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的開國元勛們深信,無論在政治層面還是在生活層面,宗教信仰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的第一位總統,那位曾領導大陸軍贏得美國獨立的喬治·華盛頓曾說:「在造就政治繁榮昌盛的所有品性和氣質之中,宗教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

通識美國宗教文化遺產,詳細了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宗教信仰,會為更深地理解正義在美國的發展提供寶貴資源。

引自美國前司法部長約翰·戴維·阿什克羅夫特
為本書所作序

和世界上其他民族不同的是,美國人的生活是由一部成文憲法決定的,其中第一修正案則是美國憲法的靈魂所在。在判例法的傳統下,歷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通過判決對第一修正案的不同闡述給美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影響。這本書著重研究大法官生活背景與其判決之間的關系。為此,作者選擇了美國歷史上最具爭議的八個第一修正案判例,詳加討論。

本書共分兩部分,每部分四章節,每章節討論一個案例。每一章均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講述具體案件產生的歷史與文化背景。第二部分重點研究主審大法官們個人的童年、信仰、早期的法律職業及其成為大法官的仕途的經歷。第三部分則討論具體案件的結果、大法官之間的意見、沖突和判決對現實生活的影響。


傑伊·塞庫洛(Jay Sekulow),在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許多案件中參與辯論,被《美國國家律師》雜志(National Law Journal)評為美國最有影響力的100名律師之一,被《時代》(Time)評為最有影響力的25位保守派律師之一,被《商業周刊》評為美國最有名的保守派出庭律師。他作為美國法律與正義研究中心的大律師,同時也是美國司法部法律教育局的培訓老師。從業20多年,參與了無數美國最高聯邦法院的憲法訴訟,尤其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領域中擁有卓越的貢獻。
 

目錄

序 約翰·戴維·阿什克羅夫特
前言
第一章 公立學校的聖經之爭與費城騷亂——韋德爾訴吉拉德遺產案
第一節 文化/歷史背景
第二節 首席大法官:約瑟夫·斯托里(1779—1845)
第三節 案例:韋德爾訴吉拉德遺產案(1844)
第二章 教會—奴隸制之爭
第一節 教會/歷史背景
第二節 法官:塞繆爾·弗里曼·米勒(1816—1890)
第三節 案例:沃森訴瓊斯(1871)
第三章 摩門教的爭議
第一節 文化/歷史背景
第二節 大法官:莫里森·雷米克·韋特(1816—1888)
第三節 案例:雷諾茲訴合眾國案(1878)
第四章 關於基督教國家的爭論——這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第一節 文化/歷史背景
第二節 法官:大衛·約西亞·布魯爾(1837—1910)
第三節 案例:聖三一教堂訴美利堅合眾國案(1892)
第五章 關於良心:上帝與國家
第一節 文化/歷史背景
第二節 持多數派意見的法官:喬治·薩瑟蘭(1862—1942)
第三節 持相反意見的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休斯(1862—1948)
第四節 案例:美國訴麥金托什案(1931)
第六章 政教分離運動的興起
第一節 文化/歷史背景
第二節 大法官:雨果·拉斐特·布萊克(1886—1971)
第三節 案例:埃弗遜訴教育委員會(1947)
第七章 校園禱告爭議
第一節 文化/歷史背景
第二節 大法官:湯姆·C.克拉克(1899—1977)
第三節 案例:教育局訴謝穆普案(1963)
第八章 政教分離:萊蒙准則
第一節 文化/歷史背景
第二節 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1907—1995)
第三節 案例:萊蒙訴庫茲曼案(Lemon V.Kurtzman)(1971)
第九章 回到原地
宗教使用校園設施:羔羊教堂訴摩里奇斯自由學區案(Lamb』s chapel v.Center Morich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1993)
後記簡介
 

從第一批移民登陸美洲到合眾國建立,再從合眾國建立到今日,宗教和道德一直就對美國的歷史、政治和社會至關重要。美國總統,國會議員以及其他政府要員,在決定一些關鍵問題時,常常會反映其宗教立場。政府官員的個人成長背景,尤其是其宗教信仰,也常會對他們的政治和公共取向影響深遠。

盡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對法律如何實施意見不一,但是他們的宗教信仰卻深深地影響了他們的法理觀。所以,大法官們的宗教背景極其重要,尤其當那些涉及國計民生的案件——包括宗教自由案件——被呈遞至最高法院之時。

就像奧康納大法官所說,美國是一個「由宗教難民和追尋宗教自由的人組成的國家。」很多歐洲人正是由於母邦的宗教迫害才背井離鄉,來到北美尋求新的生活。這些人希望新政府不會因其非正統的或不受歡迎的宗教信仰而逼迫或窘難自己。即使那些主要因商業目的而建立的殖民地,也非常尊重宗教自由。

當殖民者們宣布自己從大英帝國獲得獨立並成立新的國家之時,宗教上的原則就成為這個新生國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獨立宣言》中,就有許多地方提到了宗教:

《獨立宣言》庄嚴宣告:人人皆「秉造物主之賜,而享有種種不可剝奪之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以及追尋幸福之權。」

《獨立宣言》仰而訴諸「自然法」和「自然的上帝」。該《宣言》並以如下訴告結束:為「吾民之公義向世界最崇高之正義吁求」,並因「堅信上帝的護佑」而效忠和持守此宣言。

美國的開國元勛們深信,無論在政治層面還是在生活層面,宗教信仰都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的第一位總統,那位曾領導大陸軍贏得美國獨立的喬治-華盛頓②曾說:「在造就政治繁榮昌盛的所有品性和氣質之中,宗教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宣誓就任總統時,華盛頓以「上帝佑我」結束,而此就職誓言的結語一直沿用至今。

美國第二任總統,《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的簽署人之一約翰·亞當斯認為,政府領導人「可以規划和預想自由,但惟有宗教和道德所確立的原則,才能為自由奠定牢固根基。」他進一步強調,「國家的長盛久安最終是依賴於全能者(上帝)的保守與祝福。」

獨立戰爭時代的將軍和政府領袖帕特里克·亨利曾說:「美德、道德和宗教」乃「一切政府和社會最重要的棟梁」。獨立戰爭時期的一位軍官、《合眾國憲法》的起草者之一古維諾爾·莫里斯②也曾說,「必須要有宗教。如果撕裂了宗教這一紐帶,那麼整個社會都會分崩離析。」

在建國早期,美國國會也同樣推崇宗教信仰和宗教儀式。例如,國會的國璽上印有拉丁銘文,「Annuit Coeptis」,這一銘文的意思就是,「吾人行為已蒙上帝悅納」。國會也聘有專職牧師。國會還要求華盛頓總統宣布一年的某一天為全國禱告感恩節。立法會議以禱告開始的習俗也一直延續至今。在建國早期,國會還通過了一部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此一法律規定,「宗教、道德和知識對良政和人類幸福皆為不可或缺,學校和教育措施永遠值得鼓勵。」

對宗教於美國政府和社會的重要性之闡述,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里也可以找到根據。《合眾國憲法》的簽署人之一詹姆斯·威爾遜大法官曾說:「人法的終極權威必須依賴神聖法律之權威。宗教和法律不僅完全不相敵對,而且尤像孿生姊妹、友人,或能相濡以沫的幫工」。另一位簽署《合眾國憲法》的大法官威廉·帕特森則宣稱,「宗教和道德是善政、良序和優法所必需的。」100多年之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曾如此評價美國人民:「這是一個有宗教信仰的民族。歷史證明了這一點。從新大陸發現直至今日,眾口同聲為此作了證明。」

那些撰寫《憲法》的人深信,道德對社會福祉至關重要,他們也深信,鼓勵宗教是培養道德的最佳方式。國父們堅定相信,有一位神,並且袍就是那不可剝奪的人權之根基。這一堅定信念在國父們的著作中展露無疑——從《五月花公約》一直到《憲法》本身……

我們現代人的觀念也並沒有發生顯著改變……在各級政府中,在各種公開場合,談論這位全能者的情形比比皆是。我們的通貨,烙有「信靠上帝」的銘言。我們的效忠宣誓,公認我國「在上帝之下」。正如我們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所寫:「我們的族群,深懷信仰,我們的風習,以一位至高者(上帝)為根基。」

通識美國宗教文化遺產,詳細了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宗教信仰,會為更深地為理解正義在美國的發展提供寶貴資源。

約翰·戴維·阿什克羅夫特
美國前任司法部長(20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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