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范基地為依托,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等公益性職責,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第三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