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保險”是中國特色的命題。環顧世界,自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產生以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有這樣的概念。我們之所以要提出、要研究、要發展三農保險,源于我國現階段三農問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們通常所說的“三農”是指農此、農村和農民。由于歷史的原因,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現代化中面臨的難題。直到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仍然指出︰“農業基礎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強;農村發展仍然滯後,最需要挾持;農民增收仍然困難,最需要加快。”解決三農問題,需要有一個長期堅持的系統工程。現代農村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這一系統工程的組成部分。
本報告在比較系統地界定什麼是三農保險、全面分析三農風險及其特點、加快發展三農保險的重大意義以及我國三農保險的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發展我國三農保險的戰略構想——努力構建三支柱三農保險體系。
報告認為,三農保險的供需特點決定其必然是三支柱發展體系。從三農保險的需求來看,三農保險有兩大需求主體,直接需求主體是農民,間接的需求主體是政府。對于直接需求主體的農民,從應對生產與生活中的風險來看,各種三農風險農民都需要保,而且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保險,比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屬于農民的生存需要;即使以農民為對象的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障標準可能超過了生存需要,那也不過是使老年農民的生活稍稍寬裕一點、體面一些,談不上是什麼“奢侈”。但現階段農民對三農保險的需求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需求,而市場經濟中講的需求,一般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由于農民收人水平低,無錢購買本來屬于生存和發展需要的保險。這種矛盾的實質是市場失靈,于是就引出了政府作為三農保險間接需求主體的問題。
報告認為,政府作為間接需求主體,它對三農保險的需要的特點,是為解決市場失靈盡責,解決農民由于支付能力不足而放棄保險——潛在的保險需求不能實現的問題就是政府的責任所在。當然,對于三農保險,政府對保險的需求(為農民保險提供支持或補貼)也有一個有沒有支付能力的問題。政府支付能力的動態發展過程,即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對三農保險的支持在量上有一個從少到多,保障面有一個從窄到寬,保障水平有一個從低到高的過程。換言之,在農村社會保險方面,我們的政府既不能無所作為、不作為,同時也要反對那種脫離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在社會保險方面搞不切實際的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