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一來運用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刑法,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刑法及其重要理論進行完整闡述,因此已足以提供欲進一步研習刑法的讀者入門之用。將刑法全部法條以通俗化語法寫出,併輔以相關實例,讓閱讀者清楚明白法條的根本意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蘇銘翔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現職大學講師
主持人
教學經歷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6」第八強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觀天下、紅樹林地方台「法律追追追」主講人
觀天下地方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名「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臺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蘇銘翔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現職大學講師
主持人
教學經歷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6」第八強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觀天下、紅樹林地方台「法律追追追」主講人
觀天下地方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名「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臺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目錄
緒論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三章未遂犯
第四章正犯與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數罪併罰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緩刑
第十章假釋
第十一章時效
第十二章保安處分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國交罪
第二節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
瀆職罪
第三節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秩序罪
第四節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
脫逃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證及誣告罪
第二章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
公共危險罪
第二節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
偽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三節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妨害農工商罪
鴉片罪
賭博罪
第三章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
墮胎罪
遺棄罪
第二節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
傷害罪
第三節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自由罪
第四節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五節侵害秘密之犯罪
妨害秘密罪
第六節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
竊盜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侵占罪
恐嚇擄人勒贖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七節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贓物罪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三章未遂犯
第四章正犯與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數罪併罰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緩刑
第十章假釋
第十一章時效
第十二章保安處分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國交罪
第二節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
瀆職罪
第三節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秩序罪
第四節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
脫逃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證及誣告罪
第二章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
公共危險罪
第二節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
偽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三節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妨害農工商罪
鴉片罪
賭博罪
第三章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
墮胎罪
遺棄罪
第二節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
傷害罪
第三節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自由罪
第四節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五節侵害秘密之犯罪
妨害秘密罪
第六節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
竊盜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侵占罪
恐嚇擄人勒贖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七節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贓物罪
內容連載
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解說
數罪併罰是指行為人的數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而於裁判確定前併合處罰之意,刑法學上又稱其為「實質競合」。例如:某甲在96年1月1日犯了殺人罪,又於2月1日犯了強盜罪,後於3月1日被逮捕,此時審判的法院即可對某甲的二個行為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學上認為數罪併罰的要件如下:
一、行為人須有數個行為。
二、行為人須違犯二個以上的獨立犯罪。
三、數個行為必須在裁判確定前違犯。
四、行為人所犯的數罪必須能在同一個刑事訴訟程序中併案裁判(即有共同裁判的可能性)。
本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如果在法院裁判確定以前,以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法院應該對該數罪併合處罰。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不得併合處罰:
一、行為人所觸犯的若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者不得併合處罰。因為若併合處罰,將使行為人喪失原本就「得易科罰金之罪」享有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故為維行為人權利,本款規定此時不得併合處罰。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解說
數罪併罰是指行為人的數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而於裁判確定前併合處罰之意,刑法學上又稱其為「實質競合」。例如:某甲在96年1月1日犯了殺人罪,又於2月1日犯了強盜罪,後於3月1日被逮捕,此時審判的法院即可對某甲的二個行為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學上認為數罪併罰的要件如下:
一、行為人須有數個行為。
二、行為人須違犯二個以上的獨立犯罪。
三、數個行為必須在裁判確定前違犯。
四、行為人所犯的數罪必須能在同一個刑事訴訟程序中併案裁判(即有共同裁判的可能性)。
本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如果在法院裁判確定以前,以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法院應該對該數罪併合處罰。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不得併合處罰:
一、行為人所觸犯的若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者不得併合處罰。因為若併合處罰,將使行為人喪失原本就「得易科罰金之罪」享有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故為維行為人權利,本款規定此時不得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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