探討之「行動」的內涵,當不限於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進行政策面或立法面的督促、倡議,也包含了從法律人類學的眼光來看,建構出前述法律知識的現象(phenomena of legal knowledge)所進行的各種行動。
為了探討這些問題,本書規劃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論、方法與實例」、第二部分為「法律知識與法學教育」、第三部分為「以法律技術觀點看民事程序」。本書希望透過對於法律人類學的初步理論與研究方法之探討、將之運用在部門法律、法學教育等具體事例,以提出一個從事法律科際整合的研究方法與認識論的基礎,促進法律跨界學術合作的理解與對話。
郭書琴
2016年3月12日
於臺灣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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