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改革概念之釐清
有關憲政改革問題引發種種爭議,近日(一九九一年)甚至演變成朝野在街頭抗爭,其原因何在,實值得探討。以下試由憲法學理,提出幾項意見,以供有識者判斷。
所謂制憲與修憲,事實上是兩個相對,比較的概念。「制憲」並非一定要排除原有憲法中的所有條文,全部更換新的內容,有些國家制定新憲法時,事實上也保留很多舊憲法的條文。反之,「修憲」並非可以修改憲法的多數條文或基本原理,否則就成為制憲而非修憲。因此,是修憲或是制憲並不是政治權力擁有者可以自行判定,而是屬於憲法學術的研究,實際上存在著客觀的學理判斷基準。如果學理上斷定是制憲,即使政治力一再宣稱是修憲,亦不是修憲而是制憲,反之亦然。至於修憲在學理上也無「程序」與「實質」之分,修憲就是修改憲法中的某一部分,其意義簡單明瞭。
憲法學對於是修憲或是制憲,主要有幾個判斷的基準。其一,是否依照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來修改,若是則屬修憲,否則就是制憲。然而,現在國民大會臨時會竟然連修憲程序的主要運作機關,都要變更其構成規定,則稱為修憲未免互相矛盾。因為修憲程序的規定,在憲法中實際上比條文之其他部分更為重要,如果修憲程序規定的不完整,則依此程序即可任意修改其他條文,其嚴重性可知。因此修改憲法的程序相關條文之變動,使修憲主張顯得格格不入。
其次,修憲原則上,是不能變更憲法中的基本原理。例如,人權保障或政府權力架構就是憲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故不能以修憲方式任意更動,否則就是逾越修憲的界限而成為制憲。此次國民黨所提修憲案中,有授權立法機關得制定法律,排除或變更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也有大幅變更權力機構的條文,則稱之為修憲未免太過離譜。
最後,如果憲法制定權力變更,要把憲法之更動視為修憲實不可能,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權力者,是中國大陸人民,同樣的中國大陸人民在中共政權下,已另行制定過四次新憲法,每一次制定新憲法,當然都是憲法制定權力否定舊憲法。因此所謂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已被原來的制定權者否定廢棄。在此情況下,台灣人民不論以何種方式變更憲法,依學理都是代表著不同的憲法制定權力、重新制定憲法。換一個角度說,更動後的憲法只是使用原來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的部分條文做為新憲法中的條文,這與引用其他國家憲法條文或已成為歷史文件的舊憲法條文來制定新憲法,並無兩樣。因此是制憲而非修憲。
更重要的是,如果主張是修憲,則要用何種理論說明是原來憲法制定權的中國大陸人民同意之下的修憲,而這部憲法又如何去規範已具體否定其存在的中國大陸人民。
由此可知,目前最重要的是由台灣的全體國民重新選出制憲的代表,擬定完整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憲法,重新組織能確保人權的政府。唯有此一方式下的憲政改革,才能重建憲法的最高性及崇高性,使全體國民都願意接受此一最高法的規範。這才是問題的核心,其結果是制憲,是修憲,應由憲法學者依學理去研究,而非任由少數政治人物可以斷定。
最後在此呼籲全體國民認清自己的權利,在國民主權原理之下,憲法制定權力仍國民自然擁有之權力,並非憲法或任何法律可以拘束或限制,也不必在其中尋找法源或依據,當然更無合法、非法的問題存在。只要國民能聚集相當力量,顯示要求更動憲法的決心,則掌握政權者就必須呼應此一要求,宣佈重新制定新憲法,否則憲法秩序將無法維持。一七九三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三五條曾指出,當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破壞憲法時,反亂是人民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及義務,因為唯有如此,才能重新使憲法秩序恢復。過去很多國家也都是依照此一方式行使國民抵抗權,重新建立新的憲法秩序。他們能,台灣人民為什麼不能。
一般修改憲法,依照憲法理論是因為要使現行憲法更為理想。但是,國民黨政權的修改憲法,卻完全違背憲法學原理,稱之為毀棄憲法,似乎更為正確。
依憲法學理論,能更動憲法的,只有超越憲法而存在的憲法制定權力,此一權力依國民主權原理應屬於全體國民。國民才是國家最高權力之泉源,才是可以更動憲法的權力。但是,國民黨政權竟然是利用那些,完全不具民意基礎,四十多年來未經由選民認可的非法代表來修憲。這樣的過程所產生的憲法,與過去專制國家,由君主及少數獨裁者所產生的憲法有何不同。這樣的憲法已淪為少數統治者用來壓制人民的工具,完全不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因此,國民黨少數野心政客竊取國家主權,否定國民主權的事實,已在名為修憲,實為毀憲的過程中,再度顯露無遺。國民黨政權長久以來故意壓制憲法學之研究,使一般國民沒有機會了解正確的憲法理論,更利用一手控制的傳播媒體,散佈錯誤的憲法理論,誤導憲政改造的方向。所謂「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實質修憲與程序修憲」都是有良知的憲法學者所不能了解的新術語。這種欺騙的手段,由國民黨畏懼公開探討憲法理論,即可明白。
面對年底(一九九一年)的選舉,全體國民應認清:第一,這並非公平、公正的選舉。一方面,國民黨已保有不必參與選舉的八十位增額代表。一方面,選舉本來就是要反映民意,但是國民黨卻以恐懼民意充分表達為理由,反對實施二票制,剝奪選民投下選擇政黨的一票。第二,這並非修憲的選舉。因為在國民主權原理之下,國民的制憲權是自然擁有的權力,並非憲法、法律或任何政黨可以剝奪,也不必有法源或依據,更無合法或非法的問題存在。只要國民能凝聚相當力量,顯示要求制憲的決心,就有權制憲。因此,年底的選舉就是顯示我們制憲決心的選舉,也是恢復國民主權的選舉。希望關心台灣前途的人民,共同努力,在選舉中表達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