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西班牙刑法典》和《西班牙憲法典》之後,《西班牙商法典》又要出版了。前些天,潘燈將書稿交到我手里,邀我作序。回憶譯者2004年和2006年將前兩本譯著送到我手里時的情形,依然歷歷在目。三年多來,潘燈始終是那樣的清瘦,始終是那樣的執著。
西班牙對于我們做法學研究的人來說,很是陌生,究其原因就是很長一段時間里國內缺乏一套可以參考的西班牙法律譯本。尤其是像我這樣做國際私法研究的,很多時候必須回歸到對象國的內國法才能將一個問題徹底解決。從這個角度講,由衷地為這本書的出版感到高興。
盡管對于《中國民法典》結構的爭論已經塵埃落定,但當下的學術界關于我國商事立法基本形式的學理爭論依然不絕于耳。有學者認為,民商應該合一,明確提出要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反對在民法之外另訂商法,主張將商法的內容融入民法,使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有學者認為,“民離商缺其生命,商離民少其根本”,真正的民商合一和中國的民商立法應當是制訂一部統一完備的《民商法典》。有學者認為,中國不必制定民法典,而應立足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民商法律總綱”,並以此指導完善現有的民商事單行法律,從而建立以民商法律總綱為統帥、以各單行法為骨干的民商法律網絡。更有學者認為,既然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毫無疑義,那麼在立法模式上,中國就應采取私法二元結構的立法模式,即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單獨制定一部《商法典》。
《西班牙商法典》的漢譯本問世,不僅使我們更深入了解和分析這部典型的“民商分立模式”的商法典,更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從理論上比較分析商事立法體系與制度的新途徑。由于深受法國立法模式的影響,西班牙沿襲了民商分立,而不是民商合一,應該說她符合了當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現狀與趨勢。時隔100多年,《西班牙商法典》一直在延用,且在結構上沒有經歷較大的改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同時,這部法典也具有鮮明的本國特色,即“海商法”部分佔據了很大的篇幅,這是《西班牙商法典》與其他國家的《商法典》風格迥異的最大特征。西班牙是一個臨海的國家,海上貿易為西班牙的崛起提供了豐厚的物質基礎。
目錄
序言
譯者前言
第一卷 商人及總則
第一章 商人及商行為
第二章 商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制度
第一節 賬薄
第二節 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節 集團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四章 商事合同總則
第五章 營業地
第一節 交易所
第二節 交易所的操作
第三節 締結合同的其他特點︰集市、市場和商店
第六章 中介人及其義務
第一節 中介人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交易所代理人
第三節 商事經紀人協會
第四節 船運中介協會
第二卷 商事特別合同
第一章 商事公司
第一節 公司的設立及其分類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四節 股份兩合公司
第五節 有限公司
第六節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節 信托公司
第八節 開具和提現期票銀行
第九節 鐵路公司和其他公共建築公司
第十節 倉儲公司
第十一節 土地信貸公司或土地信貸銀行
第十二節 農業銀行和農業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十三節 商事公司的破產和清算
第二章 合資經營
第三章 商業行紀
第一節 行紀人
第二節 其他形式的商業委托,代銷人、雇員的雇
第四章 商業保管
第五章 商業借貸
第一節 商業借貸
第二節 擔保的借貸
第六章 買賣、交易、無背書的有價證券的轉讓
第一節 買賣
第二節 互易
第三節 無背書有價證券的轉讓
第七章 陸路交通運輸商事合同
第八章 保險合同
第九章 商事擔保
第十章 匯票合同
第十一章 支付委托書、提貨單、期票、支票的合同
第十二章 票據持有人的權利,票據的搶劫、盜竊或丟失
第一節 票據持有人的權利
第二節 不記名證券和票據文件的搶劫、盜竊或丟失
第十三章 可背書轉讓的信用證
第三卷 海南法
第一章 船舶
第二章 海商貿易參與人
第一節 船舶所有人和船主
第二節 船長
第三節 船員
第四節 貨運員
第三章 海南特別合同
第一節 船舶租用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形式和效力
二、出生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托運人的義務
四、船舶租賃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推銷
五、海上旅行的乘客
六、提單
第二節 船舶抵押合同或押船冒險貸款
第三節 海上保險合同
一、合同的格式
二、可投保的標的及其估價
三、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義務
四、保險合同的無效、推銷和修訂
五、保險標的的遺棄
第四章 風險、損失以及海南事故
第一節 海損
第二節 強制靠港
第三節 撞船
第四節 海難
第五章 海損的證據和理算
第一節 各類海損的共同規定
第二節 共同海損的理算
第三節 分別海損的理算
第四卷 無力支付、破產和時效
第一章 無力支付、破產總則
第一節 無力支付及其效力
第二節 破產總則
第三節 破產的分類
第四節 破產時與債權人的協議
第五節 破產時債權人的權利及其優先權
第六節 破產後重新獲得經營權
第七節 普通商事公司破產的總則
第八節 鐵路公司、公共工程類公司及企業的無力支付和破產
第二章 時效
第三章 一般規定
譯後記
譯者前言
第一卷 商人及總則
第一章 商人及商行為
第二章 商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制度
第一節 賬薄
第二節 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節 集團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四章 商事合同總則
第五章 營業地
第一節 交易所
第二節 交易所的操作
第三節 締結合同的其他特點︰集市、市場和商店
第六章 中介人及其義務
第一節 中介人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交易所代理人
第三節 商事經紀人協會
第四節 船運中介協會
第二卷 商事特別合同
第一章 商事公司
第一節 公司的設立及其分類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四節 股份兩合公司
第五節 有限公司
第六節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節 信托公司
第八節 開具和提現期票銀行
第九節 鐵路公司和其他公共建築公司
第十節 倉儲公司
第十一節 土地信貸公司或土地信貸銀行
第十二節 農業銀行和農業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十三節 商事公司的破產和清算
第二章 合資經營
第三章 商業行紀
第一節 行紀人
第二節 其他形式的商業委托,代銷人、雇員的雇
第四章 商業保管
第五章 商業借貸
第一節 商業借貸
第二節 擔保的借貸
第六章 買賣、交易、無背書的有價證券的轉讓
第一節 買賣
第二節 互易
第三節 無背書有價證券的轉讓
第七章 陸路交通運輸商事合同
第八章 保險合同
第九章 商事擔保
第十章 匯票合同
第十一章 支付委托書、提貨單、期票、支票的合同
第十二章 票據持有人的權利,票據的搶劫、盜竊或丟失
第一節 票據持有人的權利
第二節 不記名證券和票據文件的搶劫、盜竊或丟失
第十三章 可背書轉讓的信用證
第三卷 海南法
第一章 船舶
第二章 海商貿易參與人
第一節 船舶所有人和船主
第二節 船長
第三節 船員
第四節 貨運員
第三章 海南特別合同
第一節 船舶租用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形式和效力
二、出生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托運人的義務
四、船舶租賃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推銷
五、海上旅行的乘客
六、提單
第二節 船舶抵押合同或押船冒險貸款
第三節 海上保險合同
一、合同的格式
二、可投保的標的及其估價
三、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義務
四、保險合同的無效、推銷和修訂
五、保險標的的遺棄
第四章 風險、損失以及海南事故
第一節 海損
第二節 強制靠港
第三節 撞船
第四節 海難
第五章 海損的證據和理算
第一節 各類海損的共同規定
第二節 共同海損的理算
第三節 分別海損的理算
第四卷 無力支付、破產和時效
第一章 無力支付、破產總則
第一節 無力支付及其效力
第二節 破產總則
第三節 破產的分類
第四節 破產時與債權人的協議
第五節 破產時債權人的權利及其優先權
第六節 破產後重新獲得經營權
第七節 普通商事公司破產的總則
第八節 鐵路公司、公共工程類公司及企業的無力支付和破產
第二章 時效
第三章 一般規定
譯後記
序
繼《西班牙刑法典》和《西班牙憲法典》之後,《西班牙商法典》又要出版了。前些天,潘燈將書稿交到我手里,邀我作序。回憶譯者2004年和2006年將前兩本譯著送到我手里時的情形,依然歷歷在目。三年多來,潘燈始終是那樣的清瘦,始終是那樣的執著。
西班牙對于我們做法學研究的人來說,很是陌生,究其原因就是很長一段時間里國內缺乏一套可以參考的西班牙法律譯本。尤其是像我這樣做國際私法研究的,很多時候必須回歸到對象國的內國法才能將一個問題徹底解決。從這個角度講,由衷地為這本書的出版感到高興。
盡管對于《中國民法典》結構的爭論已經塵埃落定,但當下的學術界關于我國商事立法基本形式的學理爭論依然不絕于耳。有學者認為,民商應該合一,明確提出要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反對在民法之外另訂商法,主張將商法的內容融入民法,使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有學者認為,“民離商缺其生命,商離民少其根本”,真正的民商合一和中國的民商立法應當是制訂一部統一完備的《民商法典》。有學者認為,中國不必制定民法典,而應立足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民商法律總綱”,並以此指導完善現有的民商事單行法律,從而建立以民商法律總綱為統帥、以各單行法為骨干的民商法律網絡。更有學者認為,既然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毫無疑義,那麼在立法模式上,中國就應采取私法二元結構的立法模式,即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單獨制定一部《商法典》。
《西班牙商法典》的漢譯本問世,不僅使我們更深入了解和分析這部典型的“民商分立模式”的商法典,更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從理論上比較分析商事立法體系與制度的新途徑。由于深受法國立法模式的影響,西班牙沿襲了民商分立,而不是民商合一,應該說她符合了當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現狀與趨勢。時隔100多年,《西班牙商法典》一直在延用,且在結構上沒有經歷較大的改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同時,這部法典也具有鮮明的本國特色,即“海商法”部分佔據了很大的篇幅,這是《西班牙商法典》與其他國家的《商法典》風格迥異的最大特征。西班牙是一個臨海的國家,海上貿易為西班牙的崛起提供了豐厚的物質基礎。
可以說,當時的立法者在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走出了一條適合西班牙國情的商事立法之路。這對我們今天制定我們的商事法律,甚至是構築整個立法架構都是有啟發意義的。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同于人類社會以往的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我國選擇的立法模式,既不可能是大陸法系推理方式的翻版,也不可能是英美法系實證主義的照搬,而是要在充分考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上,選擇適合自己的模式。
1975年佛朗哥去世後,西班牙結束了近40年的專制獨裁統治,開始向現代民主政治過渡,經濟領域也迅速向資本主義主流社會和主流模式靠攏,《西班牙商法典》中的大量條文其實已不再適用。《商法典》之外,出現了《有限公司法》、《證券交易所法》、《銀行法》等大量的單行商事法律。根據後法優于先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商法典》的很多條文其實已經被事實上廢止。從某種程度上講,今天的《西班牙商法典》僅僅起到“商事通則”的作用。眾多單行商事法律圍繞《商法典》展開,各司其職、並行不悖,一方面與時俱進地處理了各種新興的商事關系,一方面保證了整個商法體系的穩定性和完整性。
雖然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商法典》,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取向的確立,我國立法機關采取了非常實務的立法態度,相繼頒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一系列單行的商事法律。但由于對商法缺乏科學的熟悉和合理的界定,我國頒布的各種單行商事立法具有一定的應急性和盲目性,在系統性、科學性、前瞻性和國際性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它們之間還缺乏相應的協調性和統一性。讀到這部法典,我想我們完全可以免去重新制定完備的《商法典》的繁勞,而僅僅制定一部《商事通則》,作為我國商事立法模式和制度的創新。這樣,不僅有利于實現對商事關系的基本調整,統率我國現行的商事立法,改變我國商事立法群龍無首的現狀;而且有利于進一步協調統一我國的商事立法,使其沿著正確的方向健康地向前發展。
此書的出版還有著最直接的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國家在經濟領域導向的變化,有條件的國內企業正在越來越多地加入“走出去”的行列,暫時沒有條件的企業也開始善于以更多的方式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中西和中拉的雙邊貿易得到了雙方各自政府的高度重視,一系列的政策導向和扶持使我們清楚地看到了西班牙和拉美是被忽視卻甚為重要的投資地。了解西班牙的商法制度,並通過西班牙來了解拉美很多國家的商法制度,對于把握好這個趨勢提供了制度保障。相信有不少的企業家會因有了本書而受益。
最後,想說一點。一部法典的翻譯如同一次登山,當你決定攀登時即使做好最壞的心理準備,也無法預知前方的荊棘密布和陡峭難行,沒有頑強的意志是不可能到達頂峰的。登山是對身體素質和意志力的考驗,翻譯是對專業知識和意志力的考驗。我祝賀我的學生潘燈又順利攀登上了一個山頭,也關注著他繼續向下一個山頭攀登!
杜新麗
2008年1月12日
于薊門橋
西班牙對于我們做法學研究的人來說,很是陌生,究其原因就是很長一段時間里國內缺乏一套可以參考的西班牙法律譯本。尤其是像我這樣做國際私法研究的,很多時候必須回歸到對象國的內國法才能將一個問題徹底解決。從這個角度講,由衷地為這本書的出版感到高興。
盡管對于《中國民法典》結構的爭論已經塵埃落定,但當下的學術界關于我國商事立法基本形式的學理爭論依然不絕于耳。有學者認為,民商應該合一,明確提出要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反對在民法之外另訂商法,主張將商法的內容融入民法,使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有學者認為,“民離商缺其生命,商離民少其根本”,真正的民商合一和中國的民商立法應當是制訂一部統一完備的《民商法典》。有學者認為,中國不必制定民法典,而應立足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民商法律總綱”,並以此指導完善現有的民商事單行法律,從而建立以民商法律總綱為統帥、以各單行法為骨干的民商法律網絡。更有學者認為,既然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毫無疑義,那麼在立法模式上,中國就應采取私法二元結構的立法模式,即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單獨制定一部《商法典》。
《西班牙商法典》的漢譯本問世,不僅使我們更深入了解和分析這部典型的“民商分立模式”的商法典,更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從理論上比較分析商事立法體系與制度的新途徑。由于深受法國立法模式的影響,西班牙沿襲了民商分立,而不是民商合一,應該說她符合了當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現狀與趨勢。時隔100多年,《西班牙商法典》一直在延用,且在結構上沒有經歷較大的改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同時,這部法典也具有鮮明的本國特色,即“海商法”部分佔據了很大的篇幅,這是《西班牙商法典》與其他國家的《商法典》風格迥異的最大特征。西班牙是一個臨海的國家,海上貿易為西班牙的崛起提供了豐厚的物質基礎。
可以說,當時的立法者在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走出了一條適合西班牙國情的商事立法之路。這對我們今天制定我們的商事法律,甚至是構築整個立法架構都是有啟發意義的。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同于人類社會以往的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我國選擇的立法模式,既不可能是大陸法系推理方式的翻版,也不可能是英美法系實證主義的照搬,而是要在充分考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上,選擇適合自己的模式。
1975年佛朗哥去世後,西班牙結束了近40年的專制獨裁統治,開始向現代民主政治過渡,經濟領域也迅速向資本主義主流社會和主流模式靠攏,《西班牙商法典》中的大量條文其實已不再適用。《商法典》之外,出現了《有限公司法》、《證券交易所法》、《銀行法》等大量的單行商事法律。根據後法優于先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商法典》的很多條文其實已經被事實上廢止。從某種程度上講,今天的《西班牙商法典》僅僅起到“商事通則”的作用。眾多單行商事法律圍繞《商法典》展開,各司其職、並行不悖,一方面與時俱進地處理了各種新興的商事關系,一方面保證了整個商法體系的穩定性和完整性。
雖然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商法典》,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取向的確立,我國立法機關采取了非常實務的立法態度,相繼頒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一系列單行的商事法律。但由于對商法缺乏科學的熟悉和合理的界定,我國頒布的各種單行商事立法具有一定的應急性和盲目性,在系統性、科學性、前瞻性和國際性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它們之間還缺乏相應的協調性和統一性。讀到這部法典,我想我們完全可以免去重新制定完備的《商法典》的繁勞,而僅僅制定一部《商事通則》,作為我國商事立法模式和制度的創新。這樣,不僅有利于實現對商事關系的基本調整,統率我國現行的商事立法,改變我國商事立法群龍無首的現狀;而且有利于進一步協調統一我國的商事立法,使其沿著正確的方向健康地向前發展。
此書的出版還有著最直接的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國家在經濟領域導向的變化,有條件的國內企業正在越來越多地加入“走出去”的行列,暫時沒有條件的企業也開始善于以更多的方式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中西和中拉的雙邊貿易得到了雙方各自政府的高度重視,一系列的政策導向和扶持使我們清楚地看到了西班牙和拉美是被忽視卻甚為重要的投資地。了解西班牙的商法制度,並通過西班牙來了解拉美很多國家的商法制度,對于把握好這個趨勢提供了制度保障。相信有不少的企業家會因有了本書而受益。
最後,想說一點。一部法典的翻譯如同一次登山,當你決定攀登時即使做好最壞的心理準備,也無法預知前方的荊棘密布和陡峭難行,沒有頑強的意志是不可能到達頂峰的。登山是對身體素質和意志力的考驗,翻譯是對專業知識和意志力的考驗。我祝賀我的學生潘燈又順利攀登上了一個山頭,也關注著他繼續向下一個山頭攀登!
杜新麗
2008年1月12日
于薊門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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