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要義(七版)

憲法要義(七版)
定價:700
NT $ 143 ~ 665
  • 作者:李惠宗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5-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6552
  • ISBN13:9789862556559
  • 裝訂:平裝 / 80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七版
 

內容簡介

  基本權係現代憲法的核心,對基本權的瞭解,是現代國民的權利,也是促使國家提升水準的不二法門。一個尊重人民基本權的國家,才可能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本書深入闡釋基本權意涵,期使讀者清楚理解基本權精義之所在。
  
  在國家組織法方面,本書以功能性權力分立理論做為論述主軸,闡明我國憲法憲政組織結構及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的意涵。
  
  本書引用法規迄至2015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31號解釋。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惠宗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班兼任教授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
  教育部公費留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高考公證人第一名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著作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生活的新思維
  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行政法要義
  教育行政法要義
  案例式法學方法論
 

目錄

第七版自序
第三版自序──發現憲法
初版自序
本書引用簡語

第一篇 序 論

第一章 國家學概論/1
第一節 國家之意義/1
第二節 現代國家的存立基礎/3
第三節 國家之要素/4
第四節 民主國家與憲法之關係/14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本質/18

第二章 憲法學概論/21
第一節 立憲主義的憲法/21
第二節 國民制憲權/22
第三節 憲法之種類/24
第四節 憲法變遷/25

第三章 我國制憲及修憲史/39
第一節 序 說/39
第二節 清末立憲運動/40
第三節 民國初年之制憲經過/41
第四節 訓政時期約法與五五憲草/41
第五節 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經過/42
第六節 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45
第七節 動員戡亂時期之修憲/46
第八節 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48

第四章 我國憲法之基本決定──憲法之序言及總綱/59
第一節 序 言/59
第二節 共和與民主之基本決定/60
第三節 國民主權/76
第四節 領 土/78
第五節 民 族/81
第六節 國 旗/82

第二篇 基本權論

第五章 基本權總論/83
第一節 基本權之概念/84
第二節 基本權發展史/90
第三節 基本權種類/93
第四節 基本權之功能/95
第五節 基本權之主體/106
第六節 基本權拘束之對象/109
第七節 基本人權的限制/113
第八節 特別權力關係與基本權/129
第九節 基本權之關係/131

第六章 平等權與平等原則/135
第一節 平等之意義/135
第二節 平等之法律性質/136
第三節 平等的種類/138
第四節 平等原則之拘束力/143
第五節 平等原則之判斷程序/150
第六節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競合/155

第七章 人身自由/157
第一節 人身自由之意義/157
第二節 人身自由的範圍/160
第三節 法定程序保障/165
第四節 法定程序內涵/167
第五節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174

第八章 行動自由/179
第一節 行動自由之意義/179
第二節 行動自由保護之範圍/180
第三節 行動自由之規制/182
第四節 行動自由規制的檢討/185

第九章 思想及表現自由/187
第一節 緒說──思想自由之保障/188
第二節 言論自由/191
第三節 講學自由/207
第四節 著作自由/211
第五節 出版自由/212
第六節 廣電自由/215
第七節 新聞自由與政府置入性行銷/217

第十章 祕密通訊自由/219
第一節 祕密通訊之意義/219
第二節 祕密通訊之保障/220
第三節 祕密通訊之限制/220
第四節 通訊保障的新發展/222

第十一章 宗教自由/225
第一節 政教分離/225
第二節 宗教自由之內涵及特性/228
第三節 宗教自由之輻射效力/231

第十二章 集會結社自由/235
第一節 集會、結社之憲法意義/235
第二節 集會遊行之自由/236
第三節 結社自由/241

第十三章 生存權/245
第一節 生存權之意義/245
第二節 死刑存廢論/246
第三節 安樂死合法化之探討/251
第四節 墮胎合法化之探討/253
第五節 合乎人性尊嚴之生活權/254

第十四章 工作權/257
第一節 工作權之意義/258
第二節 工作權的主體/259
第三節 工作權之法律性質/260
第四節 工作權與其他基本權競合/262
第五節 工作權保障之範圍/263
第六節 工作權的限制/268
第七節 工作權於私法關係上之效力/278
第八節 工作權作為社會權的效力/283

第十五章 財產權/287
第一節 財產權之意義/288
第二節 財產權保障之性質/289
第三節 財產權保障之範圍/290
第四節 財產權之限制/295

第十六章 訴訟權/321
第一節 訴訟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321
第二節 訴訟權之內涵/325
第三節 訴訟權的限制/335

第十七章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343
第一節 應考試權之意義/343
第二節 應考試權之範圍/344
第三節 應考試權之保障/344
第四節 服公職權利/350

第十八章 參政權/359
第一節 參政權之意義/360
第二節 選舉權/361
第三節 罷免權/375
第四節 創制、複決權/378
第五節 公民投票/380

第十九章 其他基本權/393
第一節 憲法第22條之意義/394
第二節 個別之其他基本權/396

第二十章 國家責任論/427
第一節 國家責任序說/428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428
第三節 行政補償責任/452
第四節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相對化/454
第五節 從冤獄賠償化身的刑事補償/455

第三篇 基本義務論

第二十一章 人民之基本義務/461
第一節 概 說/461
第二節 依法納稅/463
第三節 依法服兵役/465
第四節 接受教育/468
第五節 遵守法規範之義務/473

第四篇 國家組織論

第二十二章 國家組織法總論/477
第一節 現代國家組織之基本理論/478
第二節 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491
第三節 我國中央政制的問題/500

第二十三章 國民大會/511
第一節 國民大會之性質/511
第二節 國民大會之組織的演變/512

第二十四章 總 統/517
第一節 緒 論/518
第二節 總統、副總統之產生與職位異動/520
第三節 總統特權/529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532

第二十五章 行 政/545
第一節 行政院之地位/545
第二節 行政院之組織/546
第三節 行政院之職權/553
第四節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554

第二十六章 立 法/565
第一節 議會與人民間之關係/566
第二節 立法委員/567
第三節 立法院之組織/576
第四節 立法院之職權/578
第五節 立法院職權行使之方式/590

第二十七章 司 法/599
第一節 司法權的演變/600
第二節 司法權的特性/601
第三節 司法院之地位與組織/604
第四節 司法權的類型化/609
第五節 司法權之界限/631
第六節 司法獨立/638
第七節 法官中立與法官不語/642
第八節 法官地位之保障/642

第二十八章 考 試/647
第一節 考試權之意義/647
第二節 考試院之地位/649
第三節 考試院之組織/651
第四節 考試院之職權/651
第五節 考試院與行政院之特殊關係/658

第二十九章 監 察/659
第一節 監察之意義/659
第二節 監察院之機關性質/661
第三節 監察院之組織/662
第四節 監察院之職權/665
第五節 監察權行使之方式/669
第六節 監察委員之特別義務/670

第五篇 地方自治論

第三十章 地方自治基礎理論/671
第一節 台灣地方自治史略/672
第二節 地方自治之民主功能/676
第三節 地方自治制度之本質/678
第四節 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681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688
第六節 地方自治團體高權/692
第七節 地方自治組織的基本模式/699

第三十一章 地方自治之實際/703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事務/703
第二節 地方自治組織──以縣為例/708
第三節 地方自治之監督/712

第六篇 基本國策論

第三十二章 基本國策/725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726
第二節 國防之基本國策/729
第三節 外交之基本國策/731
第四節 國民經濟/732
第五節 社會安全/737
第六節 教育文化基本國策/744
第七節 邊疆地區及原住民基本國策/748

本書中文基本參考文獻/749
附 錄/751
一、中華民國憲法/751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762
事項索引/767
 

第七版自序

  本書持續以本土化的素材作為我國憲法理論與實務的論述架構。為與時俱進,就新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時事,例如「九月政爭」、「三一八太陽花學運」、「高中生反課綱運動」等,從憲法學的觀點加以論述,對於新公布而與憲法有關之法令,本版對些問題皆予適度地評析。
  
  憲法輻射的範圍包羅萬象,可以淺顯到日常生活中,也可深入到哲學上人性尊嚴及國家如何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本書自出版以來,一直朝向辯證式的教科書發展,一方面期望可以作為法律人憲法啟蒙的教科書,同時兼顧不同觀點辯證。
  
  本書此版力求增加內容,但不增加書本厚度,故刪除部分附錄及過度細節的論述,以降低閱讀者的負擔,並減略參考文獻的引用;每個段落加上邊碼,索引直接根據邊碼編輯,以增加精確度。編碼有先後順序,但不以流水號方式呈現,中間略有空號,以備改版時增修。邊碼縱使經改版,以不變更為原則。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增加案名的編輯,以便容易記憶。
  
  本書之校對,承中興大學法律系李軒軒、法研所謝穎昇、謝怡均、林倪均、姜林青吟同學揮汗協助,但或有文字乖舛誤植,仍祈各方賢達指教是幸。
  
  元照出版公司對本書全力協助完成編輯備極辛勞,亦一併誌謝。

李惠宗
於2015年8月22日
於天鵝颱風來臨前

第三版自序

─發現憲法─


  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是對近代專制極權制度的一種反省。憲法不是國家統治權力的盾牌,而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國家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不是人民為國家而存在。人民固應盡其法定義務,但也應該時時刻刻問:「國家到底在為我做什麼?」這不是自私,也不是自利,而是要求代表國家的政府盡其應有的本分。作者深信,愚民政策是民主統治中的下策,無知的民眾只會造就無能的政府;「民愈刁,國愈強」,「人民愈好訟,國家愈強盛」。國家體制應先尊重個人,培養人民尊重他人,並對自己負責的精神,且應鼓舞勇於在憲政秩序下爭取權利的國民。人民有權利要求代表國家的各種政府機構,要有乾淨的執法態度,要有高度專業智能,也要有深度的敬業精神。
  
  現代的國家哲學是從不信任國家權力做出發點的。國家統治者更精確的說是國家權力的擁有者與執行者,應時刻記著,權力是人民的付託,不是利益的賦予;各種權力的擁有者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其權力代表著「道德」或代表著「學問」。權力的擁有者應該持續反省其所行使的權力作用是否合乎公共利益,其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人民的心靈是污穢的而應加以改造,而其自己的心靈是永遠聖潔的;也沒有任何的憑據可以訓示人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權力的擁有者應戮力建立客觀的「共識秩序」,不可為執政利益,也不是為了虛應故事,而是應藉由立法作用將客觀的共識秩序形成制度,使每個人都能在這種制度下將不理性的恣意抑制到最低點。國家權力作用在達成國家文化、經濟及安全的各種任務過程中,不但手段在形式上要合法,程序要顧及正義,實質正當性也須時時接受檢證,國家沒有理由為了達目的不擇手段。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並不是單純要求國民守法,而是更要求國家守法。我們不可能透過教育機制「要求」人民「愛國」,因為人民愛不愛國,要看國家可不可愛。
  
  長期以來,憲法被扭曲成政黨權力鬥爭的祭品,憲政體制可以因人設事,國家權力也往往被作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然而,人民在憲法上應享有的權益,政府該做的事情,國家該建立的制度,都合乎理性地做到了嗎?台灣各都會區人口密度非常高,但居然絕大部分都還沒有興建地下鐵或捷運;各種看不見的基礎建設如下水道設施、失業保險制度等,似乎還停留在中古世紀;各種設施與制度充斥著虛應故事,粉飾太平的情境,但自稱「大有為」的政府卻訓勉民眾應「知福惜福」。
  
  感謝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所作的諸多解釋,讓國民漸漸「發現憲法」是可以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而不是紙上文字;也讓人民慢慢發現憲法是可以讓人民透過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該做什麼的制度,而不是國家機關想做什麼才做什麼的擋箭牌;人民也漸次受到啟發,認知其本身應該是權利的主體,而不是單純統治權行使的客體。
   
  本版係針對最新之第6次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近三年來所著解釋之闡揚,較之第2版,本版增加三分之一,增修改訂期間,內人高春燕一直給我最高度的鼓勵與照顧。本書之修訂,並承彰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碩士及其夫人廖婉君碩士、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吳明孝碩士、交通大學科技法研所研究生林育竹、台中高分院法官助理王耀賢、蘇哲科、羅永旻、黃振佾及陳漢聲等辛苦校對,在此謹向他們致上最高的謝意。特別是前國民大會代表林銘德老師對內容提供非常豐富的意見,對其亦師亦友的情誼,在此特別表示感謝。

李惠宗
時2001年6月29日 赴德旅次謹誌

初版自序

  對憲法的忠誠是國家理性最高的表現,是文明的表徵。我國制憲伊始,憲法的重心一直停留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然只考慮執政者權力的確保,而不以人民權利為意的憲法,殊不符合立憲主義的要求。可是在台灣的修憲過程中,從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到後戒嚴時期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卻仍不脫此一窠臼。殊不知,國家權力組織之設計,無非在形成負責的政府,以促進人民利益,捨此而外,國家權力本身無存在之價值。是以,本書於此觀點尤多置意。
  
  本書的出版,是作者學習公法學十餘年來一點心得的小結。對此部憲法,作者尚難說已有能力作正確地宏觀檢證與微觀分析,然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們長期以來的個案累積,使國人漸能看清憲法之本來面貌。作者盡其可能地從各該解釋予以引證說理。
  
  對公法興趣的培養與法學分析能力的訓練,首先應該先感謝長期以來指導我、教誨我的指導教授,翁大法官岳生。沒有他的指引,作者無法踏進如此廣闊富麗的公法殿堂。當然本書法律見解,有思慮尚欠精熟之處,則須由作者負責。
  
  本書之出版,要感謝內子高春燕長期以來的犧牲,照顧家庭,使我無後顧之憂,能夠專研法學。在本書撰寫過程中,更備極辛勞地打字、親校,猶時予以精神激勵,終使本書得於今秋面世。此其間曹文琦小姐長期為本書內容打字,備極辛勞。好友許嘉昇大律師在百忙當中猶撥冗校讀數通,並提出許多寶貴的見解,特申感謝之意。本書雖經數校,魯魚亥豕,仍有難免,尚祈賢達指正是幸。

李惠宗
謹誌於台中致遠齋
時1997年9月4日 子夜五時,東方漸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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