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出于故意而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法定既遂標志的犯罪,或者是以行為人了于故意或過失而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成立標志的犯罪。本書在對國外危險犯的立法歷史與現狀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以翔實的資料論證了危險犯的未遂和中止的樣態界定標準及危險狀態的判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開拓了國內危險犯研究的視域。同時,對于危險犯的國內立法,本書依托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符合國情的過失危險犯的立法進行了客觀而富有建設性的依據對策。
目錄
序
引言
第一章 危險犯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危險犯的本質
第三章 危險犯的分類
第四章 危險犯的停止形態
第五章 危險犯中“危險狀態”的判斷
第六章 危險犯與相關概念
第七章 危險犯立法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引言
第一章 危險犯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危險犯的本質
第三章 危險犯的分類
第四章 危險犯的停止形態
第五章 危險犯中“危險狀態”的判斷
第六章 危險犯與相關概念
第七章 危險犯立法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序
舒洪水同志博士畢業已經3年有余,作為他的導師,我與其相識、相處、相知亦有10余載,洪水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論著《危險犯研究》成稿後,邀我為其作序,我樂意為之。
在馬克昌先生的倡導下,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研究生的選題以“精于細作”、“小題大做”的規範刑法學研究見長,洪水的博士論文《危險犯研究》就是一篇以危險犯的“細”做出的“刑法基本理論”的大文章。從小處著手,對刑法學中的細微之處進行精雕細琢是我對學生的要求,也反映了舒洪水同志一貫嚴謹的學術風格。毫無疑問,危險犯問題本身屬于刑法學基本理論犯罪形態理論中較為細節化的一個研究範疇,亦是頗具有爭議性的指向。舒洪水同志選擇了這個有挑戰性的論題,並較好地完成了論證。
《危險犯研究》一書有以下幾個特點︰
1.理論觀點有突破
(1)更全面地概括了危險犯的概念。認為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出于故意而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法定既遂標志的犯罪(直接故意的危險犯),或者是以行為人出于故意或過失而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成立標志的犯罪(間接故意和過失的危險犯)。
(2)更明確地論證了危險犯的本質。該書認為,危險犯是實質的未遂犯、法定的既遂犯。危險犯的設立,目的在于針對法益未發生實害之前,犯罪行為亦應受到足夠嚴重的法律的制裁,並以此為法律根據,透過設置這種特殊的犯罪類型,體現了國家對某種法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法律保護。危險犯的危險屬于犯罪結果的範疇,認為危險犯是行為的危險,其實混淆了危險和危險狀態的概念。從自然的、實質的意義上說,危險犯是犯罪未遂;但在法律規定上,立法者將其設置為既遂,這是一種截斷的犯罪構成。
(3)更清晰地分析了危險犯的停止形態。該書認為,危險犯並不屬于既遂犯,而只不過是與之相對應的實害犯的未遂犯。根據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和階段的理論,危險犯的行為或狀態停止在犯罪過程中的哪一點才達到犯罪既遂,不僅取決于犯罪自身的特點,還與立法者依據統治階級的意志評價其社會危害性有關。從犯罪本身來看,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完成形態總是不能等同的。只有立法者基于刑法價值的考慮,認為某些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完成形態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價值上的等同,故對它們可同以既遂犯論處,雖然處罰可能不同。本書對危險犯的未遂和中止的詳盡論述,也具有一定的獨到見解。
(4)較充分地論述了過失危險犯的立法理由,提出了關于我國現行刑法中危險犯立法的建議,關于醉駕入刑的建議和理由,值得同行一讀。
2.注重研究成果的實用價值,立足于解決中國刑法中的現實問題
“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在經驗。”許多刑法學問題,盡管我們在理論上可以找到滿意的答案,但一涉及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卻行不通。本書在研究中始終圍繞著危險犯的概念、本質、危險的判斷、危險犯的停止形態以及立法等具體問題如何解決的思路,對國內外刑法理論力求全面、客觀的介紹,並對不同觀點逐一評析,再結合中國刑法的現實提出自己的認識和建議。如在論及危險犯的概念、本質、危險犯的判斷,等等,不僅說理透徹,論證有據,而且觀點明確,給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3.文字表述力求簡潔,但又不失深入
“危險犯”的研究屬刑法學基本理論問題,專業性、學術性極強。而作者以其質樸的文風,將顯得有些枯燥的理論問題用簡潔流暢的文筆表達出來。這充分反映出作者扎實的文字功底和專業理論寫作水準。在論證中,盡量與實踐中的案例或存在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這樣不僅有助于具體問題的解決,也增加了理論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對不同的學術觀點和學術思想都盡可能從其產生的背景、發展的過程和現實狀況方面做了全面、深入的介紹。
當然,本書還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處,例如,危險犯的中止的認定問題,危險犯與行為犯、結果犯、實害犯的界定問題,作者還可以做更令人信服的闡述。相信作者能在今後的研究中,對以上問題加以妥善解決。
猶記洪水十年前初入政法園,我曾告知他為學之人應有“板凳須坐十年冷”的勇氣與毅力,今天看來,他一直在努力踐行。我更期盼他在人心浮躁的今天,能夠一如既往地學做真人、真做學問,在事業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是為序。
在馬克昌先生的倡導下,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研究生的選題以“精于細作”、“小題大做”的規範刑法學研究見長,洪水的博士論文《危險犯研究》就是一篇以危險犯的“細”做出的“刑法基本理論”的大文章。從小處著手,對刑法學中的細微之處進行精雕細琢是我對學生的要求,也反映了舒洪水同志一貫嚴謹的學術風格。毫無疑問,危險犯問題本身屬于刑法學基本理論犯罪形態理論中較為細節化的一個研究範疇,亦是頗具有爭議性的指向。舒洪水同志選擇了這個有挑戰性的論題,並較好地完成了論證。
《危險犯研究》一書有以下幾個特點︰
1.理論觀點有突破
(1)更全面地概括了危險犯的概念。認為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出于故意而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法定既遂標志的犯罪(直接故意的危險犯),或者是以行為人出于故意或過失而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成立標志的犯罪(間接故意和過失的危險犯)。
(2)更明確地論證了危險犯的本質。該書認為,危險犯是實質的未遂犯、法定的既遂犯。危險犯的設立,目的在于針對法益未發生實害之前,犯罪行為亦應受到足夠嚴重的法律的制裁,並以此為法律根據,透過設置這種特殊的犯罪類型,體現了國家對某種法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法律保護。危險犯的危險屬于犯罪結果的範疇,認為危險犯是行為的危險,其實混淆了危險和危險狀態的概念。從自然的、實質的意義上說,危險犯是犯罪未遂;但在法律規定上,立法者將其設置為既遂,這是一種截斷的犯罪構成。
(3)更清晰地分析了危險犯的停止形態。該書認為,危險犯並不屬于既遂犯,而只不過是與之相對應的實害犯的未遂犯。根據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和階段的理論,危險犯的行為或狀態停止在犯罪過程中的哪一點才達到犯罪既遂,不僅取決于犯罪自身的特點,還與立法者依據統治階級的意志評價其社會危害性有關。從犯罪本身來看,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完成形態總是不能等同的。只有立法者基于刑法價值的考慮,認為某些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完成形態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價值上的等同,故對它們可同以既遂犯論處,雖然處罰可能不同。本書對危險犯的未遂和中止的詳盡論述,也具有一定的獨到見解。
(4)較充分地論述了過失危險犯的立法理由,提出了關于我國現行刑法中危險犯立法的建議,關于醉駕入刑的建議和理由,值得同行一讀。
2.注重研究成果的實用價值,立足于解決中國刑法中的現實問題
“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在經驗。”許多刑法學問題,盡管我們在理論上可以找到滿意的答案,但一涉及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卻行不通。本書在研究中始終圍繞著危險犯的概念、本質、危險的判斷、危險犯的停止形態以及立法等具體問題如何解決的思路,對國內外刑法理論力求全面、客觀的介紹,並對不同觀點逐一評析,再結合中國刑法的現實提出自己的認識和建議。如在論及危險犯的概念、本質、危險犯的判斷,等等,不僅說理透徹,論證有據,而且觀點明確,給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3.文字表述力求簡潔,但又不失深入
“危險犯”的研究屬刑法學基本理論問題,專業性、學術性極強。而作者以其質樸的文風,將顯得有些枯燥的理論問題用簡潔流暢的文筆表達出來。這充分反映出作者扎實的文字功底和專業理論寫作水準。在論證中,盡量與實踐中的案例或存在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這樣不僅有助于具體問題的解決,也增加了理論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對不同的學術觀點和學術思想都盡可能從其產生的背景、發展的過程和現實狀況方面做了全面、深入的介紹。
當然,本書還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處,例如,危險犯的中止的認定問題,危險犯與行為犯、結果犯、實害犯的界定問題,作者還可以做更令人信服的闡述。相信作者能在今後的研究中,對以上問題加以妥善解決。
猶記洪水十年前初入政法園,我曾告知他為學之人應有“板凳須坐十年冷”的勇氣與毅力,今天看來,他一直在努力踐行。我更期盼他在人心浮躁的今天,能夠一如既往地學做真人、真做學問,在事業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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