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點校部分,以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傳斯年圖書館藏盧見曾補刻本為底本,加上新式標點;以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簡稱『文淵閣四庫本』)、文津閣四庫全書本(簡稱『文津閣四庫本』)、四部備要本(簡稱『備要本』),詳加校勘。補正部分,則據廣文書局影印之翁方綱經義考補正(簡稱『補正』)、台灣商務印書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總目(簡稱『四庫總目』)、廣文書局影印之羅振玉經義考目錄校記(簡稱『校記』)。
若補正、四庫總目、校記有辨正經義考著錄書名、撰者、篇卷、存佚、敘錄之疏誤時,則將辨正、補充之文字列於該目之後,並加上『補正』、『四庫總目』、『樣鈁』字樣,以與經義考正文區別,其排列亦較經義考本文低一格。
若補正、四庫總目、校記對經義考著錄之某書皆有辨正文字時,則依以上諸書成書先後,依序排列。
補正、四庫總目、校記提正經義考者,僅摘錄其提正部分之文字,並詳錄其卷數、頁數於該段文字之下;然四庫總目著錄之書名與經義考所著錄者,有名異實同之現象,如經義考著錄魏了翁春秋要義,四庫總目作春秋左傳要義,故引總目文字之後,注明:『卷二十七,頁二十一——二十二,春秋左傳要義三十一卷提要。』另外,四庫總目辨正經義考所著錄之經書,如辨正陳傅良之左氏章指,卻在春秋後傳提要論及之,如此類者,則以春秋後傳提要注明之。
校記列經義考著錄亡佚之書若干後,則提『馬國翰均有輯本』或『黃爽均有輯本』。凡校記提示有輯本者,本書皆分別陳敘其文字於經義者著錄該書亡佚部分之後。
標點方式,以新式標點符號為准,書名、篇名用書名號,人名、地名、朝代、年號等用專名號。
經義考所錄諸家文字,若為全引,則以引號識之,如為約引,則僅加以標點,不加引號。
盧氏補刻本有不少俗字,除部分引文為保留原書字樣外,皆改為現行通行字,如『蓋』改為『蓋』、『備』改為『備』、『據』改作『據』『概』改作『概』等。
盧氏補刻本原有盧氏所編總目二卷,因僅列卷目,不列書名、作者,茲刪去。另重編有書名、作者之目次,列為首冊。
為方便讀者檢索,本書編有著錄書目之書名和作者索引,附於首冊目次之後。
目錄
經義考新校序
點校凡例
盧見曾序
盧見曾奏狀
陳廷敬序
毛奇齡序
盧見曾識語
御制題朱彝尊經義考
乾隆上論
三寶紀文
卷一 御注、敕撰
卷二 易一
卷三 易二
卷四 易三
卷五 易四
卷六 易五
卷七 易六
卷八 易七
卷九 易八
卷十 易九
卷十一 易十
卷十二 易十一
卷十三 易十二
卷十四 易十三
卷十五 易十四
卷十六 易十五
卷十七 易十六
卷十八 易十七
卷十九 易十八
卷二十 易十九
卷二十一 易二十
卷二十二 易二十一
卷二十三 易二十二
卷二十四 易二十三
卷二十五 易二十四
卷二十六 易二十五
卷二十七 易二十六
卷二十八 易二十七
卷二十九 易二十八
卷三十 易二十九
卷三十一 易三十
卷三十二 易三十一
卷三十三 易三十二
卷三十四 易三十三
卷三十五 易三十四
卷三十六 易三十五
卷三十七 易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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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校凡例
盧見曾序
盧見曾奏狀
陳廷敬序
毛奇齡序
盧見曾識語
御制題朱彝尊經義考
乾隆上論
三寶紀文
卷一 御注、敕撰
卷二 易一
卷三 易二
卷四 易三
卷五 易四
卷六 易五
卷七 易六
卷八 易七
卷九 易八
卷十 易九
卷十一 易十
卷十二 易十一
卷十三 易十二
卷十四 易十三
卷十五 易十四
卷十六 易十五
卷十七 易十六
卷十八 易十七
卷十九 易十八
卷二十 易十九
卷二十一 易二十
卷二十二 易二十一
卷二十三 易二十二
卷二十四 易二十三
卷二十五 易二十四
卷二十六 易二十五
卷二十七 易二十六
卷二十八 易二十七
卷二十九 易二十八
卷三十 易二十九
卷三十一 易三十
卷三十二 易三十一
卷三十三 易三十二
卷三十四 易三十三
卷三十五 易三十四
卷三十六 易三十五
卷三十七 易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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