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界限︰實證主義命題群之展開

法律的界限︰實證主義命題群之展開
定價:156
NT $ 136
  • 作者:陳景輝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7-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62031088
  • ISBN13:9787562031086
  • 裝訂:平裝 / 345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法律,無疑是一種極為復雜的社會現象。正是由于這種復雜性,有關“法律是什麼”的爭論始終是法律理論永恆不變的主題。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到,對于這個問題的不同解答,不但會影響到理解法律的方式,而且也會牽涉到如何看待法律實踐的過程與性質。與此相關,法律實踐問題爭議的背後,實際上也隱含著法律概念問題的矛盾立場。因此,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的角度而言,都必須慎重地對待“法律是什麼”這個核心問題。然而,由于這個問題本身的開放性以及具體問題形態的多變性,使得相關討論不可能漫無邊際的展開,它必須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這樣做,才能進一步明晰所要討論的主題與範圍,並排除與主題無關的領域。在我看來,對于理論史的研究恐怕是最好的問題限定方式。這是因為︰其一,由于理論的發展史實際上就是理論的問題史,所以法律理論的歷史同樣展現為那些衍生自“法律是什麼”的系列問題相互爭斗的歷程。在這個去蕪存精的過程中,很多追問被淘汰的同時,另外的追問卻可能始終維持一貫的中心地位。

這些問題就構成了法律理論史的主題,這也意味著,執著于那些已經被淘汰的問題將是無意義的。其二,不可否認,問題的提出方式其實已經隱含了回答這些問題的基本路向。如果研究者能夠清楚地明白是什麼樣的問題在困惑著你,那麼你也就知道應該到這里、而不是那里尋找解除這些困惑的線索。
 

目錄

導論
一、基本設問:問題間的傳承
二、題目解釋‧Ⅰ:法實證主義與實證主義哲學
三、題目解釋‧Ⅱ:命題的功能與意義
四、論證結構
第一章 分離命題:實證主義的基礎命題
第一節 實證主義的興起
一、傳統自然法的世俗化:本質-神諭-理性
二、知識論的轉變:事實與價值的二分
三、主權論、民族國家與實在法地位的變化
四、Hobbes的命令理論
第二節 經驗與規範:實證主義最初的理論模型
一、John Austin的經驗實證主義
二、Hans Kelsen的規範實證主義
三、分離命題與制裁中心的法律概念:兩個理論模型的比較
第三節 精致的實證主義:H.L A.Hart的理論模型
一、行動中的語言:對定義研究方法的批判
二、對原有法律理論的批判
三、義務觀念與內在觀點
四、雙重規則理論與承認規則的屬性
五、分離命題與最低限度自然法
第四節 何謂實證主義:分離命題的功能與意義
一、實證主義的基本特征:分離命題
二、分離命題的
三、分離命題與主權者、基本規範、承認規則
第二章 社會來源命題與道德安置命題
第一節 規則模式與承認規則的缺陷:Dworkin的批判
一、規�模式:Dworkin對實證主義理論的總結
二、法律原則與承認規則
三、社會規則理論與承認規則的屬性
四、小結
第二節 Joseph Raz的社會來源命題
一、Raz論法律規�與法律原�的區別
二、社會來源命題
三、小結
第三節 道德安置命題
一、David Lyons對于德沃金的批判
二、Jules Coleman的積極與消極實證主義
三、Wil Waluchow的強與弱實證主義
四、小結
第四節 包容性實證主義與排他性實證主義
一、兩種實證主義的分野及其名稱的確定
二、兩種實證主義的共同點
三、實證主義的實證觀念
第三章 社會慣習命題
第一節 Dworkin對慣習命題的挑戰
一、參與者觀點、法理學性質與法律觀念
二、理論爭論與經驗爭論
三、法律的語義學理論與語義學之刺
四、兩種悌弱命題及其缺陷
五、整體法理論的缺陷與本節小結
第二節 實證主義的反駁與哈特的慣習主義轉向
一、理論研究者的觀點與法律理論的基本屬性
二、語義學之刺與實證主義
三、Hart的慣習主義轉向
第三節 構成性慣習與合作性慣習
一、慣習與法律
二、構成性慣習
三、合作性慣習
第四節 實證觀念與慣習命題
一、實證觀念與社會事實命題
二、慣習命題及其對于Dworkin批判的化解
三、排他性實證主義與慣習命題
第四章 權威命題與實踐差異命題
第一節 權威命題與法律概念
一、Joseph Raz的權威理論
二、權威命題與法律概念的聯結
三、權威與排他性實證主義
四、小結
第二節 實踐差異命題
一、一般規範性判斷與規則的區別
二、法律理論與規則指引
三、規則指引功能與實踐差異命題
四、政治道德與實踐差異
五、小結
第三節 包容性實證主義對于權威性命題的批判
一、權威性與斷然性的分離:Waluchow的理由
二、正當性權威與法律概念:Coleman的回應
三、法律對于正當性權威的要求:Himma的反駁
第四節 包容性實證主義對于實踐差異命題的批判
一、包容性實證主義的充分成分與必要成分
二、必要成分、充分成分與實踐差異命題
三、法律的功能與實踐差異命題
四、本章小結
第五章 綜合討論:法律的界限
第一節 各命題間的關系
一、四個命題群間的傳承
二、命題之間的對抗
第二節 法律的界限與權威
一、包容性實證主義的優越性
二、可分離命題、道德論證與法律的界限
三、包容性實證主義與法律的權威性
四、法律、道德與實踐推理:仍需澄清的問題
第三節 法律理論的屬性與價值判斷
一、哈特的描述社會學
二、德沃金的參與者觀點與規範性理論
三、描述性法律理論與價值判斷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無論我們怎樣“重新發現了人的心靈”,但我們無疑早已進入了“分析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學者被迫在各種話語、多重立場和意見雜陳的喧囂中找到冷靜、客觀、理性辯論的基點,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達、正確的理解和溝通、可靠的知識建立起一個商談的平台。

這樣一種精神氣質亦漸漸蔓延至法學研究者的日常作業之中,我們在哈特、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經感受到法學分析和論辯本身所透現的“精致的風格”,而這種風格恰恰是法學這樣一門學問自始不可或缺的。

現代的法律已經逐漸脫離原始法的直觀、感性的想象,變得愈來愈抽象和晦暗不明,與工商時代的多種語境、關系和變數扭結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被多重意義、多種系統環境包裹著的系統。生活在當下的每一個人,哪怕是創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專事研究的法學者亦難以窺覽其復雜交織的全貌。不可否認,最優秀的法學者都會在這個利維坦面前顯得局促和惶惑。我們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無力感。

其實,這也是一種挑戰,一種像埃德加‧莫蘭(Edgar Morin)所稱“復雜性的挑戰”。復雜而混沌的法律問題要求我們的法學者學會“與不確定性一起工作”,在無序的、非常規的社會事件、法律案件以及語義模糊的法律條文所構成的“意義漂移的世界”中尋找到一種確定無疑的知識圭臬、商談的規則和求解的答案。無論如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刻也離不開法學方法。盡管我們並非倡導“方法至上”(約翰‧杜威語),但我們也惟有依靠方法才能使自己的信念逐漸通過證成轉化為知識。

我們收錄于“叢書”的作品並非是一眼即尋求到“法的目的地”的理論體系,它們大多只是嘗試從某種方法、視域或立場出發探尋某個特殊法律問題的理論努力,它們所提供的或許只是一個可能的出發點、一種認識的可能性或者一個在眾多理解中的一種理解。但我們希望有一份真誠的心情對待學術,並在法學方法論領域始終保守這一謹慎的態度。

舒國瀅
2006年9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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