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集結2012年9月到2013年9月間,登載於經濟日報稅務法務版的稅改專欄論文,以當今報章雜誌中報導熱門的稅務新聞為題材,從專研稅法之學者角度觀察的意見與心得,希望能提供我國各界關注稅改議題的民眾,有個可以從學理上瞭解稅改應如何進行的基礎。稅改是一個現今台灣社會迫切需要進行的工程,希望本書的出版,能夠匯聚更多的社會關注,凝聚共識以啟動稅改,讓台灣在將來成為一個合乎公平正義的法治國家。
目錄
第一篇 稅捐法基礎
1.課稅 當然要追求公平正義/3
2.量能課稅的真諦/5
3.有稅法常識 不怕被吞噬/7
4.稅捐 有方法 有道理 /9
5.從稅法角度為勞工說些話/11
6.擴大稅基 配套擺第一 /13
7.調降所得稅率 要讓人民有感/15
8.砍萬年稅單 加速救濟程序 /17
9.檢討稅捐立法 修補漏洞/19
10.制定一部內地稅法典/21
第二篇 財富重分配
1.稅捐背離國富論……傷競爭力/25
2.稅法排富之必要/27
3.富人稅能終結貧富差距?/29
4.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苦了小民/31
第三篇 稅捐稽徵實務
1.名實不符 摜低租稅負擔率/35
2.強制合併申報 侵犯隱私權/37
3.合計所得加重稅負 違憲/39
4.扣繳制度存在的法制疑慮/41
5.依解釋令補稅 不應溯及既往/43
第四篇 稅捐優惠
1.稅捐優惠 拚經濟行不通/47
2.又見愚蠢稅捐優惠/49
3.稅捐優惠的正當性/51
第五篇 稅捐制裁
1.協力義務與裁罰/55
2.稅捐裁罰體系三大問題/57
3.最牛納稅人的啟示/59
第六篇 中央與地方
1.中央徵地方稅 立法權添亂象/63
2.地方稅收先天失調/65
3.中央統籌款 擴大城鄉差距/67
4.時限限制 地方稅淪為短命稅/69
第七篇 土地稅與房屋稅
1.不良稅制 鼓動土地投機交易/73
2.健全房市少不了奢侈稅?/75
3.實價課稅 應以土增稅為基礎/77
4.實價登錄 應建置配套 /79
5.不動產交易應實價課稅 /81
6.自用住宅優惠沒有必要 /83
第八篇 證交稅與證所稅
1.證所稅假務實之名/87
2.別讓證所稅扛著十字架 /89
3.證交稅該廢 證所稅該課/91
4.徵證所稅真有必要嗎?/93
第九篇 營所稅與綜所稅
1.廢止兩稅合一 縮小貧富差距/97
2.免稅額不應低於最低生活費/99
3.幼兒學前扣除額 排富沒道理/101
4.催生 扶養親屬規定應修訂/103
第十篇 遺產稅與贈與稅
1.遺贈稅 問題一大堆/107
2.分遺產稅制 解決稅負不均/109
3.先所得後遺產 非重複課稅/111
第十一篇 營業稅與消費稅
1.營業稅與消費稅/115
2.能源稅立法 整合特別消費稅/117
3.加值型營業稅的原理/119
4.加值型營業稅的體制漏洞/121
5.補營業稅規定 不算過當/123
6.無進項憑證 不宜漏稅罰/125
1.課稅 當然要追求公平正義/3
2.量能課稅的真諦/5
3.有稅法常識 不怕被吞噬/7
4.稅捐 有方法 有道理 /9
5.從稅法角度為勞工說些話/11
6.擴大稅基 配套擺第一 /13
7.調降所得稅率 要讓人民有感/15
8.砍萬年稅單 加速救濟程序 /17
9.檢討稅捐立法 修補漏洞/19
10.制定一部內地稅法典/21
第二篇 財富重分配
1.稅捐背離國富論……傷競爭力/25
2.稅法排富之必要/27
3.富人稅能終結貧富差距?/29
4.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苦了小民/31
第三篇 稅捐稽徵實務
1.名實不符 摜低租稅負擔率/35
2.強制合併申報 侵犯隱私權/37
3.合計所得加重稅負 違憲/39
4.扣繳制度存在的法制疑慮/41
5.依解釋令補稅 不應溯及既往/43
第四篇 稅捐優惠
1.稅捐優惠 拚經濟行不通/47
2.又見愚蠢稅捐優惠/49
3.稅捐優惠的正當性/51
第五篇 稅捐制裁
1.協力義務與裁罰/55
2.稅捐裁罰體系三大問題/57
3.最牛納稅人的啟示/59
第六篇 中央與地方
1.中央徵地方稅 立法權添亂象/63
2.地方稅收先天失調/65
3.中央統籌款 擴大城鄉差距/67
4.時限限制 地方稅淪為短命稅/69
第七篇 土地稅與房屋稅
1.不良稅制 鼓動土地投機交易/73
2.健全房市少不了奢侈稅?/75
3.實價課稅 應以土增稅為基礎/77
4.實價登錄 應建置配套 /79
5.不動產交易應實價課稅 /81
6.自用住宅優惠沒有必要 /83
第八篇 證交稅與證所稅
1.證所稅假務實之名/87
2.別讓證所稅扛著十字架 /89
3.證交稅該廢 證所稅該課/91
4.徵證所稅真有必要嗎?/93
第九篇 營所稅與綜所稅
1.廢止兩稅合一 縮小貧富差距/97
2.免稅額不應低於最低生活費/99
3.幼兒學前扣除額 排富沒道理/101
4.催生 扶養親屬規定應修訂/103
第十篇 遺產稅與贈與稅
1.遺贈稅 問題一大堆/107
2.分遺產稅制 解決稅負不均/109
3.先所得後遺產 非重複課稅/111
第十一篇 營業稅與消費稅
1.營業稅與消費稅/115
2.能源稅立法 整合特別消費稅/117
3.加值型營業稅的原理/119
4.加值型營業稅的體制漏洞/121
5.補營業稅規定 不算過當/123
6.無進項憑證 不宜漏稅罰/125
序
序
一位美國信奉自由主義的經濟學者在其著作中,曾經舉過以下這樣的例子,質疑國家對於人民課徵稅捐的正當性,案例的內容是這樣:在一個社區中,住著五個家庭,其中一個家庭很有錢,他們家的小孩,假設是A,擁有五個玩具,其他四個家庭的小孩,假設是B、C、D、E,家中沒有任何玩具。某天,這五個小朋友都來到社區中公共遊戲場的沙坑遊玩,A帶來了五個玩具,開始在沙坑中玩起堆沙堡的遊戲,其他四個小朋友雖然也很想玩同樣的遊戲,卻苦於手中沒有任何玩具,很羨慕卻也是沒有辦法。這四位小朋友中,假設是B,突然靈機一動,想說邀請大家來共同成立一個美利堅合眾國吧。所有的小朋友,包括A在內,都很高興的參與這個新共和國的成立。既然成立共和國,今後就必須用投票且採取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這個新國家所有的公共事務。因為多數人手中都沒有玩具,無法一起玩堆沙堡的遊戲,所以經由B提議,大家遂以舉手投票,經多數決方式,決定徵收A所擁有的四個玩具,再平均分配給B、C、D、E四個小孩,這樣最為公平。A自然反對此議,但因為他在新共和國中,只是居於少數,所以無法抵擋B、C、D、E多數決的暴力。這位經濟學者隨即提出他的質疑:A雖然有錢,難道新成立的共和國,就可以違反個人意願,對他徵稅嗎?用所謂民主的多數決,國家就可以剝奪人民的財產嗎?你會教導自己的小孩,用這種方式,巧取豪奪別人的財產嗎?
對於以上問題,年輕時候的我,想了很久,覺得這位經濟學者,講得甚有道理,我們怎可教導自己小孩,作出這種幾近強盜的勾當,民主多數決似乎也不應用這種方式,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才是。等到年紀漸長,對於這個社會的觀察與運作,理解較多也較為深入,才終於明白,上述案例實際只存在於學者的教科書或是實驗室,現實生活並不存在。在現實社會,上述案例應該改寫成如下這樣的內容:A參與新共和國成立後,面對B所提出的徵稅法案,他很快發現,原來B是所謂社會的意見領袖,是C、D、E的領頭人物,所以A設法與B私下達成一個秘密協商,A承諾願將他個人所擁有的兩個玩具,無償讓與給B,但請B務必說服大家,說上述的徵稅法案,形同共產黨批鬥地主與有錢人的作為,請大家千萬不要接受這樣的徵稅法案,取而代之,國家不需要作什麼,每個人均天生自由,只要讓每個人繼續在這個沙坑中玩自己的遊戲就好了。B接受A的提議,也作了交易,如願獲得A所贈送的兩個玩具,B同時也成功說服C、D、E,在表決中否決上述原先由B提出的徵稅法案。在否決舊的徵稅法案後,A繼續用他所擁有的三個玩具,設法再賺取更多並擁有更多的新玩具,之後,他甚至承諾將送B更多新玩具,以換取設法將新徵稅法案改成A可獲得較多的減稅,甚至可完全豁免稅捐的徵收,允許A可讓他的財富毫髮無損地傳承給他的下一代,繼續享受A這輩子奮鬥所獲得的經濟成果。反之,C、D、E因為從來不知道擁有玩具的滋味,再加上,因為沒有足夠資訊,所以也不知道自己該要有什麼樣意見,只能一再相信所謂意見領袖B的說法,因為B曾向他們作過多次口頭或書面保證,一定會照顧他們往後的生活,所以在投票時一再盲從B的指示,通過對於他們自己看似無害,實際卻影響深遠的新徵稅法案。C、D、E終其一生,只是覺得奇怪,不知道自己為何辛苦一輩子,卻還是無法獲得任何一個沙坑中的玩具,而這個國家卻還一再通過新新的徵稅法案,讓他們要在辛勤努力工作終日當中,還要勉力擠出些許微薄收入繳稅給國家,以維持國家機能的運轉。至於,意見領袖B,他至少名利雙收:B享有名聲,因為他是意見領袖;B有錢,雖然他不像A擁有那麼多的新玩具,因為A用錢賺錢的速度,遠比B用人賺錢要快上許多,但他至少還是比C、D、E有錢,也比較有機會在下一代,利用政治翻身,跟A的下一代平起平坐,甚至與其結為姻親連理,共同決定這個新國家的未來。至於C、D、E的下一代,大概只能在有限的人生生命中,找尋或許可能翻身的機會,不管是走正途的讀書考試、作作小生意,博運氣的買彩券,或者選擇走歪途的搞詐騙或是賣毒品,才可能有機會變得比較有錢。
相信所有關注稅改議題的讀者都知道,現實台灣的社會,究竟是前者還是後者的社會。實際上,近十年乃至於近十五年來台灣的稅捐立法,嚴重地向富有階層傾斜,不僅急速地惡化台灣國庫的財政收入,導致國家機能嚴重的失調,施政上常因財政收入短缺而顧此失彼,也嚴重地惡化台灣社會在整個世代之中的貧富差距,形成上中下彼此各階層之間人民流動的僵化。這從每日閱讀的報紙社會新聞即可得知:許多下層階級之人民,終其一生辛勤的工作,所得竟然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或僅能勉強維持溫飽,遑論購屋居住;中產階級之人民則為了要能住在都市,夫妻必須辛勤工作十數年,或甚至超過一輩子,才能換得一間在台北市堪稱可供居住房屋的屋殼;反觀,上層階級則可利用銀行貸款以他人儲存的資金,輕易購得北市精華地段的豪宅數棟,轉手之間,也只需繳納極低比例的稅負,賺得中下階級之人民一輩子也無法想像的暴利。這種財富分配惡化之現象,與個人資質或努力無關,卻與個人或家族的出身與財富有極大相關,而僵化的階級流動,絕對不利於台灣社會的進步與和諧發展。
作者是以學自德國的方法及知識,觀察台灣社會所出現的問題,提出一些有關於稅改的看法及意見,希望與本地的讀者共同思考,如何能夠改善我國稅捐法律環境,讓它成為一個說不上是盡善盡美,因為這個距離實在是過於遙遠,但至少能夠往合情合理的方向改進。個人真的希望,不要讓台灣稅捐法,在十年、二十年之後回顧起來,依然存在著太多的不公與遺憾。
一位美國信奉自由主義的經濟學者在其著作中,曾經舉過以下這樣的例子,質疑國家對於人民課徵稅捐的正當性,案例的內容是這樣:在一個社區中,住著五個家庭,其中一個家庭很有錢,他們家的小孩,假設是A,擁有五個玩具,其他四個家庭的小孩,假設是B、C、D、E,家中沒有任何玩具。某天,這五個小朋友都來到社區中公共遊戲場的沙坑遊玩,A帶來了五個玩具,開始在沙坑中玩起堆沙堡的遊戲,其他四個小朋友雖然也很想玩同樣的遊戲,卻苦於手中沒有任何玩具,很羨慕卻也是沒有辦法。這四位小朋友中,假設是B,突然靈機一動,想說邀請大家來共同成立一個美利堅合眾國吧。所有的小朋友,包括A在內,都很高興的參與這個新共和國的成立。既然成立共和國,今後就必須用投票且採取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這個新國家所有的公共事務。因為多數人手中都沒有玩具,無法一起玩堆沙堡的遊戲,所以經由B提議,大家遂以舉手投票,經多數決方式,決定徵收A所擁有的四個玩具,再平均分配給B、C、D、E四個小孩,這樣最為公平。A自然反對此議,但因為他在新共和國中,只是居於少數,所以無法抵擋B、C、D、E多數決的暴力。這位經濟學者隨即提出他的質疑:A雖然有錢,難道新成立的共和國,就可以違反個人意願,對他徵稅嗎?用所謂民主的多數決,國家就可以剝奪人民的財產嗎?你會教導自己的小孩,用這種方式,巧取豪奪別人的財產嗎?
對於以上問題,年輕時候的我,想了很久,覺得這位經濟學者,講得甚有道理,我們怎可教導自己小孩,作出這種幾近強盜的勾當,民主多數決似乎也不應用這種方式,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才是。等到年紀漸長,對於這個社會的觀察與運作,理解較多也較為深入,才終於明白,上述案例實際只存在於學者的教科書或是實驗室,現實生活並不存在。在現實社會,上述案例應該改寫成如下這樣的內容:A參與新共和國成立後,面對B所提出的徵稅法案,他很快發現,原來B是所謂社會的意見領袖,是C、D、E的領頭人物,所以A設法與B私下達成一個秘密協商,A承諾願將他個人所擁有的兩個玩具,無償讓與給B,但請B務必說服大家,說上述的徵稅法案,形同共產黨批鬥地主與有錢人的作為,請大家千萬不要接受這樣的徵稅法案,取而代之,國家不需要作什麼,每個人均天生自由,只要讓每個人繼續在這個沙坑中玩自己的遊戲就好了。B接受A的提議,也作了交易,如願獲得A所贈送的兩個玩具,B同時也成功說服C、D、E,在表決中否決上述原先由B提出的徵稅法案。在否決舊的徵稅法案後,A繼續用他所擁有的三個玩具,設法再賺取更多並擁有更多的新玩具,之後,他甚至承諾將送B更多新玩具,以換取設法將新徵稅法案改成A可獲得較多的減稅,甚至可完全豁免稅捐的徵收,允許A可讓他的財富毫髮無損地傳承給他的下一代,繼續享受A這輩子奮鬥所獲得的經濟成果。反之,C、D、E因為從來不知道擁有玩具的滋味,再加上,因為沒有足夠資訊,所以也不知道自己該要有什麼樣意見,只能一再相信所謂意見領袖B的說法,因為B曾向他們作過多次口頭或書面保證,一定會照顧他們往後的生活,所以在投票時一再盲從B的指示,通過對於他們自己看似無害,實際卻影響深遠的新徵稅法案。C、D、E終其一生,只是覺得奇怪,不知道自己為何辛苦一輩子,卻還是無法獲得任何一個沙坑中的玩具,而這個國家卻還一再通過新新的徵稅法案,讓他們要在辛勤努力工作終日當中,還要勉力擠出些許微薄收入繳稅給國家,以維持國家機能的運轉。至於,意見領袖B,他至少名利雙收:B享有名聲,因為他是意見領袖;B有錢,雖然他不像A擁有那麼多的新玩具,因為A用錢賺錢的速度,遠比B用人賺錢要快上許多,但他至少還是比C、D、E有錢,也比較有機會在下一代,利用政治翻身,跟A的下一代平起平坐,甚至與其結為姻親連理,共同決定這個新國家的未來。至於C、D、E的下一代,大概只能在有限的人生生命中,找尋或許可能翻身的機會,不管是走正途的讀書考試、作作小生意,博運氣的買彩券,或者選擇走歪途的搞詐騙或是賣毒品,才可能有機會變得比較有錢。
相信所有關注稅改議題的讀者都知道,現實台灣的社會,究竟是前者還是後者的社會。實際上,近十年乃至於近十五年來台灣的稅捐立法,嚴重地向富有階層傾斜,不僅急速地惡化台灣國庫的財政收入,導致國家機能嚴重的失調,施政上常因財政收入短缺而顧此失彼,也嚴重地惡化台灣社會在整個世代之中的貧富差距,形成上中下彼此各階層之間人民流動的僵化。這從每日閱讀的報紙社會新聞即可得知:許多下層階級之人民,終其一生辛勤的工作,所得竟然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或僅能勉強維持溫飽,遑論購屋居住;中產階級之人民則為了要能住在都市,夫妻必須辛勤工作十數年,或甚至超過一輩子,才能換得一間在台北市堪稱可供居住房屋的屋殼;反觀,上層階級則可利用銀行貸款以他人儲存的資金,輕易購得北市精華地段的豪宅數棟,轉手之間,也只需繳納極低比例的稅負,賺得中下階級之人民一輩子也無法想像的暴利。這種財富分配惡化之現象,與個人資質或努力無關,卻與個人或家族的出身與財富有極大相關,而僵化的階級流動,絕對不利於台灣社會的進步與和諧發展。
作者是以學自德國的方法及知識,觀察台灣社會所出現的問題,提出一些有關於稅改的看法及意見,希望與本地的讀者共同思考,如何能夠改善我國稅捐法律環境,讓它成為一個說不上是盡善盡美,因為這個距離實在是過於遙遠,但至少能夠往合情合理的方向改進。個人真的希望,不要讓台灣稅捐法,在十年、二十年之後回顧起來,依然存在著太多的不公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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