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海上私掠”及“海盜”這兩個名詞對大多數亞洲人而言,常易混淆,為使讀者瞭解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此有略加闡述的必要。“特許海上私掠”(privateering)這個名詞的定義,可以上溯自“羅馬法”時代,在當時的法條中就已認可私人船隻可以武力訴諸其他船隻,以取得其所蒙受的海事損失。16世紀時的“特許海上私掠”已成為西方國家普遍承認的一種“合法”行為;該時對“特許海上私掠”的定義是,私人船隻得到政府的海上私掠特許證(Letters
of
Marque),在戰爭期間允許其攻擊、劫掠敵船,被虜獲的船隻和財貨被稱為是“獎品”(prizes),以比例方式分配給發出授權書的各國政府、出資贊助者、船長、船員等。雖然在法律定義上,“特許海上私掠”與“海盜行為/海上非法劫掠”有清楚的分野,但在實際層面上,卻難以區分。這兩者的船長和船員,通常都是同一組人員。戰時,他們的海上劫掠行為得到政府特許後,就成為“特許海上私掠”。非戰時,他們的海上劫掠活動就成為非法的“海盜行為”。不僅如此,被某國視為是合法的“特許海上私掠”,在被攻擊和劫掠的國家來看,往往是屬於“海盜行為/海上非法劫掠”。總而言之,所謂的“特許海上私掠”,其實就是變相的“合法”海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