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係現代憲法的核心,對基本權的瞭解,是現代國民的權利,也是促使國家提升水準的不二法門。一個尊重人民基本權的國家,才可能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本書深入闡釋基本權意涵,期使讀者清楚理解基本權精義之所在。
在國家組織法方面,本書以功能性權力分立理論做為論述主軸,闡明我國憲法憲政組織結構及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的意涵。
本書引用法規迄至2015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31號解釋。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惠宗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班兼任教授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
教育部公費留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高考公證人第一名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著作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生活的新思維
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行政法要義
教育行政法要義
案例式法學方法論
李惠宗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班兼任教授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
教育部公費留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高考公證人第一名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著作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生活的新思維
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行政法要義
教育行政法要義
案例式法學方法論
目錄
第七版自序
第三版自序──發現憲法
初版自序
本書引用簡語
第一篇 序 論
第一章 國家學概論/1
第一節 國家之意義/1
第二節 現代國家的存立基礎/3
第三節 國家之要素/4
第四節 民主國家與憲法之關係/14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本質/18
第二章 憲法學概論/21
第一節 立憲主義的憲法/21
第二節 國民制憲權/22
第三節 憲法之種類/24
第四節 憲法變遷/25
第三章 我國制憲及修憲史/39
第一節 序 說/39
第二節 清末立憲運動/40
第三節 民國初年之制憲經過/41
第四節 訓政時期約法與五五憲草/41
第五節 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經過/42
第六節 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45
第七節 動員戡亂時期之修憲/46
第八節 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48
第四章 我國憲法之基本決定──憲法之序言及總綱/59
第一節 序 言/59
第二節 共和與民主之基本決定/60
第三節 國民主權/76
第四節 領 土/78
第五節 民 族/81
第六節 國 旗/82
第二篇 基本權論
第五章 基本權總論/83
第一節 基本權之概念/84
第二節 基本權發展史/90
第三節 基本權種類/93
第四節 基本權之功能/95
第五節 基本權之主體/106
第六節 基本權拘束之對象/109
第七節 基本人權的限制/113
第八節 特別權力關係與基本權/129
第九節 基本權之關係/131
第六章 平等權與平等原則/135
第一節 平等之意義/135
第二節 平等之法律性質/136
第三節 平等的種類/138
第四節 平等原則之拘束力/143
第五節 平等原則之判斷程序/150
第六節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競合/155
第七章 人身自由/157
第一節 人身自由之意義/157
第二節 人身自由的範圍/160
第三節 法定程序保障/165
第四節 法定程序內涵/167
第五節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174
第八章 行動自由/179
第一節 行動自由之意義/179
第二節 行動自由保護之範圍/180
第三節 行動自由之規制/182
第四節 行動自由規制的檢討/185
第九章 思想及表現自由/187
第一節 緒說──思想自由之保障/188
第二節 言論自由/191
第三節 講學自由/207
第四節 著作自由/211
第五節 出版自由/212
第六節 廣電自由/215
第七節 新聞自由與政府置入性行銷/217
第十章 祕密通訊自由/219
第一節 祕密通訊之意義/219
第二節 祕密通訊之保障/220
第三節 祕密通訊之限制/220
第四節 通訊保障的新發展/222
第十一章 宗教自由/225
第一節 政教分離/225
第二節 宗教自由之內涵及特性/228
第三節 宗教自由之輻射效力/231
第十二章 集會結社自由/235
第一節 集會、結社之憲法意義/235
第二節 集會遊行之自由/236
第三節 結社自由/241
第十三章 生存權/245
第一節 生存權之意義/245
第二節 死刑存廢論/246
第三節 安樂死合法化之探討/251
第四節 墮胎合法化之探討/253
第五節 合乎人性尊嚴之生活權/254
第十四章 工作權/257
第一節 工作權之意義/258
第二節 工作權的主體/259
第三節 工作權之法律性質/260
第四節 工作權與其他基本權競合/262
第五節 工作權保障之範圍/263
第六節 工作權的限制/268
第七節 工作權於私法關係上之效力/278
第八節 工作權作為社會權的效力/283
第十五章 財產權/287
第一節 財產權之意義/288
第二節 財產權保障之性質/289
第三節 財產權保障之範圍/290
第四節 財產權之限制/295
第十六章 訴訟權/321
第一節 訴訟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321
第二節 訴訟權之內涵/325
第三節 訴訟權的限制/335
第十七章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343
第一節 應考試權之意義/343
第二節 應考試權之範圍/344
第三節 應考試權之保障/344
第四節 服公職權利/350
第十八章 參政權/359
第一節 參政權之意義/360
第二節 選舉權/361
第三節 罷免權/375
第四節 創制、複決權/378
第五節 公民投票/380
第十九章 其他基本權/393
第一節 憲法第22條之意義/394
第二節 個別之其他基本權/396
第二十章 國家責任論/427
第一節 國家責任序說/428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428
第三節 行政補償責任/452
第四節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相對化/454
第五節 從冤獄賠償化身的刑事補償/455
第三篇 基本義務論
第二十一章 人民之基本義務/461
第一節 概 說/461
第二節 依法納稅/463
第三節 依法服兵役/465
第四節 接受教育/468
第五節 遵守法規範之義務/473
第四篇 國家組織論
第二十二章 國家組織法總論/477
第一節 現代國家組織之基本理論/478
第二節 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491
第三節 我國中央政制的問題/500
第二十三章 國民大會/511
第一節 國民大會之性質/511
第二節 國民大會之組織的演變/512
第二十四章 總 統/517
第一節 緒 論/518
第二節 總統、副總統之產生與職位異動/520
第三節 總統特權/529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532
第二十五章 行 政/545
第一節 行政院之地位/545
第二節 行政院之組織/546
第三節 行政院之職權/553
第四節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554
第二十六章 立 法/565
第一節 議會與人民間之關係/566
第二節 立法委員/567
第三節 立法院之組織/576
第四節 立法院之職權/578
第五節 立法院職權行使之方式/590
第二十七章 司 法/599
第一節 司法權的演變/600
第二節 司法權的特性/601
第三節 司法院之地位與組織/604
第四節 司法權的類型化/609
第五節 司法權之界限/631
第六節 司法獨立/638
第七節 法官中立與法官不語/642
第八節 法官地位之保障/642
第二十八章 考 試/647
第一節 考試權之意義/647
第二節 考試院之地位/649
第三節 考試院之組織/651
第四節 考試院之職權/651
第五節 考試院與行政院之特殊關係/658
第二十九章 監 察/659
第一節 監察之意義/659
第二節 監察院之機關性質/661
第三節 監察院之組織/662
第四節 監察院之職權/665
第五節 監察權行使之方式/669
第六節 監察委員之特別義務/670
第五篇 地方自治論
第三十章 地方自治基礎理論/671
第一節 台灣地方自治史略/672
第二節 地方自治之民主功能/676
第三節 地方自治制度之本質/678
第四節 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681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688
第六節 地方自治團體高權/692
第七節 地方自治組織的基本模式/699
第三十一章 地方自治之實際/703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事務/703
第二節 地方自治組織──以縣為例/708
第三節 地方自治之監督/712
第六篇 基本國策論
第三十二章 基本國策/725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726
第二節 國防之基本國策/729
第三節 外交之基本國策/731
第四節 國民經濟/732
第五節 社會安全/737
第六節 教育文化基本國策/744
第七節 邊疆地區及原住民基本國策/748
本書中文基本參考文獻/749
附 錄/751
一、中華民國憲法/751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762
事項索引/767
第三版自序──發現憲法
初版自序
本書引用簡語
第一篇 序 論
第一章 國家學概論/1
第一節 國家之意義/1
第二節 現代國家的存立基礎/3
第三節 國家之要素/4
第四節 民主國家與憲法之關係/14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本質/18
第二章 憲法學概論/21
第一節 立憲主義的憲法/21
第二節 國民制憲權/22
第三節 憲法之種類/24
第四節 憲法變遷/25
第三章 我國制憲及修憲史/39
第一節 序 說/39
第二節 清末立憲運動/40
第三節 民國初年之制憲經過/41
第四節 訓政時期約法與五五憲草/41
第五節 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經過/42
第六節 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45
第七節 動員戡亂時期之修憲/46
第八節 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48
第四章 我國憲法之基本決定──憲法之序言及總綱/59
第一節 序 言/59
第二節 共和與民主之基本決定/60
第三節 國民主權/76
第四節 領 土/78
第五節 民 族/81
第六節 國 旗/82
第二篇 基本權論
第五章 基本權總論/83
第一節 基本權之概念/84
第二節 基本權發展史/90
第三節 基本權種類/93
第四節 基本權之功能/95
第五節 基本權之主體/106
第六節 基本權拘束之對象/109
第七節 基本人權的限制/113
第八節 特別權力關係與基本權/129
第九節 基本權之關係/131
第六章 平等權與平等原則/135
第一節 平等之意義/135
第二節 平等之法律性質/136
第三節 平等的種類/138
第四節 平等原則之拘束力/143
第五節 平等原則之判斷程序/150
第六節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競合/155
第七章 人身自由/157
第一節 人身自由之意義/157
第二節 人身自由的範圍/160
第三節 法定程序保障/165
第四節 法定程序內涵/167
第五節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174
第八章 行動自由/179
第一節 行動自由之意義/179
第二節 行動自由保護之範圍/180
第三節 行動自由之規制/182
第四節 行動自由規制的檢討/185
第九章 思想及表現自由/187
第一節 緒說──思想自由之保障/188
第二節 言論自由/191
第三節 講學自由/207
第四節 著作自由/211
第五節 出版自由/212
第六節 廣電自由/215
第七節 新聞自由與政府置入性行銷/217
第十章 祕密通訊自由/219
第一節 祕密通訊之意義/219
第二節 祕密通訊之保障/220
第三節 祕密通訊之限制/220
第四節 通訊保障的新發展/222
第十一章 宗教自由/225
第一節 政教分離/225
第二節 宗教自由之內涵及特性/228
第三節 宗教自由之輻射效力/231
第十二章 集會結社自由/235
第一節 集會、結社之憲法意義/235
第二節 集會遊行之自由/236
第三節 結社自由/241
第十三章 生存權/245
第一節 生存權之意義/245
第二節 死刑存廢論/246
第三節 安樂死合法化之探討/251
第四節 墮胎合法化之探討/253
第五節 合乎人性尊嚴之生活權/254
第十四章 工作權/257
第一節 工作權之意義/258
第二節 工作權的主體/259
第三節 工作權之法律性質/260
第四節 工作權與其他基本權競合/262
第五節 工作權保障之範圍/263
第六節 工作權的限制/268
第七節 工作權於私法關係上之效力/278
第八節 工作權作為社會權的效力/283
第十五章 財產權/287
第一節 財產權之意義/288
第二節 財產權保障之性質/289
第三節 財產權保障之範圍/290
第四節 財產權之限制/295
第十六章 訴訟權/321
第一節 訴訟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321
第二節 訴訟權之內涵/325
第三節 訴訟權的限制/335
第十七章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343
第一節 應考試權之意義/343
第二節 應考試權之範圍/344
第三節 應考試權之保障/344
第四節 服公職權利/350
第十八章 參政權/359
第一節 參政權之意義/360
第二節 選舉權/361
第三節 罷免權/375
第四節 創制、複決權/378
第五節 公民投票/380
第十九章 其他基本權/393
第一節 憲法第22條之意義/394
第二節 個別之其他基本權/396
第二十章 國家責任論/427
第一節 國家責任序說/428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428
第三節 行政補償責任/452
第四節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相對化/454
第五節 從冤獄賠償化身的刑事補償/455
第三篇 基本義務論
第二十一章 人民之基本義務/461
第一節 概 說/461
第二節 依法納稅/463
第三節 依法服兵役/465
第四節 接受教育/468
第五節 遵守法規範之義務/473
第四篇 國家組織論
第二十二章 國家組織法總論/477
第一節 現代國家組織之基本理論/478
第二節 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491
第三節 我國中央政制的問題/500
第二十三章 國民大會/511
第一節 國民大會之性質/511
第二節 國民大會之組織的演變/512
第二十四章 總 統/517
第一節 緒 論/518
第二節 總統、副總統之產生與職位異動/520
第三節 總統特權/529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532
第二十五章 行 政/545
第一節 行政院之地位/545
第二節 行政院之組織/546
第三節 行政院之職權/553
第四節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554
第二十六章 立 法/565
第一節 議會與人民間之關係/566
第二節 立法委員/567
第三節 立法院之組織/576
第四節 立法院之職權/578
第五節 立法院職權行使之方式/590
第二十七章 司 法/599
第一節 司法權的演變/600
第二節 司法權的特性/601
第三節 司法院之地位與組織/604
第四節 司法權的類型化/609
第五節 司法權之界限/631
第六節 司法獨立/638
第七節 法官中立與法官不語/642
第八節 法官地位之保障/642
第二十八章 考 試/647
第一節 考試權之意義/647
第二節 考試院之地位/649
第三節 考試院之組織/651
第四節 考試院之職權/651
第五節 考試院與行政院之特殊關係/658
第二十九章 監 察/659
第一節 監察之意義/659
第二節 監察院之機關性質/661
第三節 監察院之組織/662
第四節 監察院之職權/665
第五節 監察權行使之方式/669
第六節 監察委員之特別義務/670
第五篇 地方自治論
第三十章 地方自治基礎理論/671
第一節 台灣地方自治史略/672
第二節 地方自治之民主功能/676
第三節 地方自治制度之本質/678
第四節 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681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688
第六節 地方自治團體高權/692
第七節 地方自治組織的基本模式/699
第三十一章 地方自治之實際/703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事務/703
第二節 地方自治組織──以縣為例/708
第三節 地方自治之監督/712
第六篇 基本國策論
第三十二章 基本國策/725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726
第二節 國防之基本國策/729
第三節 外交之基本國策/731
第四節 國民經濟/732
第五節 社會安全/737
第六節 教育文化基本國策/744
第七節 邊疆地區及原住民基本國策/748
本書中文基本參考文獻/749
附 錄/751
一、中華民國憲法/751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762
事項索引/767
序
第七版自序
本書持續以本土化的素材作為我國憲法理論與實務的論述架構。為與時俱進,就新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時事,例如「九月政爭」、「三一八太陽花學運」、「高中生反課綱運動」等,從憲法學的觀點加以論述,對於新公布而與憲法有關之法令,本版對些問題皆予適度地評析。
憲法輻射的範圍包羅萬象,可以淺顯到日常生活中,也可深入到哲學上人性尊嚴及國家如何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本書自出版以來,一直朝向辯證式的教科書發展,一方面期望可以作為法律人憲法啟蒙的教科書,同時兼顧不同觀點辯證。
本書此版力求增加內容,但不增加書本厚度,故刪除部分附錄及過度細節的論述,以降低閱讀者的負擔,並減略參考文獻的引用;每個段落加上邊碼,索引直接根據邊碼編輯,以增加精確度。編碼有先後順序,但不以流水號方式呈現,中間略有空號,以備改版時增修。邊碼縱使經改版,以不變更為原則。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增加案名的編輯,以便容易記憶。
本書之校對,承中興大學法律系李軒軒、法研所謝穎昇、謝怡均、林倪均、姜林青吟同學揮汗協助,但或有文字乖舛誤植,仍祈各方賢達指教是幸。
元照出版公司對本書全力協助完成編輯備極辛勞,亦一併誌謝。
李惠宗
於2015年8月22日
於天鵝颱風來臨前
第三版自序
─發現憲法─
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是對近代專制極權制度的一種反省。憲法不是國家統治權力的盾牌,而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國家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不是人民為國家而存在。人民固應盡其法定義務,但也應該時時刻刻問:「國家到底在為我做什麼?」這不是自私,也不是自利,而是要求代表國家的政府盡其應有的本分。作者深信,愚民政策是民主統治中的下策,無知的民眾只會造就無能的政府;「民愈刁,國愈強」,「人民愈好訟,國家愈強盛」。國家體制應先尊重個人,培養人民尊重他人,並對自己負責的精神,且應鼓舞勇於在憲政秩序下爭取權利的國民。人民有權利要求代表國家的各種政府機構,要有乾淨的執法態度,要有高度專業智能,也要有深度的敬業精神。
現代的國家哲學是從不信任國家權力做出發點的。國家統治者更精確的說是國家權力的擁有者與執行者,應時刻記著,權力是人民的付託,不是利益的賦予;各種權力的擁有者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其權力代表著「道德」或代表著「學問」。權力的擁有者應該持續反省其所行使的權力作用是否合乎公共利益,其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人民的心靈是污穢的而應加以改造,而其自己的心靈是永遠聖潔的;也沒有任何的憑據可以訓示人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權力的擁有者應戮力建立客觀的「共識秩序」,不可為執政利益,也不是為了虛應故事,而是應藉由立法作用將客觀的共識秩序形成制度,使每個人都能在這種制度下將不理性的恣意抑制到最低點。國家權力作用在達成國家文化、經濟及安全的各種任務過程中,不但手段在形式上要合法,程序要顧及正義,實質正當性也須時時接受檢證,國家沒有理由為了達目的不擇手段。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並不是單純要求國民守法,而是更要求國家守法。我們不可能透過教育機制「要求」人民「愛國」,因為人民愛不愛國,要看國家可不可愛。
長期以來,憲法被扭曲成政黨權力鬥爭的祭品,憲政體制可以因人設事,國家權力也往往被作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然而,人民在憲法上應享有的權益,政府該做的事情,國家該建立的制度,都合乎理性地做到了嗎?台灣各都會區人口密度非常高,但居然絕大部分都還沒有興建地下鐵或捷運;各種看不見的基礎建設如下水道設施、失業保險制度等,似乎還停留在中古世紀;各種設施與制度充斥著虛應故事,粉飾太平的情境,但自稱「大有為」的政府卻訓勉民眾應「知福惜福」。
感謝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所作的諸多解釋,讓國民漸漸「發現憲法」是可以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而不是紙上文字;也讓人民慢慢發現憲法是可以讓人民透過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該做什麼的制度,而不是國家機關想做什麼才做什麼的擋箭牌;人民也漸次受到啟發,認知其本身應該是權利的主體,而不是單純統治權行使的客體。
本版係針對最新之第6次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近三年來所著解釋之闡揚,較之第2版,本版增加三分之一,增修改訂期間,內人高春燕一直給我最高度的鼓勵與照顧。本書之修訂,並承彰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碩士及其夫人廖婉君碩士、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吳明孝碩士、交通大學科技法研所研究生林育竹、台中高分院法官助理王耀賢、蘇哲科、羅永旻、黃振佾及陳漢聲等辛苦校對,在此謹向他們致上最高的謝意。特別是前國民大會代表林銘德老師對內容提供非常豐富的意見,對其亦師亦友的情誼,在此特別表示感謝。
李惠宗
時2001年6月29日 赴德旅次謹誌
初版自序
對憲法的忠誠是國家理性最高的表現,是文明的表徵。我國制憲伊始,憲法的重心一直停留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然只考慮執政者權力的確保,而不以人民權利為意的憲法,殊不符合立憲主義的要求。可是在台灣的修憲過程中,從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到後戒嚴時期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卻仍不脫此一窠臼。殊不知,國家權力組織之設計,無非在形成負責的政府,以促進人民利益,捨此而外,國家權力本身無存在之價值。是以,本書於此觀點尤多置意。
本書的出版,是作者學習公法學十餘年來一點心得的小結。對此部憲法,作者尚難說已有能力作正確地宏觀檢證與微觀分析,然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們長期以來的個案累積,使國人漸能看清憲法之本來面貌。作者盡其可能地從各該解釋予以引證說理。
對公法興趣的培養與法學分析能力的訓練,首先應該先感謝長期以來指導我、教誨我的指導教授,翁大法官岳生。沒有他的指引,作者無法踏進如此廣闊富麗的公法殿堂。當然本書法律見解,有思慮尚欠精熟之處,則須由作者負責。
本書之出版,要感謝內子高春燕長期以來的犧牲,照顧家庭,使我無後顧之憂,能夠專研法學。在本書撰寫過程中,更備極辛勞地打字、親校,猶時予以精神激勵,終使本書得於今秋面世。此其間曹文琦小姐長期為本書內容打字,備極辛勞。好友許嘉昇大律師在百忙當中猶撥冗校讀數通,並提出許多寶貴的見解,特申感謝之意。本書雖經數校,魯魚亥豕,仍有難免,尚祈賢達指正是幸。
李惠宗
本書持續以本土化的素材作為我國憲法理論與實務的論述架構。為與時俱進,就新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時事,例如「九月政爭」、「三一八太陽花學運」、「高中生反課綱運動」等,從憲法學的觀點加以論述,對於新公布而與憲法有關之法令,本版對些問題皆予適度地評析。
憲法輻射的範圍包羅萬象,可以淺顯到日常生活中,也可深入到哲學上人性尊嚴及國家如何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本書自出版以來,一直朝向辯證式的教科書發展,一方面期望可以作為法律人憲法啟蒙的教科書,同時兼顧不同觀點辯證。
本書此版力求增加內容,但不增加書本厚度,故刪除部分附錄及過度細節的論述,以降低閱讀者的負擔,並減略參考文獻的引用;每個段落加上邊碼,索引直接根據邊碼編輯,以增加精確度。編碼有先後順序,但不以流水號方式呈現,中間略有空號,以備改版時增修。邊碼縱使經改版,以不變更為原則。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增加案名的編輯,以便容易記憶。
本書之校對,承中興大學法律系李軒軒、法研所謝穎昇、謝怡均、林倪均、姜林青吟同學揮汗協助,但或有文字乖舛誤植,仍祈各方賢達指教是幸。
元照出版公司對本書全力協助完成編輯備極辛勞,亦一併誌謝。
李惠宗
於2015年8月22日
於天鵝颱風來臨前
第三版自序
─發現憲法─
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是對近代專制極權制度的一種反省。憲法不是國家統治權力的盾牌,而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國家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不是人民為國家而存在。人民固應盡其法定義務,但也應該時時刻刻問:「國家到底在為我做什麼?」這不是自私,也不是自利,而是要求代表國家的政府盡其應有的本分。作者深信,愚民政策是民主統治中的下策,無知的民眾只會造就無能的政府;「民愈刁,國愈強」,「人民愈好訟,國家愈強盛」。國家體制應先尊重個人,培養人民尊重他人,並對自己負責的精神,且應鼓舞勇於在憲政秩序下爭取權利的國民。人民有權利要求代表國家的各種政府機構,要有乾淨的執法態度,要有高度專業智能,也要有深度的敬業精神。
現代的國家哲學是從不信任國家權力做出發點的。國家統治者更精確的說是國家權力的擁有者與執行者,應時刻記著,權力是人民的付託,不是利益的賦予;各種權力的擁有者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其權力代表著「道德」或代表著「學問」。權力的擁有者應該持續反省其所行使的權力作用是否合乎公共利益,其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人民的心靈是污穢的而應加以改造,而其自己的心靈是永遠聖潔的;也沒有任何的憑據可以訓示人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權力的擁有者應戮力建立客觀的「共識秩序」,不可為執政利益,也不是為了虛應故事,而是應藉由立法作用將客觀的共識秩序形成制度,使每個人都能在這種制度下將不理性的恣意抑制到最低點。國家權力作用在達成國家文化、經濟及安全的各種任務過程中,不但手段在形式上要合法,程序要顧及正義,實質正當性也須時時接受檢證,國家沒有理由為了達目的不擇手段。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並不是單純要求國民守法,而是更要求國家守法。我們不可能透過教育機制「要求」人民「愛國」,因為人民愛不愛國,要看國家可不可愛。
長期以來,憲法被扭曲成政黨權力鬥爭的祭品,憲政體制可以因人設事,國家權力也往往被作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然而,人民在憲法上應享有的權益,政府該做的事情,國家該建立的制度,都合乎理性地做到了嗎?台灣各都會區人口密度非常高,但居然絕大部分都還沒有興建地下鐵或捷運;各種看不見的基礎建設如下水道設施、失業保險制度等,似乎還停留在中古世紀;各種設施與制度充斥著虛應故事,粉飾太平的情境,但自稱「大有為」的政府卻訓勉民眾應「知福惜福」。
感謝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所作的諸多解釋,讓國民漸漸「發現憲法」是可以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而不是紙上文字;也讓人民慢慢發現憲法是可以讓人民透過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該做什麼的制度,而不是國家機關想做什麼才做什麼的擋箭牌;人民也漸次受到啟發,認知其本身應該是權利的主體,而不是單純統治權行使的客體。
本版係針對最新之第6次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近三年來所著解釋之闡揚,較之第2版,本版增加三分之一,增修改訂期間,內人高春燕一直給我最高度的鼓勵與照顧。本書之修訂,並承彰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碩士及其夫人廖婉君碩士、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吳明孝碩士、交通大學科技法研所研究生林育竹、台中高分院法官助理王耀賢、蘇哲科、羅永旻、黃振佾及陳漢聲等辛苦校對,在此謹向他們致上最高的謝意。特別是前國民大會代表林銘德老師對內容提供非常豐富的意見,對其亦師亦友的情誼,在此特別表示感謝。
李惠宗
時2001年6月29日 赴德旅次謹誌
初版自序
對憲法的忠誠是國家理性最高的表現,是文明的表徵。我國制憲伊始,憲法的重心一直停留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然只考慮執政者權力的確保,而不以人民權利為意的憲法,殊不符合立憲主義的要求。可是在台灣的修憲過程中,從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到後戒嚴時期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卻仍不脫此一窠臼。殊不知,國家權力組織之設計,無非在形成負責的政府,以促進人民利益,捨此而外,國家權力本身無存在之價值。是以,本書於此觀點尤多置意。
本書的出版,是作者學習公法學十餘年來一點心得的小結。對此部憲法,作者尚難說已有能力作正確地宏觀檢證與微觀分析,然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們長期以來的個案累積,使國人漸能看清憲法之本來面貌。作者盡其可能地從各該解釋予以引證說理。
對公法興趣的培養與法學分析能力的訓練,首先應該先感謝長期以來指導我、教誨我的指導教授,翁大法官岳生。沒有他的指引,作者無法踏進如此廣闊富麗的公法殿堂。當然本書法律見解,有思慮尚欠精熟之處,則須由作者負責。
本書之出版,要感謝內子高春燕長期以來的犧牲,照顧家庭,使我無後顧之憂,能夠專研法學。在本書撰寫過程中,更備極辛勞地打字、親校,猶時予以精神激勵,終使本書得於今秋面世。此其間曹文琦小姐長期為本書內容打字,備極辛勞。好友許嘉昇大律師在百忙當中猶撥冗校讀數通,並提出許多寶貴的見解,特申感謝之意。本書雖經數校,魯魚亥豕,仍有難免,尚祈賢達指正是幸。
李惠宗
謹誌於台中致遠齋
時1997年9月4日 子夜五時,東方漸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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