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對象理論》是謝進杰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我對刑事審判對象問題的思考與探索始于2004年初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開始是從思考“刑事審判中的人”這一命題切入的,試圖揭示自古至今人在刑事審判中的角色、地位、命運、使命、行動和姿態諸層面的變化,從中覺察了審判對象在訴訟模式變遷過程發生的變化,發覺審判對象不僅是一個與被告人有關、也是與訴訟結構有關的命題,因而將思考的重心放在了審判對象的歷史變遷,並初步覺察在繁雜的訴訟客體、訴訟標的、訴訟主張、證明對象、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犯罪事實、指控罪行、指控罪名、訴因、公訴事實、刑事案件等詞匯堆里提煉“審判對象”概念的可能性。
謝進杰 1978年12月出生于廣東澄海,現任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山大學法律評論》主編、律師,研究領域為刑事程序、司法、憲政、司法改革與制度變遷。學術經歷︰法學學士(四川大學,2001)、法學博士(四川大學,2006)、法學講師(中山大學,2006)、法學副教授(中山大學,2008)、法學博士後(中國社會科學院,2010),愛德華茲研究員(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2010)。
目錄
總序
多一點問題意識,少一些重復研究(代序)
導論命題與方法
一、問題
二、概念
三、學術史
四、方法論
五、理論脈絡
第一編 理論構造
第一章 審判對象與被告人
一、刑事審判中的“人”
二、審判對象理論的立場
三、程序的理想、技術與“悖論”的消解
第二章 審判對象與訴訟結構
一、訴訟模式變遷背後的審判對象
二、審判對象在訴訟結構中的規定
三、訴訟構造發展與審判對象的張力
第三章 審判對象與訴訟程序
一、審判對象的運行規律
二、審判對象的提示
三、審判對象的展示
四、審判對象的變更
五、審判對象的型塑
六、審判對象的重復提起
第二編 制度表達
第四章 審判對象的制度表達
一、審判對象制度建設的意義
二、審判對象制度的框架結構
第五章 起訴書記載制度
一、起訴書記載的範例
二、起訴書記載的內容
三、起訴書記載的方法
四、起訴書記載的規則
第六章 審判對象變更制度
一、起訴變更中的權力關系
二、變更罪名的機制模式
三、模式分野背後的制度規律
四、變更的程序機制
第七章 禁止重復追訴制度
一、禁止重復追訴的理路
二、禁止重復追訴的限度
三、禁止重復追訴制度的再審視
第八章 審判對象制度的模型︰三個樣本
一、美國法的訴因制度︰以對抗制訴訟文化為背景
二、德國法的公訴事實制度︰以職權主義訴訟文化為背景
三、日本法的審判對象制度︰不同訴訟文化間的制度融合
第三編 中國問題
第九章 立法的表述︰案件事實制度
一、刑訴法典的立場
二、司法解釋的拓展
第十章 中國的審判對象制度︰實踐的表達
一、審判對象被提示的實踐
二、審判對象發生變更的情況
三、審判對象被重復提起的問題
四、審判對象問題意識的狀況
五、審判對象功能發揮的效果
第十一章 存在的問題及其發生原理
一、存在的問題︰一個綜述
二、犯罪控制與追究權力的擴張
三、控審配合與訴訟結構的失衡
四、實體真實與訴訟程序的失當
五、圍繞審判對象問題的制度缺陷
第十二章 圍繞審判對象問題的制度變革
一、審判對象制度建設的可行性
二、構築審判對象制度的整體思路
三、圍繞審判對象問題的程序改造
結語問題意識的確立
一、沒有審判對象的“刑事審判”?
二、假如審判對象可有可無?
三、面對理想與實踐的鴻溝!
四、確立一種審判對象問題意識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多一點問題意識,少一些重復研究(代序)
導論命題與方法
一、問題
二、概念
三、學術史
四、方法論
五、理論脈絡
第一編 理論構造
第一章 審判對象與被告人
一、刑事審判中的“人”
二、審判對象理論的立場
三、程序的理想、技術與“悖論”的消解
第二章 審判對象與訴訟結構
一、訴訟模式變遷背後的審判對象
二、審判對象在訴訟結構中的規定
三、訴訟構造發展與審判對象的張力
第三章 審判對象與訴訟程序
一、審判對象的運行規律
二、審判對象的提示
三、審判對象的展示
四、審判對象的變更
五、審判對象的型塑
六、審判對象的重復提起
第二編 制度表達
第四章 審判對象的制度表達
一、審判對象制度建設的意義
二、審判對象制度的框架結構
第五章 起訴書記載制度
一、起訴書記載的範例
二、起訴書記載的內容
三、起訴書記載的方法
四、起訴書記載的規則
第六章 審判對象變更制度
一、起訴變更中的權力關系
二、變更罪名的機制模式
三、模式分野背後的制度規律
四、變更的程序機制
第七章 禁止重復追訴制度
一、禁止重復追訴的理路
二、禁止重復追訴的限度
三、禁止重復追訴制度的再審視
第八章 審判對象制度的模型︰三個樣本
一、美國法的訴因制度︰以對抗制訴訟文化為背景
二、德國法的公訴事實制度︰以職權主義訴訟文化為背景
三、日本法的審判對象制度︰不同訴訟文化間的制度融合
第三編 中國問題
第九章 立法的表述︰案件事實制度
一、刑訴法典的立場
二、司法解釋的拓展
第十章 中國的審判對象制度︰實踐的表達
一、審判對象被提示的實踐
二、審判對象發生變更的情況
三、審判對象被重復提起的問題
四、審判對象問題意識的狀況
五、審判對象功能發揮的效果
第十一章 存在的問題及其發生原理
一、存在的問題︰一個綜述
二、犯罪控制與追究權力的擴張
三、控審配合與訴訟結構的失衡
四、實體真實與訴訟程序的失當
五、圍繞審判對象問題的制度缺陷
第十二章 圍繞審判對象問題的制度變革
一、審判對象制度建設的可行性
二、構築審判對象制度的整體思路
三、圍繞審判對象問題的程序改造
結語問題意識的確立
一、沒有審判對象的“刑事審判”?
二、假如審判對象可有可無?
三、面對理想與實踐的鴻溝!
四、確立一種審判對象問題意識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序
中華民族具有悠久的學術文化傳統。在我們的古典文化中,經學、史學、文學等學術領域都曾有過極為燦爛的成就,成為全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國家的文化傳統一樣,中國古典學術文化的發展並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雖然我們有著漫長的成文法傳統,但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卻遲遲得不到發育、成長。清末以降,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外來文化的影響以及法律學校的設立,法學才作為一門學科確立其獨立的地位。然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坎坷曲折的歷史始終使法學難以走上坦途,經常在模仿域外法學與注釋現行法律之間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間更索性徹底停滯。既先天不足,又後天失調,中國法學真可謂命運多舛、路途艱辛。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法律教育的恢復以及法律制度的漸次發展為我國法學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水準已經有了長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劇增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的成績。不過,至今沒有一套由本國學者所撰寫的理論法學叢書無疑是一個明顯的缺憾。我們認為,法學以及法制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深層次的理論探索。比起自然科學,法學與生活現實固然有更為緊密的聯系,但這並不是說它僅僅是社會生活經驗的反光鏡,或只是國家實在法的回音壁。法學應當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須在價值層面以及理論分析上給實在法以導引。在注重建設性的同時,它需要有一種批判的性格。就中國特定的學術背景而言,它還要在外來學說與固有傳統之間尋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適度的超越,從而不僅為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建設提供藍圖,而且對世界範圍內重大法律課題作出創造性回應。這是當代中國法學家的使命,而為這種使命的完成創造條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職責。
“中青年法學文庫”正是這樣一套以法學理論新著為發表範圍的叢書。我們希望此文庫能夠成為高層次理論成果得以穩定而持續成長的一方園地,成為較為集中地展示中國法學界具有原創力學術作品的窗口。我們知道,要使這樣的構想化為現實,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內外法學界的鼎力相助和嚴謹扎實的工作。“廟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賴源頭活水。區區微衷,尚請賢明鑒之。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法律教育的恢復以及法律制度的漸次發展為我國法學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水準已經有了長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劇增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的成績。不過,至今沒有一套由本國學者所撰寫的理論法學叢書無疑是一個明顯的缺憾。我們認為,法學以及法制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深層次的理論探索。比起自然科學,法學與生活現實固然有更為緊密的聯系,但這並不是說它僅僅是社會生活經驗的反光鏡,或只是國家實在法的回音壁。法學應當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須在價值層面以及理論分析上給實在法以導引。在注重建設性的同時,它需要有一種批判的性格。就中國特定的學術背景而言,它還要在外來學說與固有傳統之間尋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適度的超越,從而不僅為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建設提供藍圖,而且對世界範圍內重大法律課題作出創造性回應。這是當代中國法學家的使命,而為這種使命的完成創造條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職責。
“中青年法學文庫”正是這樣一套以法學理論新著為發表範圍的叢書。我們希望此文庫能夠成為高層次理論成果得以穩定而持續成長的一方園地,成為較為集中地展示中國法學界具有原創力學術作品的窗口。我們知道,要使這樣的構想化為現實,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內外法學界的鼎力相助和嚴謹扎實的工作。“廟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賴源頭活水。區區微衷,尚請賢明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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