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團訴訟研究》對澳大利亞、加拿大、韓國、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進行了比較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該領域系統研究的空白。本書以對相關國家證券集團訴訟重要程序與實體問題的“點對點”比較進行框架構築,有助于對證券集團訴訟研究的深化和細化。
羅斌,河南南陽人,先後就讀于中山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和復旦大學,分別獲文學學士學位、民商法碩士學位和民商法博士學位。現就職于《人民法院報》報社;高級編輯;主要研究方向為證券法、民事訴訟法和新聞傳播法。曾在《新華文摘》、《政法論壇》、《新聞與傳播研究》與《國際新聞界》等權威及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曾參加數項國家級和省部級課題研究。
目錄
序言(章武生)
前言
第一章 證券集團訴訟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概念及特征
一、證券集團訴訟的概念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程序特征
三、證券集團訴訟法律適用的特征
四、證券集團訴訟的社會、立法及法理特征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概述
一、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的內涵與外延
二、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
三、證券集團訴訟激勵機制
四、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
五、證券集團訴訟賠償及分配機制
六、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間的關系
第三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歷史沿革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發展軌跡
二、證券集團訴訟在其他國家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章 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建構的理論依據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公益性
一、公共利益的特征及群體訴訟的公益性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公益性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目的與功能
一、證券集團訴訟的目的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功能
第三節 現代型訴訟對傳統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修正理論
一、證券集團訴訟屬于現代型(公共)訴訟
二、辯論原則在現代型訴訟中的修正
三、處分原則在現代型訴訟中的修正
四、法官在現代型訴訟中的積極角色
第四節 “欺詐市場理論”
一、“欺詐市場理論”誕生的背景與原因:信賴問題的提出
二、“欺詐市場理論”的基礎——“有效市場理論”的產生及內涵
三、“欺詐市場理論”的產生:信賴推定的需要
四、“欺詐市場理論”的意義
五、“欺詐市場理論”的缺陷
六、“欺詐市場理論”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地位開始動搖
七、證券集團確認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
第三章 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與參加權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的條件及產生程序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的條件及產生程序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及產生程序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及產生程序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與產生程序
第三節 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
二、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對證券集團訴訟律師條件規定的缺失
三、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
第四節 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第五節 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結論及啟示
一、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結論
二、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啟示
第四章 證券集團訴訟激勵機制比較研究
第五章 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比較研究
第六章 證券集團訴訟賠償與分配機制比較研究
第七章 我國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研究
第八章 完善我國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的構想
證券集團訴訟立法或司法解釋建議稿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前言
第一章 證券集團訴訟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概念及特征
一、證券集團訴訟的概念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程序特征
三、證券集團訴訟法律適用的特征
四、證券集團訴訟的社會、立法及法理特征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概述
一、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的內涵與外延
二、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
三、證券集團訴訟激勵機制
四、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
五、證券集團訴訟賠償及分配機制
六、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間的關系
第三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歷史沿革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發展軌跡
二、證券集團訴訟在其他國家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章 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建構的理論依據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公益性
一、公共利益的特征及群體訴訟的公益性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公益性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目的與功能
一、證券集團訴訟的目的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功能
第三節 現代型訴訟對傳統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修正理論
一、證券集團訴訟屬于現代型(公共)訴訟
二、辯論原則在現代型訴訟中的修正
三、處分原則在現代型訴訟中的修正
四、法官在現代型訴訟中的積極角色
第四節 “欺詐市場理論”
一、“欺詐市場理論”誕生的背景與原因:信賴問題的提出
二、“欺詐市場理論”的基礎——“有效市場理論”的產生及內涵
三、“欺詐市場理論”的產生:信賴推定的需要
四、“欺詐市場理論”的意義
五、“欺詐市場理論”的缺陷
六、“欺詐市場理論”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地位開始動搖
七、證券集團確認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
第三章 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與參加權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的條件及產生程序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的條件及產生程序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及產生程序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及產生程序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與產生程序
第三節 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
二、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對證券集團訴訟律師條件規定的缺失
三、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
第四節 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
第五節 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結論及啟示
一、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結論
二、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啟示
第四章 證券集團訴訟激勵機制比較研究
第五章 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比較研究
第六章 證券集團訴訟賠償與分配機制比較研究
第七章 我國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研究
第八章 完善我國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的構想
證券集團訴訟立法或司法解釋建議稿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序
2004年,我承擔了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的項目《群體訴訟的理論與實踐》,2008年又承擔了國家留學基金委的中德合作交流項日《中歐群體訴訟比較研究》。上述課題自然使我這幾年的研究重心集中在群體訴訟上,我的學生也會參與其中的一些活動,如座談會、問卷調查、結構性訪談、個案研究等。受導師關注和研究內容的影響,我的博士生學位論文的選題前後有5篇都與群體訴訟有關,羅斌的《證券集團訴訟研究》是其中的一篇。
美國是世界上集團訴訟最發達的國家,在美國集團訴訟中,證券集團訴訟又是數量最多、最引人關注的訴訟.白20世紀70年代美國司法界引入“欺詐市場理論”、解決了集團訴訟在證券民事侵權領域的“門票”問題之後,集團訴訟在預防證券違法,促進公司治理,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甚至是巨大的作用。但伴隨著證券集團訴訟的發展,其被濫用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證券集團訴訟的泛濫”、“律師牟利的工具”等成為許多人描述此類訴訟的最常用詞,成為以上市公司為核心的利益集團攻擊證券集團訴訟的把柄。在此背景下,自1995年美國出台《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以來,對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的研究成了該領域主要的“潮流”。無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如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的立法與司法實踐,韓國《證券集團訴訟法》的立法,以及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均緊跟了制約的潮流。受此影響,證券集團訴訟功能的發揮受到了嚴重影響。而2008年始于美國、波及全球、沉重打擊世界經濟的金融危機,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證券集團訴訟在約束金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方面發揮的作用不夠。
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市場國家”,由于股市目的性、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等原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非常突出,中小投資者所蒙受的損失更為慘重;由于我國對集團訴訟在證券民事領域的禁止適用等限制性規定,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維權之路更加艱難,他們只能借助于共同訴訟或單一訴訟的形式,以昂貴的訴訟成本進行維權。由于缺乏證券集閉訴訟等有效的維權形式,絕大多數投資者只能選擇放棄維權,而任加害者逍遙法外,續收不法利益、
集團訴訟在我國證券民事侵權領域的適川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應該盡早提上“司法議程”。從已有立法來看,我國的集團訴訟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特別是缺乏針對不同類型集團訴訟的具體規定。因此,通過比較研究,引進和借鑒世界各國證券集團訴訟的先進理論和成功經驗,可以豐富我國民事糾紛類型化解決的理論,完善我國證券集團訴訟的立法與司法。
對證券集團訴訟的比較研究,是一個難度較大的問題。這不僅因為我國缺乏此類司法實踐,而且,據我了解,即使在此類訴訟發達的美國,系統的比較研究也極為罕見。在博士論文基礎上形成的本書,對澳大利亞、加拿大、韓國、美國證券集團訴訟的比較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丁該領域系統研究的空白。特別是本書以對相關國家證券集團訴訟重要程序與實體問題的“點對點”比較進行框架構築,更有助于對證券集團訴訟研究的深化和細化。
羅斌是我的博士生,在人民法院報理論部工作,工作崗位使其具備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密切聯系之便利。近年來,其在做好編輯工作的同時,也在學術的道路上不斷探索,在《新華文摘》、《政法論壇》、《法學雜志》等刊物發表論文近二十篇;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還順利通過了正高(高級編輯)資格的評審。
作為導師,我對羅斌取得的成績感到高興,並希望他繼續在工作和學術上取得更大成績。
章武生 2011年1月25日
美國是世界上集團訴訟最發達的國家,在美國集團訴訟中,證券集團訴訟又是數量最多、最引人關注的訴訟.白20世紀70年代美國司法界引入“欺詐市場理論”、解決了集團訴訟在證券民事侵權領域的“門票”問題之後,集團訴訟在預防證券違法,促進公司治理,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甚至是巨大的作用。但伴隨著證券集團訴訟的發展,其被濫用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證券集團訴訟的泛濫”、“律師牟利的工具”等成為許多人描述此類訴訟的最常用詞,成為以上市公司為核心的利益集團攻擊證券集團訴訟的把柄。在此背景下,自1995年美國出台《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以來,對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的研究成了該領域主要的“潮流”。無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如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的立法與司法實踐,韓國《證券集團訴訟法》的立法,以及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均緊跟了制約的潮流。受此影響,證券集團訴訟功能的發揮受到了嚴重影響。而2008年始于美國、波及全球、沉重打擊世界經濟的金融危機,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證券集團訴訟在約束金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方面發揮的作用不夠。
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市場國家”,由于股市目的性、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等原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非常突出,中小投資者所蒙受的損失更為慘重;由于我國對集團訴訟在證券民事領域的禁止適用等限制性規定,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維權之路更加艱難,他們只能借助于共同訴訟或單一訴訟的形式,以昂貴的訴訟成本進行維權。由于缺乏證券集閉訴訟等有效的維權形式,絕大多數投資者只能選擇放棄維權,而任加害者逍遙法外,續收不法利益、
集團訴訟在我國證券民事侵權領域的適川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應該盡早提上“司法議程”。從已有立法來看,我國的集團訴訟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特別是缺乏針對不同類型集團訴訟的具體規定。因此,通過比較研究,引進和借鑒世界各國證券集團訴訟的先進理論和成功經驗,可以豐富我國民事糾紛類型化解決的理論,完善我國證券集團訴訟的立法與司法。
對證券集團訴訟的比較研究,是一個難度較大的問題。這不僅因為我國缺乏此類司法實踐,而且,據我了解,即使在此類訴訟發達的美國,系統的比較研究也極為罕見。在博士論文基礎上形成的本書,對澳大利亞、加拿大、韓國、美國證券集團訴訟的比較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丁該領域系統研究的空白。特別是本書以對相關國家證券集團訴訟重要程序與實體問題的“點對點”比較進行框架構築,更有助于對證券集團訴訟研究的深化和細化。
羅斌是我的博士生,在人民法院報理論部工作,工作崗位使其具備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密切聯系之便利。近年來,其在做好編輯工作的同時,也在學術的道路上不斷探索,在《新華文摘》、《政法論壇》、《法學雜志》等刊物發表論文近二十篇;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還順利通過了正高(高級編輯)資格的評審。
作為導師,我對羅斌取得的成績感到高興,並希望他繼續在工作和學術上取得更大成績。
章武生 20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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