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征】
第三條【處罰程序應適用的法律規范】
第四條【適用范圍】
第五條【基本原則】
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主管和管轄】
第八條【民事責任】
第九條【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尋釁滋事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干擾無線電業務及無線電台I站)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征】
第三條【處罰程序應適用的法律規范】
第四條【適用范圍】
第五條【基本原則】
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主管和管轄】
第八條【民事責任】
第九條【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尋釁滋事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干擾無線電業務及無線電台I站)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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