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二十七條,建立了防止干預干擾司法活動的制度機制:一是將黨政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責任追究制度擴大適用於任何單位或個人。
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記錄並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這樣,有關「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法律規定,就有了剛性的制度保障。
二是分別對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確規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規定可執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