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王林敏所著,其核心內容由如下幾部分構成︰當事人對民間習慣的主張與舉證、法官對民間習慣的確認與識別以及法官對民間習慣的適用。
從司法技術角度來看,法官識別民間習慣主要涉及方法和標準兩個方面的問,其內容則包括規範識別和合法性檢驗兩個層面。法官要站在民間的立場識別出民間習慣的規範性,習慣規範的本意即社會主體對習慣的遵循並且以習慣規範作為評價標準,所以社會主體對民間習慣的認同是民間習慣正當性的主要來源。
但習慣的正當性的判斷標準不能是它自身。因此,法官要站在習慣的外部立場,以作為法律精神原則的社會主流價值觀和制定法對民間習慣設定的要求進行檢驗。這在司法中就表現為以法官的知識結構為主要構成要素的法官的前見對民間習慣的過濾機制。
一般而言,只有經過法官的識別確定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的民間習慣才有可能得到法官的適用。在法制史中,民間習慣的司法識別實質上是法官對民間習慣的捕捉與重構,是法律職業要素注入非正式法律傳統的過程。習慣法的形成也意味著民間習慣的邊緣化,這是民間習慣自身的歷史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