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安全生產]
[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
[主體范圍]
[調整事項]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
[從業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職責】[工會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安全生產規划與城鄉規划]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條【安全生產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制定和執行】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分類]
第十一條【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中國安全生產協會]
第十三條【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
第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支持發展】
第十六條【獎勵】
[成果獎勵范圍]
[獎勵的方式]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划]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要求和履職保障】
第二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知識、管理能力要求】
[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二十五條【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統一管理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對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二十六條【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
[「三同時」原則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設計和審查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管理】
[安全設備]
第三十四條【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部分特種設備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條【淘汰制度】
[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重大危險源管理】
[重大危險源檔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條【危險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工傷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第五十條【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一條【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五十二條【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五十三條【獲得賠償權】
第五十四條【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第五十七條【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十條【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六十一條【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
[監督檢查權]
第六十三條【監督檢查的配合】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六條【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七條【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安全生產行政監察】
第六十九條【檢評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七十條【舉報制度】
第七十一條【舉報權】
第七十二條【舉報義務】
第七十三條【舉報獎勵】
第七十四條【輿論監督】
第七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應急能力建設及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建設]
第七十七條【政府職責】
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十九條【組織和設備的要求】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二條【事故搶救】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八十四條【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條【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七條【審批監管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檢評機構違法】
第九十條【資金投入違法】
第九十一條【單位負責人違法】
第九十二條【對主要負責人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第九十四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一)】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二)】
第九十七條【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
第九十九條【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發包、出租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同一作業區域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免責協議違法】
第一百零四條【從業人員違章操作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單位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七條【政府部門事故處理違法】
第一百零八條【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
第一百零九條【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用語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重大事故及隱患的划分及判定標准】[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第一百一十四條【生效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節錄)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節錄)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節錄)
(2011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1年2月25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實用附錄:
1.工傷賠償計算標准
2.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3.其他主要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索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改條文前后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