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轉型正義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德國統一後,在處理東德警察射殺逃離東德人民這件嚴重戕害人權的歷史悲劇,從國際人權法角度,對屢次下達屠殺命令之前東德官員科以徒刑,此等判決被認為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雷聲大而雨點小故受公眾訾議,惟可以前東德反共黨異議人士 Bärbel Bohley的評論總結:「我們要的是公平正義,結果得到的是法治而已。」(Wir wollten
Gerechtigkeit und bekamen den Rechtsstaat.)相對於我國,在處理黨產上,高舉轉型正義之大旗追求公平正義,結果公平正義沒得到,卻破壞了民主法治國,這是莫大的諷刺。
筆者在德國未統一前負笈德國攻讀學位,有幸得到德國自由民主黨Friedrich Naumann Foundation(腓特烈•瑙曼基金會)博士獎學金,並參與自由民主黨(FDP)及所屬青年聯盟,體驗德國之政黨政治活動。學成回國後,與該政黨基金會仍有交流。
2016年政黨輪替後制定黨產條例,就政黨及附隨組織進行調查處理,針對救國團、婦聯會進行聽證,鑑於筆者於國內求學時曾參與救國團之各種活動,並擔任義工幹部,深諳救國團與被認定為政黨附隨組織之德國自由德意志青年(FDJ)迥然不同,故自願擔任救國團聽證程序之鑑定專家;接著應婦聯會之邀請再次參與聽證鑑定,因此前後發表兩篇有關救國團、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文章,為本書撰寫之濫觴。後來為導正號稱師法德國法制、實則自成一格之黨產條例,引起了諸多違憲爭議甚至爭訟,據報載涉及轉型正義立法(黨產條例、俗稱「黨職併公職條例」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業有三個法院(庭)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益徵有違憲之疑義甚明,本書乃深入瞭解並蒐羅各種資料,並從政治學、法哲學、憲法學、歷史學等角度撰寫此書,目前包括例如中影、中廣、救總等團體也受黨產條例影響,本書應可對釐清相關違憲爭議上有所助益。
黨產會動輒以「黨國體制之優勢地位」來鋪陳附隨組織於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受國民黨之實質控制,處分書充滿主觀認定,就若干歷史事實甚至為枝微末節之瑣事,主觀地進行拼湊、渲染而謀篇,這和德國法判斷是否為附隨組織須視「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的要素」(als wesentliches Element der Stabilierung der politischen
Macht
angesehen)相去甚遠。所謂優勢地位,凡執政難免有優勢,在德國脈絡下,乃東德人民防止東德執政黨統一社會黨(SED)及其黨羽垮臺後攜產逃亡、及防範以其執政時囤積財產,在全國未來選舉時,造成與其他政黨之不公平競爭。從而德國案例要套用在我國,須是「國民黨挾持其執政時之黨產,在未來選舉中與民進黨等政黨競爭,享有優勢地位」,始足當之,這才是黨產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立法目的。
德國公法泰斗Christian
Starck(史塔克)教授也剴切的指出,德國的歷史條件與臺灣不同,不可貿然繼受,臺灣自1987年後憲政非常狀態已逐漸解除;德國自由德意志青年與SED是同時瓦解,其從屬關係不僅章程有明載,彼此從屬關係自1949年到1990年始終並無中斷,與臺灣救國團及國民黨無法相提並論。特別的是,德國法上並沒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此一類型,依據Starck教授見解,德國在認定聯結性組織(即我國附隨組織)上,其附隨性是明定在其組織章程內,如其所屬政黨垮台,此聯結性組織亦同時瓦解;沒有像我國歷經近30年,政治自由化及民主化,常態性政黨輪替,已邁入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期。從而,我國立法號稱師法德國,卻不敢正大光明的說其實是自成一格,正是囿於「按照德國模式,我國無法達到心中所想的『轉型正義』目的」之心魔,而將法治國原則要求的憲政秩序價值伊于胡底;何不就「正宗」地師法德國的判準,縱使無法贏得心中所設想的「公平正義」,卻能換得民主法治,使民主更加鞏固,國家長治久安,悲劇不再重演,才是國民之福。
本書之完成,特別感謝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博士生王奕晟、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李鎨澂辛勞地校對整理,特此感謝。另內人王旻於本人忙碌至夜深之際,不辭辛勞地專車接送,鼎力支持並悉心照顧日常生活,由衷感謝。
本書之撰寫雖用心盡力,若仍有錯誤之處,仍應由本人負責,尚祈各位讀者不吝雅正。
董保城
於臺北東吳大學寵惠堂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