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版序
信託法自1996年公布施行至今已逾20年,期間經政府之宣導與政策之推行,信託制度之運用愈來愈廣泛,此可從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之件數成長予以印證。除此之外,信託商品亦趨向多元化,除傳統的金錢信託外,亦有不動產信託與有價證券信託等。另市場上亦常運用信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例如:禮券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及預售屋之履約保證信託。
信託依其種類與業務內容不同而異其主管機關,信託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私益信託之成立係依契約或遺囑,而公益信託之設立則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信託業者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至於有關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時,負責登記之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此外,不同信託涉及課徵稅賦的主管機關則為財政部。由於信託制度是從英美引進,我國雖有信託法之制定,但實務上在運作時所面臨的不同類型爭議,有時須賴前開各主管機關針對信託法條文或信託相關法規之解釋方能予以解決與確立,故各主管機關之函釋對於信託疑義之釐清至為重要。
本書乃針對各主管機關所為之函釋,作成問題與案例,並針對函釋內容予以評析,另輔以法院之判決,讓學習者與實務運作者能瞭解信託實務所生之爭議內容,及主管機關與法院對該爭議之見解,能有利於未來信託制度之運作與信託商品之開發。
另由於2008年9月間雷曼(兄弟)公司之破產事件,影響台灣的連動債投資人據估計有兩萬多人,總金額達800億元。基於該種投資行為特性並為保障投資人,故在2011年12月30日開始施行所制訂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該法中除規範金融服務業之相關義務外,並設立評議中心。評議中心統合處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服務業的金融消費爭議,使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能迅速獲得保障,金融服務業之糾紛也能迅速解決,並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本次之再版,除為文字之修訂外,並於第22條有關信託業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列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處理過之爭議案件,藉此得以了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其與法院所為判決之不同。惟由於作者學植有限,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潘秀菊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