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公平交易法相對於傳統民、刑法是一個較新的經濟法律,80年2月4日公布,81年2月4日施行。自81年至101年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十年間適用公平交易法案件逾1,300則。本書以此為張本並及智慧財產法院等裁判摘選28則,範圍包括該法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兩大部分之規範內容。限制競爭部分含獨占3則,聯合行為3則,結合3則,轉售價格限制2則,個別限制競爭行為5則,另有第24條屬於限制競爭性質2則,共18則。不公平競爭部分,仿冒3則,不實廣告2則,營業誹謗1則,概括禁止規定屬不公平競爭4則,計10則。
要言之,獨占3則乃就公平法第10條第1、2、4款適用之規定,分別透過裁判詳為分析。聯合3則分別就公平法第7條之適用要件及第14條第5款例外規定加以研析。結合3則透過裁判審視第6條結合之定義,並剖陳第12條「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於理論及實務適用上之內涵。轉售價格限制2則,其一為商品,其二為服務,特別是「服務」轉售價格在公平交易法目前第18條未明文納入服務規範之情況下,分析檢討其適用要件及適用條文。第19條較為複雜,第1款以新○衣○百貨之杯葛為例,述其要旨。第2款以桃園航○站綁標事件為例,分析研究差別待遇之規定。第19條第3款則以行銷上最典型的贈品為例,剖析「利誘」之概念。第19條第4款,以金門液化石油氣上游業者使下游為同一售價行為之裁判,分析剖陳該款之適用。第19條第6款,則以中小學參考書事業之限制競爭事件為張本,剖析垂直非價格限制競爭行為之適用。另屬限制競爭而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裁判有2則,其一為買方優勢濫用,其二為非常時期囤積或哄抬物價之規範。2例於公平法之適用皆有諸多探討之空間。
不公平競爭部分,第20條3則分別定位商品、服務及公司名稱仿冒問題之探討。不實廣告2則皆涉公平法第21條之基本法理,其一,不實廣告是否因交易相對人有其他管道知悉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情形即不構成?其二,不實廣告之廣告是否限於「與商品直接有關之事項」?公平法第22條營業誹謗,則以比較廣告惡意中傷競爭對手之事件,分析該條規定之適用。概括禁止規定屬不公平競爭之部分,分別就高度抄襲之規範內涵,及其民事責任與效果摘擇案例2則,專利警告函1則,另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事件1則,加以分析研究。
本書就公平法實施二十年間之司法案例,詳予檢視分析,篩選不論從理論或實務上,具代表性之案件,或者是在案件事實或理由爭點上具爭議性而足資檢討者。體例上,每一案件針對其主要爭點、事實摘要及裁判內容而予解析評釋。冀對公平法理論及實務略盡棉薄,惟凡所論述,恐多謬誤,尚祈宏達指正。
本書付梓之際,公平交易法甫再修正,為利讀者閱讀,書末附上新舊條文對照表,俾資參照。
何之邁 張懿云
林廷機 陳志民
謹識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