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