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重混經濟 侵權與原創之間的新商業型態
- 作者:勞倫斯.雷席格
- 原文作者:Lawrence Lessig
- 譯者:葉心嵐
- 出版社:大是文化
- 出版日期:2011-01-20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6526763
- ISBN13:9789866526763
- 裝訂:平裝 / 30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英國《金融時報》年度商管書獎
如果你懂REMIX(重混),你就等於打開了賺錢門徑。
網路世代如何合理使用文化,並重混、創造出新文化、新經濟?你應該看看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怎麼說未來。
不論你身處科技、傳產,或是廣告、文化創意產業,做的是研發設計、行銷企畫或者是內容,你都會問:
.怎麼想出一個能賣的產品?
.怎麼在市場中製造話題、博取注意?
.怎麼替這個產品企劃一個案子,引來錢潮?
其實,很多好點子都是東借西抄來的;當然不能照抄,你必須能REMIX(重混),不僅讓人欣賞你混得漂亮,而且還會成為一筆賺錢生意。不信你看:
.同人誌組合、拼貼一種或多種畫風,畫家賺到錢也學得技術,最後塑造出自己的風格。同人音樂創作、同人歌手也是一樣。
.Amazon網路「書」店把不同產品混搭、關連起來銷售,還開放版面讓讀者上來po文章協助行銷,甚至讓讀者提供二手書的比價程式買便宜書。
.Google幾乎沒有原創內容,它提供的全部都是別人內容的重混組合,結果它成為最大新聞網站、最大影音網站、最大工商資訊提供者、最大入口網站。
.Google免費提供搜尋、信箱、新聞、甚至辦公軟體。但是網友不知不覺在幫Google蒐集資料、累積消費訊息,然後Google用這種搜尋排序向廣告商收費。
.房屋仲介業者將Google地圖和房屋租售資訊、成交行情重新混合,變成一種新的影音售屋與地產行情服務。
.維基經濟現象(魔獸世界、台灣的巴哈姆特、mobile01……)
網路的出現,改變資訊分享的方式,如今在分享之外又加上了創作價值、商業利益、乃至於道德、法律等等因素考量,重混在免費分享與販售牟利之間、在創作與侵權的界線只會越來越模糊,商機越來越大的同時,挨告賠錢的機會也同步遽增。
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雷席格教授認為,現在的著作權已經到了崩解邊緣,非改寫不可,讓有些重混方式由非法轉成合法。
這類新型「重混經濟」存在著無數商機。哪種唯讀會遭淘汰、哪種重混會由非法轉成合法……,想贏的人,你必須及早做好準備。
作者簡介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及Edmond J. Safra倫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教史丹佛大學法學院,創辦該校網路與社會中心(Stanford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主持創用CC(Creative Commons)計畫,著有《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思想的未來》(The Future of Ideas)、《誰綁架了文化創意?》(Free Culture)等書。
他曾經贏得無數獎項與讚譽,《科學人》(Scientific American)評選他是Top 50 具有未來眼光的人(Top 50 Visionaries),《紐約客》(The New Yorker)也曾推崇他是「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
譯者簡介
葉心嵐
曾任新聞網站、電視台及報社新聞編譯。目前專職翻譯工作。
作者序 重混,從非法下載開始
引言 文化與經濟成長的必經模式——重混
第一部 從唯讀經濟到重混經濟
第1章 業餘創造力等著要爆發
第2章 唯讀產品前景還樂觀,只要……
第3章 讀寫經濟才是當今王道
第4章 唯讀與重混必須兼得
第二部 重混:這才是新經濟
第5章 商業是經濟,分享也算經濟?
第6章 混合兩種經濟,錢賺更多
第7章 混合經濟下的獲利模式
第三部 想贏的人得先跑,等法律追上來
第8章 法律在管我,但誰來管管法律?
第9章 我們能改變世界。要怎麼改?
結論 誰來幫「重混」一把?著作權法
作者序
重混,從非法下載開始
二○○七年初,我在柏林與幾位朋友一起吃飯,談起全球暖化,我們討論得越來越熱烈,同桌有位激動過了頭的美國人突然說:「我們必須向『碳』宣戰,各國政府要動起來,我們這些國家的大軍趕快出發吧!」
我的朋友當然只是打個比方而已,「碳」畢竟不是美國海軍陸戰隊在對付的那種「敵人」。可是,他的發言似乎讓同桌的德國人一時接不上話,沒有人會真的動槍攻擊製造碳污染的人。
對美國人來說,戰爭不一定是負面的東西。我不是指美國人是熱愛戰爭的民族,我的意思是,美國歷史經驗容許「發動戰爭」的想法。雖然不是出於自願,但戰爭可以矯正重大罪行。戰爭是我們做出的一種犧牲,是為了達到目標而做的犧牲,而且,我們將這種犧牲浪漫化了。
而這樣的浪漫,允許我們將戰爭的比喻運用到其他社會或政治衝突。我們可以對毒品、對貧窮、對恐怖行動、對種族主義發動戰爭。我們有對抗政府浪費的戰爭、對抗犯罪率的戰爭、對抗垃圾郵件的戰爭、對抗槍枝的戰爭,還有對抗癌症的戰爭等等。
可是,戰爭常常不能解決問題。為了看清真相,我們需要停戰、從戰場往後退一步,問問自己:這場戰爭付出的成本有多高?結果真的值得嗎?
人皆有罪?著作權法說的
我是因為「著作權戰爭」才想寫這本書。對於腦筋清楚的人來說,著作權戰爭是對「盜版」發動「戰爭」,因為這種行為威脅了某些重要產業的生存。
這場戰爭也有重要目標,至少我認為著作權對於健全文化非常重要。如果能適當平衡,著作權將是啟發特定創造形式的關鍵。少了著作權,人類的文化會變得貧乏許多;有了著作權,至少在適當平衡的情況下,我們替偉大新作品的誕生創造動機,否則它們永遠見不得天日。
但就像所有比喻戰爭的例子一樣,著作權戰爭其實不是為生存而戰。雖然對於特定企業,這是一場生存之戰,但至少不是為了人類或社會的生存而戰。因此我們必須隨時記住,這場戰爭可能也影響了其他價值或目標。我們必須確定,這場戰爭付出的代價是值得的。我們必須確定這是一場打得贏,而且我們樂意付出代價打贏的勝仗。
我認為,我們不應該發動著作權戰爭。
這不是因為我覺得著作權無關緊要,而是因為這場戰爭付出的代價遠遠超過任何利益。而且,我認為,只要改變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就能終止戰爭,同時還能向藝術家和創作者提出保證,他們還是能得到任何著作權制度意圖提供的任何保護。
我在上一本書《誰綁架了文化創意》(Free Culture)討論過,創意表達的形式與自由,已經遭到保護著作權制度的極端主義份子的嚴重踐踏。
當時,我的第一個孩子正好出生,現在更讓我擔心的是,這場戰爭對孩子們造成的影響。這場戰爭會對他們造成什麼傷害?會使他們變成怎麼樣的人?會如何改變他們認定怎樣才是正常、正確的行為?當下一代全部被當成罪犯撫養長大時,對社會的意涵為何?
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已故的前會長傑克.瓦倫堤(Jack Valenti)和我有次針對這個議題進行辯論,他提到一場在史丹佛大學的演說中,現場有九○%的學生坦承從P2P音樂分享服務的網站非法下載音樂。
他要一名學生為自己這種「偷竊」行為辯護。學生的回答很簡單,「沒錯,這或許是偷竊行為,但每個人都這麼做。所以這怎麼可能是錯的呢?」瓦倫堤接著問史丹佛大學的主持人:「你們教這些孩子什麼東西?支持這個年輕人後半輩子的,是什麼樣的道德平台?」
「支持這個年輕人後半輩子的,是什麼樣的道德平台?」是此時此刻令我感興趣的問題。對我來說,「這個年輕人」代表我的兩個小兒子。對你來說,可能是你的小女兒,或你的姪子。但對於我們所有人而言,不論我們是否有小孩,瓦倫堤的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注意。當孩子的普通行為被視為犯罪時,支持我們孩子的是哪種道德平台?他們會變成什麼樣子?對他們來說,還有哪些犯罪行為看起來也是正常的呢?」
其實咱們當中,九成的人得坐牢
瓦倫堤提出這個問題,希望對「盜版」展開更激烈的懲罰;而我提出這個問題,是要提醒大家思考不一樣的觀點:以我們現在的認知,如果這場對抗「盜版」的戰爭失敗了怎麼辦?如果我們知道在未來的世界,我們的小孩,小孩的小孩,將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使用數位網路存取他們想要的任何內容,我們應該怎麼辦?
在那個未來世界,我們是否應該繼續抓幾個下載網路內容的孩子,當作祭典的獻禮?我們是否應該繼續開除大學生?威脅對他們提出數百萬美元的民事訴訟?我們是否應該犧牲十人或百人,將他們關進牢裡(依據今天的法律,他們的行為犯了重罪),才足以讓其他人學會停止他們今天越來越常做的事情?
我認為面對一場沒有勝算的戰爭,最好的方法並不是展開更激烈的對抗。最好的方法是在不開戰的情況下,達成想要的目標,讓整個下一代罪名化的代價太高了。為了捍衛一個世代以前建立的著作權制度,這個代價確實太高了。
戰爭追求的所有(合法)目標,其實都能用和平手段達成,所以這場著作權戰爭似乎就沒有多大意義。藝術家和作家需要創作的動機。我們需要新的制度來代替目前的系統,重新定義我們稱為「著作權法」的法律制度,使得普通的正常行為不會被稱為犯罪。
許多人或許會一邊看我的文章一邊質疑,為什麼史丹佛大學和其他美國大學會准我教法律。我要說明的是,這裡提到關於著作權法需要重新定義的說法,沒有任何一句話可以擴大延伸,適用於其他各法規領域。我所談論的是專指一場打不贏的戰爭,以及該場戰爭的替代方案。這個替代方案能使我們的孩子除罪化,當然也包括我們當中的許多人。
但我承認,我確實相信這種關於著作權戰爭的思考方法,應該影響我們對其他法規制度的想法。好比逃漏稅是錯的,但我們該想辦法推行一套更簡單、更公平的賦稅制度;超速是錯的,但避免犯錯的方法之一,是在郊區筆直的四線道公路取消每小時五十五英里的速限。
我們應該不斷思考,如何依照規範對象遵守法律的機率大小,逐漸鬆綁法規。我們明知道沒有人會遵守,卻仍然以這種方式規範人們的行為,其實一點好處也沒有。
換句話說,關於法律規範的效果,我們應該更謙卑。
如果你心裡存疑,不妨想想這個簡單的例子。二○○五年時,米高梅電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與P2P業者葛洛斯特(Grokster Ltd.)的訴訟案件,最高法院判處葛洛斯特因侵犯著作權法敗訴。
那時我從一個地方廣播電台聽到這個判決消息。這則關於葛洛斯特敗訴的新聞播報完畢後,節目主持人轉移話題,希望聽眾表達對電台的支持。「收聽公共廣播電台的聽眾,有超過九成的人沒有捐錢,」主持人對聽眾喊話,「我們現在需要你的捐款。」
我曾經針對葛洛斯特案件提供專家意見。我在意見書中提到,內容產業指稱,在P2P檔案分享網路上分享的內容,有九一%違反著作權法。
但仔細想想,最高法院訴訟和公共廣播電台主持人的抱怨,兩者之間對比的差異讓我嚇一跳。
這恰好是兩種搭便車的例子:下載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的音樂,卻沒有付她半毛錢;收聽廣播節目「事事關心」(All Things Considered),也沒有付錢給美國公共廣播電台(NPR)。我們認為第一種搭便車的行為是犯法的,第二種卻沒有,為什麼?你認為把收聽公共廣播電台卻沒有付錢的聽眾抓起來對嗎?我當然不同意。你可能會好奇,我是否認為人們應該透過免付費電話,捐錢給布蘭妮?不,我的答案還是否定的。
這個故事的重點在於讓你知道,事情並不一定總是黑白分明,經常存在曖昧不清的灰色地帶:我們有很多不同課稅方式,用來籌措公共財需要的收入。我們必須從這些不同方法當中選擇最好的一項。
本書要傳達的是,當我們在選擇最好的方法時應該想到,我們的選擇是否會讓孩子成為罪犯。這不是唯一一個考量因素,但國會在思考如何以最佳方法,解決數位科技——從下載到重混,對傳統著作權產業造成的衝擊時,卻完全忽略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