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工作(work)衍生自古英語名詞「woerc」及動詞「wyrcan」,係指生產或提供對他人有價值的物品或服務的活動,這些活動是目標導向的,持續進行的,且需花費精力的1。根據此定義,工作並沒有涉及薪資與報酬,因此,家庭主婦、志工、學生、或有報酬的職業,都是「工作活動」1-3。
工作雖然不是人們生活的全部,但也主宰大部分人們的生活。工作是人們重要的職能之一,也是職能治療專業的基礎及中心理念4-6。在經濟層面,工作提供人們穩定的收入、物質需求的滿足、體能資產的獲得,以及生活中經濟上的保障;在社會層面,工作給人們一個與人共處的地方、提供人們受他人需要及重視的感覺、責任感、歸屬感,以及社會地位;在心理層面,工作增進人們的自我肯定、角色認定與自我控制,以及實現人們的生活目標6,7。
不論是因為先天或後天的疾病或傷害,導致人們身體或∕及心理方面的損傷並造成工作能力之降低及喪失,如何讓這些個案能夠獲得及維持工作是職能治療、職業重建以及與就業相關之人員非常關心的議題。我國對於此議題的發展可分為萌芽期、福利期、保護期及權益保障期四個階段。
第一期:萌芽期(1980年以前)
此時期為《殘障福利法》訂定之前。雖然我國早在1945年《社會安全初步設施綱領》,及1965年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中載有對身心障礙者之救助與重建之描述,但,因為戰亂致使這些條文雖有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訂定施行細則,無法給予身心障礙者實質上的幫忙8。雖然如此,在此時期仍有零星的發展,如:在臺北榮民總醫院之「傷殘重建中心」(也就是今天的身障重建中心)結合職能評估、就業輔導、職業訓練、輔助器具等為肢體障礙之一般民眾及榮民辦理生活及職業重建;自1970年代中期精神疾病療養院即開始設立職能工作坊,訓練精神病患之工作行為、找尋工作技巧、面試技巧、培養精神病患工作技能;自1970年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復健醫學系下設職能治療組,課程中涵括病患∕身心障礙者「職前準備」課程,畢業學生畢業後在治療生理或∕及心理疾病病患時即為病患訓練其未來之工作能力。
第二期:福利期(1980~1997年)
此時期從《殘障福利法》訂定到《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訂定前。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力更生,因此,《殘障福利法》於1980年5月20日訂定。加上數次的修訂,《殘障福利法》與就業相關內容包括:定額雇用納入,袪除身心障礙者入學、考試、就業不公平待遇,所有身心障礙類別都是此法之適用對象,以及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評估與輔導。《殘障福利法》之訂定奠定了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復健、特殊教育、職業訓練等之基礎,但在沒有行政、地方、社會福利團體與專業的配合下,此法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並沒有發揮太大的功效。
在此時期,臺北榮民總醫院為了能讓身心障礙者的重建服務得以從醫療復健順利連結到職業重建甚至社會復健,於1980年在復健醫學部(科)裡設立全臺第一個「職前鑑定科」,結合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與職能治療專業人員,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職能評估」(也就是後來的職業輔導評量),以了解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與方向,同時也對當時臺灣的職業重建、就業服務體系進行了解,並整理職業輔導評量工具8。
在此時期,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於1986年自國外引進支持性就業服務,並於1993年起在臺灣試辦並推廣在社區中以支持性就業服務方式輔導身心障礙者就業9。
雖然精神疾患職能治療人員對精神病患仍實施工作治療;但生理疾患職能治療人員則因為工作場所以醫學中心、復健中心、地區或區域性醫院、診所為主,接受職能治療服務的病患或個案及其家屬對於醫療的態度及對於失能的觀念,以及醫療保險給付職能治療採用「按量計酬」(fee-for-service)的方式等,使得職能治療著重於減少病患或個案身體或心理方面的缺失,以及如何讓病患或個案能夠自己照顧自己;卻忽略了個案社區獨立生活的需求及工作評量與治療10。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到1997年期間,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醫學組的委託下,臺大醫院復健部職能治療組創立工作導向之職能治療計畫,針對職業災害勞工提供治療性工作計畫,藉由工作適能中或真實或模擬性的工作活動來增進職災勞工之功能性生理能力、工作耐力、維持正確姿勢及安全工作習慣或工作行為、及對工作角色的認同感;運用人因工程原理配合個案身體損傷的需求,對使用之工具或職務進行再設計,並利用工作簡化方式來增進職災勞工的生產力及工作之安全性;對於有認知及知覺方面問題的職災勞工進行日常生活活動、家務活動、社區技巧等訓練;轉介至就業服務單位進行工作目標的確定及就業安置10,11。此方案奠定日後對於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流程之基礎。
第三期:保護期(1997~2007年)
此時期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訂定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訂定前。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因此,《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1997年4月18日訂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企圖透過通報制度、轉銜制度,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就學、就業、就養予以整合,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全人之生涯服務。《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職業重建從社政單位劃歸到勞政單位,自1998年起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業務從中央轉由各縣市辦理,由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推動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的措施,內容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自此,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在全臺迅速發展。
此外,2001年10月31日公佈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及2004年10月20日公佈之《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職災勞工的福利從「消極的現金補償」進入「積極的促進就業」階段,職災勞工於災害發生後到重回工作崗位所需要的心理輔導、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都可依據此法由機構或單位提出申請,然後遵照審查結果給予補助12。
第四期:權益保障期(2007年以後)
此時期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訂定之後。在身心障礙者之就學、就業、社會參與等為其基本權益的理念下,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2007年6月5日訂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延伸《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全人及生涯服務的理念,更進一步的要求政府能夠依據身心障礙者身體狀況、活動∕參與、情境的變化與需求,給予身心障礙者適當的服務與福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了瞭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需求及增進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品質與效率,因此,於2007年5月在臺北市、新北市(原臺北縣)、桃園縣及彰化縣試辦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服務,並於2008年全面推動,到目前為止除連江縣外全台各縣市均已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至此我國對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服務逐漸走向單一窗口、個案管理模式。同時,為了建立有效及足夠的職業重建資源,開始對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就業服務進行規範。
本書之目的乃是在整理與職業重建相關議題,供職能治療、職業重建及其他從事與職業重建相關之人員參考。本書共分為三篇、十三章。
第一篇:職業重建總論。
第一章:職業重建發展。描述職業重建之定義與美國、英國及臺灣職業重建之發展。
第二章:職業重建相關服務模式及參考架構。描述職業重建服務常用之服務模式及參考架構。
第三章:職業重建服務流程。描述職業重建服務的四個階段:評量階段、擬定計畫階段、執行計畫階段,以及結案與追蹤階段。
第二篇:工作相關評量。
第四章:職業評量總論。描述職業評量之定義、類型、內容,以及職業評量報告之撰寫方式及重點。
第五章:心理計量測驗。介紹心理計量測驗之定義、優缺點,以及常用之心理計量測驗。
第六章:功能性能力評估。描述功能性能力評估之定義、內容、型態、評估流程,以及影響功能性能力評估結果之因素。
第七章:工作樣本。描述工作樣本之定義、優缺點、工作樣本之分類,以及介紹常用之工作樣本。最後,介紹工作樣本之選擇及工作樣本之施測流程。
第八章:工作分析。描述工作分析之定義、類別,以及工作分析之步驟。
第九章:強調環境影響之評量。描述以工作分析為基礎、強調環境影響之評量,此類型評量方式包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在職評估,以及職場評量。
第三篇:職業重建服務。
第十章:就業安置。定義職業目標:競爭性就業及庇護性就業。描述庇護性就業之型態、服務內容、產能評估,以及國內之發展與現況。描述支持性就業服務之定義、基本理念、模式、服務內容,以及國內之發展與現況。
第十一章:職務再設計與輔助器具。描述職務再設計之定義、成效、步驟,以及內容。最後,依據功能限制列舉常見之職務再設計與輔助器具之範例。
第十二章:重返工作計畫。描述中途失能工作者之重建,包括:職能復健、功能恢復計畫、職災勞工相關法令沿革及制度。
第十三章:就業轉銜。描述就業轉銜及就業轉銜計畫、與就業轉銜相關之生涯教育,以及職能治療人員在就業轉銜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