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
定價:204
NT $ 177
  • 作者:梁慧星組織 編寫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07-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11822177
  • ISBN13:9787511822178
  • 裝訂:平裝 / 397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內容簡介

本書編纂體例采潘德克吞式,將規範民事生活關系的規則,以法律關系為標準,劃分為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四編,再將各編共同規則包括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和期日期間等抽出,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形成法典“總則—分則”結構。鑒于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產生各種新的合同類型和新的侵權行為類型,致債權編條文數劇增而與其他各編不成比例,遂參考荷蘭新民法典將債權編分解為債權總則、合同和侵權行為三編,形成法典“雙層”結構。草案從編纂體例、章節安排、制度設計到每一條款的文字表述,均特別著重于法律的邏輯性、體系性和可操作性,旨在確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統一性,及人民據以預測自己行為法律後果的可預測性。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非法人團體
第四章 權利客體
第五章 法律行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期日、期間
第二編 物權
第九章 通則
第十章 所有權
第十一章 基地使用權
第十二章 農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鄰地利用權
第十四章 典權
第十五章 抵押權
第十六章 質權
第十七章 留置權
第十八章 讓與擔保
第十九章 佔有
第三編 債權總則
第二十章 通則
第二十一章 債的原因
第二十二章 債的種類
第二十三章 債的履行
第二十四章 債的保全
第二十五章 債的變更與移轉
第二十六章 債的消滅
第四編 合同
第二十七章 通則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章 買賣合同
第三十四章 供用電水氣熱合同
第三十五章 贈與合同
第三十六章 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章 存款合同
第三十九章 借款合同
第四十章 借用合同
第四十一章 雇用合同
第四十二章 承攬合同
第四十三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四十四章 項目建設運營合同
第四十五章 運輸合同
第四十六章 委托合同
第四十七章 行紀合同
第四十八章 居間合同
第四十九章 技術合同
第五十章 保管合同
第五十一章 倉儲合同
第五十二章 物業管理合同
第五十三章 教學培訓合同
第五十四章 醫療合同
第五十五章 餐飲合同
第五十六章 住宿合同
第五十七章 旅游合同
第五十八章 演出合同
第五十九章 出版合同
第六十章 合伙合同
第六十一章 保證合同
第六十二章 獨立保證合同
第五編 侵權行為
第六十三章 通則
第六十四章 自己的侵權行為
第六十五章 對他人侵權之責任
第六十六章 準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
第六十七章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六編 親屬
第六十八章 通則
第六十九章 親屬
第七十章 結婚
第七十一章 夫妻關系
第七十二章 離婚
第七十三章 父母子女
第七十四章 收養
第七十五章 扶養
第七十六章 監護與照顧
第七編 繼承
第七十七章 通則
第七十八章 法定繼承
第七十九章 遺囑處分
第八十章 遺贈扶養協議
第八十一章 遺產的處理
 

亨利‧梅因爵士在《古代法》一書中指出,人類社會法律發展的進程是,先有習慣法,然後由習慣法進到成文的法典法。據法律史學者的研究,中國法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古文獻記載,夏代的法律稱做“禹刑”,商代的法律稱做“湯刑”,周代的法律有“九刑”和“呂刑”。這些法律,應屬于梅因爵士所謂的習慣法。中國法律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演進,發生在春秋戰國(公元前770。公元前256年)時期。這一時期,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各諸侯國紛紛編纂、公布成文法。如鄭國(公元前806—公元前375年)于公元,前536年“鑄刑書于鼎”,公布成文法。晉國(公元前715。公元前349年)于公元前513年“鑄刑鼎”,公布成文法。魏國(公元前403。公元前225年)的李悝(?一約公元前395年)在收集整理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著《法經》六篇,被認為是體系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中央集權的專制帝國,以魏國的《法經》為藍本,制定“秦律”。漢代在“秦律”基礎上加以增刪,制定“九章律”。此後的歷代王朝,均重視成文法典的編纂,產生過諸如“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杰出的成文法典,並對東北亞、東南亞諸國的法制產生過重大影響。中國法律,自春秋戰國時期實現成文化,直至清代末期,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形成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華法系。

中國法律,從春秋戰國時期魏國的《法經》,直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是以刑法規範為主,兼及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學者稱為“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值得指出的是,歷代成文法典,即使涉及民事生活關系,也以規定采用刑罰制裁為限,實質上仍屬于刑法規範,與現今所謂民法不同。現今所謂民法,特指近現代民法。其基本特征是︰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私權不受侵犯、過失責任。中國歷史上不存在現今所謂民法,是因為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態始終居于主體地位,歷代封建王朝始終實行“重農抑商”政策,抑制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並在政治上實行封建君主專制主義統治,不具備產生諸如自由、平等、權利、義務等近代民法觀念的條件。現今中國民法,非中國所固有,而是清朝末期從外國繼受而來。

進入19世紀,中國封建社會已經腐朽沒落。中國在第一次鴉片戰爭( 1840~1842)和第二次鴉片戰爭(1856—1860)中戰敗,被迫簽訂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鴉片戰爭之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國家。中華民族開始了一百多年屈辱、苦難、探索和斗爭的歷程。兩次鴉片戰爭的失敗,表明中國與西方列強之間在軍事和科學技術上存在巨大差距,促使清王朝統治集團內部分化出主張學習西方先進科學技術的洋務派。19世紀60年代至90年代末,貫徹洋務派的主張,中國興起學習西方先進技術、購買西方新式武器、創建新式軍隊、創辦軍事工業和民用工業的“洋務運動”。在不長的時間,中國創建了近代的陸軍和海軍,建成近代軍事工業體系和民用工業體系,中國資本主義有了初步的發展。

中國在公元1894一1895年的中日戰爭中被東鄰日本戰敗,宣告“洋務運動”失敗。中國人終于認識到︰靠學習西方先進技術不能真正實現“自強”的目的,還必須學習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但統治集團內部“後黨”與“帝黨”之間,對于應否廢棄中國傳統法制意見沖突,不能達成共識。1900年8月,英、法、德、俄、美、日、意、奧八國聯軍攻佔北京,慈禧太後和光緒皇帝倉皇出逃。次年,中國政府被迫與英、法、德、俄、美等11國簽訂不平等條約,其中規定中國政府支付賠款四億五千萬兩白銀。此次事變,終于促使統治集團內部達成共識︰中國要富強,非學習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 1902年光緒皇帝頒布詔書,宣布實行“新政改革”。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律大臣,設立修訂法律館,“參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由此揭開中國繼受外國法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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