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錄
自序
第一編 臺灣法制
第一章 國家責任之意義與類型∕1
第一節 國家私法行政行為所生之責任∕1
第二節 國家公法行政行為所生之責任∕6
第一項 損失補償──「古典公用徵收」到「擴張徵收」∕7
第二項 從「徵收補償」到「特別犧牲補償」∕11
第三項 德國特別犧牲補償之演變∕15
第四項 特別犧牲補償在我國法制之建立∕23
第五項 信賴利益保護之補償∕27
第六項 衡平補償責任與社會補償責任∕29
第七項 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30
第八項 公法上回復原狀請求權∕31
第二章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之演進∕37
第一節 否定階段(國家無責任論)∕37
第二節 相對肯定階段(國家國庫責任論)∕39
第三節 肯定階段∕41
第一項 國家代位責任論∕41
第二項 國家自己責任論∕43
第四節 國家賠償責任類型∕45
第三章 國家賠償觀念之萌芽與發展∕47
第一節 封建時代∕47
第二節 法家時代∕47
第三節 憲政時代∕48
第四章 國家賠償法實施前國家賠償制度之概況∕50
第一節 憲 法∕50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51
第三節 行政法∕51
第四節 民 法∕52
第五節 國家賠償法之重要內容暨概況∕53
第五章 基於行使公權力之責任∕57
第一節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57
第一項 公務員之定義∕57
第二項 委託私人或私法團體行使公權力∕62
第三項 執行職務行為∕81
第四項 行使公權力∕84
第五項 檢查公式∕92
第六項 行政自動化與行使公權力∕94
第二節 職務行為具違法性(不法)∕96
第一項 違背職務義務之行為∕96
第二項 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職務之行為∕101
第三項 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106
第四項 保護規範理論存在價值之必要性∕116
第五項 違背職務義務行為與違法性之差異∕131
第三節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132
第四節 違反之職務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138
第五節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有責性)∕141
第一項 侵權公務員之有責性∕141
第二項 行政機關之有責性∕145
第六節 立法權、司法權行使之國家賠償∕147
第一項 立法權行使之國家賠償∕147
第二項 司法權行使之國家賠償∕149
第六章 基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責任∕152
第一節 德、日立法例∕152
第一項 德國違反交通安全義務之責任∕152
第二項 日本營造物之責任∕155
第二節 公有公共設施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157
第一項 公共設施之定義∕157
第二項 公有之意義∕163
第三項 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或瑕疵)∕172
第四項 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害∕180
第五項 因果關係∕181
第七章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182
第一節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性質與定位∕182
第一項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182
第二項 國家賠償法採自己責任或代位責任∕184
第三項 國家賠償訴訟在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間之選擇∕188
第二節 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機關∕194
第三節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197
第一項 先行協議程序∕197
第二項 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方法∕201
第三項 行政機關協議賠償基準芻議∕211
第四項 保險公司代位請求為國家賠償請求權人∕221
第四節 國家對公務員及其他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之人求償權∕229
第五節 國家賠償施行實況分析∕233
第二編 中國大陸法制
第一章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制度∕237
第一節 概 述∕237
第一項 行政補償的涵義與特徵∕238
第二項 行政補償的種類∕241
第二節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現狀及其主要問題∕245
第一項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的歷史與現狀∕245
第二項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立法存在的突出問題∕248
第三節 行政補償的理論基礎∕250
第一項 關於行政補償理論基礎的幾種觀點∕250
第二項 中國大陸地區行政補償的理論基礎探討∕252
第四節 行政補償的範圍與方式∕255
第一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範圍∕255
第二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方式∕258
第五節 行政補償的標準與程式∕259
第一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標準∕259
第二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程式∕261
第六節 健全與完善中國大陸的行政補償立法∕265
第二章 中國大陸行政賠償制度∕270
第一節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270
第一項 關於行政賠償的概念和特徵∕270
第二項 行政賠償與相關概念的區別∕272
第三項 中國大陸地區國家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278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285
第一項 國家賠償責任是歸屬於民事責任還是國家責任∕286
第二項 國家賠償責任是歸屬於自己責任還是代位責任∕287
第三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289
第一項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理論基礎的不同學說∕289
第二項 中國大陸地區建立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的理論依據∕294
第四節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298
第五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302
第一項 侵權行為主體∕304
第二項 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305
第三項 損害事實∕306
第四項 因果關係∕307
第六節 行政賠償的範圍∕310
第一項 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310
第二項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313
第三項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315
第七節 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317
第一項 行政賠償請求人∕317
第二項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319
第八節 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322
第一項 賠償方式∕322
第二項 賠償計算標準∕323
第九節 行政賠償程式∕326
第一項 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326
第二項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與處理∕331
第三項 行政賠償訴訟∕333
第四項 行政追償程式∕341
第三章 中國大陸刑事賠償制度∕347
第一節 刑事賠償的範圍∕347
第一項 對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347
第二項 對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352
第三項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354
第二節 刑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357
第一項 刑事賠償請求人∕357
第二項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358
第三節 刑事賠償程式∕363
第一項 刑事賠償請求的提出∕363
第二項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與處理∕365
第三項 刑事賠償案件的復議程式∕372
第四項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最終決定程式∕374
第五項 刑事追償∕379
附錄一 國家賠償法∕381
附錄二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384
附錄三 中國大陸國家賠償法∕394
附錄四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402
附表 兩岸通用法律用語或學術用語對照表∕406
序
自序
本書於二○○二年首版以來,無論是公權力違法或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損害或犧牲,司法院大法官、法院與學者於短短幾年已累積豐富的解釋、判決與論述,漸漸建構出國家責任發展軌跡與雛型,諸如:國家賠償責任展現出實施初期、緊縮期及鬆綁期。在損失補償責任由傳統古典徵收、擴大徵收、特別犧牲補償到社會國衡平補償制度等,呈現出本書有再版必要作整體通盤修訂。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固可向法院請求救濟,以排除侵害。然而,基於法治國全方位與權利救濟有效性的憲法保障原則,遭受公權力損害或犧牲之人民,尚享有向國家請求補償或賠償之權,因而國家責任是法治國家最後手段(Utima Ratio)。法治國原則不應僅是消極地賦予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或補償之權,透過國家責任明確建構,更能積極地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落實基本權利與社會主義之保障。
近年來由於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因通商、探親、觀光等往來日益頻繁,雙方人民在住居他地期間接受彼此公權力規範之下,瞭解中國大陸的國家責任制度與運作,將有助於兩岸人民與政府相互間互動、互信與安全。作者特邀請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湛中樂先生就中國大陸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為文論述。本書作者各對其所撰寫文稿負責。未來時機成熟將有系統撰寫兩岸法規範與實務之比較。
本書能大幅度修訂、再版,資料蒐集整理是由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朱敏賢先生、再版校對工作是由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陳彥琪同學協助,特別致謝。
董保城於台北政大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