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條例》共7章28條,對消防救援銜的稱謂、等級、授予、晉升等作出了專門規定。根據《條例》,消防救援銜授予物件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分別設置,其中,管理指揮人員設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高級、一級、二級、三級指揮長,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指揮員,共三等十一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專業技術高級指揮長和一級、二級、三級指揮長,專業技術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指揮員,共二等八級;消防員設一級、二級、三級消防長,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共三等八級。授予消防救援銜,以消防救援人員現任職務、德才表現、學歷學位、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消防救援人員勝任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且經培訓合格,方可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在執行消防救援任務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突出的可以提前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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