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治安法院和郡治安裁判所認為現金不符合追繳的條件,最終沒有作出沒收的決定,在返還現金的同時還會產生賠償問題。如果現金被海關扣押,應由海關稅務司來進行賠償。如果是被警務機關扣押,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在英格蘭或者威爾士,從警務部門費用的警務基金中支付賠償金;在蘇格蘭,則由進行扣押的警務當局或者警務地區的聯合警務委員會來賠償;如果是在北愛爾蘭,根據《2000年北愛爾蘭警察法》的規定,賠償由郡警察局局長支付。
按照《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的規定,受到現金追繳程序影響的被告人要求賠償是合理合法的,將積累的利息支付給被告人可以看作是對不當追繳他合法財產的適當補償。在財產沒有被存入計息賬戶,並且最後也沒有命令沒收的案件中,當事入有權向治安法庭申請獲得與利息相同金額的賠償。利息期間從現金最初被留置的48小時結束之時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