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要義與記憶口訣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要義與記憶口訣
定價:132
NT $ 115
  • 作者:@張康林 @編/著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06-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62034532
  • ISBN13:9787562034537
  • 裝訂:平裝 / 181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有效應對司考之作,主標題突出民法要義與記憶口訣,副標題是體系‧法條‧試題三結合。本書八篇是按民法權利法、救濟法的邏輯編寫而成,每一篇下設節和目,目是由具體的知識點、考點構成,而每目的知識點、考點主要由民法法條及其法理組成,當然沒有上升為法條的民法理論也成為每目的知識點,如請求權理論、債的分類理論。每一節均設有知識結構圖,它統領其下的具體知識點;而每目的知識點是按表格的形式展開的,在縱向上,表格又是按民事權利的產生和消滅過程展開的。

本書作者潛心鑽研民法多年,功力深厚,厚積薄發,深入淺出。他創造了民法重點法條記憶口訣,致力于讓法律走近大眾,讓法律成為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法諺俗語,他還致力于讓法律終生留存于法律人的記憶中,法律人適用法律時猶如囊中取物,運用自如。相信法律人和老百姓都會喜歡上這個小冊子,它會幫助我們理解法律、記住法律,並建立法律信仰。祝讀者朋友們學有所用、學有所成。
 

目錄

序言
使用說明
民法之樹(民法結構)
第一篇 民法總論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系
知識結構
一、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對象
二、民事權利
三、民事義務
四、民事責任
第二節 民事主體
知識結構
一、自然人
二、合伙
三、法人
第三節 民事客體
知識結構
第四節 民事法律事實
知識結構
一、法律行為
二、代理
三、時效制度
第二篇 物權法
第一節 物權總論
知識結構
一、物權效力、種類、原則及限制
二、物權變動
第二節 所有權
知識結構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二、動產取得特別方式
三、共有
第三節 用益物權
知識結構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此專題多在卷一出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專題多在卷一出題)
三、宅基地使用權(此專題多在卷一出題)
四、地役權
第四節 擔保物權
知識結構
一、抵押權
二、質權
三、留置權
四、保證擔保
五、共同擔保關系
第五節 佔有制度
知識結構
一、佔有制度與不當得利
二、無因管理
第三篇 債權法
第一節 債權總論
知識結構
一、債權概述
二、債的履行(此部分與合同履行高度重合,參見合同履行部分)
三、債權保全
四、債的轉移
五、債的消滅(解除、撤銷見合同消滅或終止部分)
第二節 合同總論
知識結構
一、合同的訂立(成立)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變更、撤銷與解除
四、合同效力的終止(為避免與債的消滅和合同解除重合,參見相應部分
五、違約責任
第三節 合同分論
知識結構
一、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合同
二、轉移標的物使用權合同
三、提供工作成果合同
四、提供勞務合同
五、技術合同
第四篇 人格權法
知識結構
第五篇 親屬法
第一節 結婚和離婚
知識結構
結婚和離婚
第二節 夫妻財產和夫妻債務
知識結構
第三節 收養關系
知識結構
第六篇 繼承法
知識結構
第七篇 侵權責任法
第一節 侵權責任概述
知識結構
一、侵權責任要件、形式
二、免責與減輕責任事由
第二節 特殊責任主體
知識結構
一、共同侵權主體
二、轉承責任主體
三、教育機構及經營者責任主體
第三節 特殊侵權責任
知識結構
一、產品責任
二、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
四、環境污染責任
五、高度危險責任
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七、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篇 知識產權法
第一節 知識產權的歸屬主體
知識結構
第二節 知識產權客體的限制
知識結構
第三節 知識產權的取得
知識結構
第四節 知識產權的行使和限制
知識結構
第五節 侵害知識產權的認定
知識結構
附錄
附錄一︰新舊法條相比較
附錄二︰問題法條及答題
後記
 

走在通往成功的路上

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是一本《民法要義與記憶口訣》,這本書濃縮了我近二十年來學習民法的心得與感悟。萬事皆有法,末書試圖找到通往成功司考的捷徑,讓大家共同分享。本書注重了民享權利的體系編排與邏輯構成,將民法體系、法條與試題結合,以期幫助讀者朋友們更好的掌握民法知識。

結構與體系

民法為權利之學,本書按照民事財產權法與人身權法、民事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結構將其分為八篇。

第一篇為民法總論,它總領全書,統攝民法權利體系。這一篇的邏輯結構是,主體通過民事法律事實作用客體,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即民事權刺,統領以下各篇。

第二篇為物權法,這一篇的邏輯結構是主體作用客體產生物權變動,通過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意定物權,非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法定物權,而產生的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他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出于擔保權體系的需要和司考實戰的需要,擔保權又分為物保、人保、混合保,從而將保證擔保也納入了擔保權;出亍佔有體系的需要秤司考實戰的需要,佔有制庋將不當得利和無囡管理也納入其中。

第三篇為債權法,本篇的邏輯結構是按照債的成立、履行、保全、擔保、轉移、變更、撤銷與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的時閬順序展開,速一邏輯結構適用本篇第一節和第二節;第三節的邏輯結構是講述有名合同,按照從所有到利用、從商品到服務、先工農生產消費交易再知識生產交易的順序展開。

第四、五篇為人身權法,即人格權和身份權,第四篇的邏輯結構是先一般人格權再具體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先物質性人格權再精神性人格權。第五篇的邏輯結構是親屬由血親(擬制血親)、姻親關系構成,而血親中的相互扶養關系↑監護關系等內容分散在民法其他章節且無礙司考大局,擬制血親即收養關系只佔考點很小一部分,所以本篇主要講述姻親關系,即結婚、離婚和夫妻關系。

第六篇為繼承權法,本篇的邏輯結構是,繼承權是以身份關系為基礎和前提的財產繼受關系,繼承權概述是按照繼承的開始與對象、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展開的,而後面的四種繼承方式是按照由一般到特殊、意思自治優先、沒有約定再法定的法理展開的。
第七篇為侵權責任法,本篇放在傳統民事權利篇的後面,表明民法不僅是權利之法,而且也是救濟之法,每一種民事權刺受到侵害以後都可以得到救濟。本篇的邏輯結構是采取總分的形式展開,從一般到特殊,先侵權責任的構成和責任以及免責事由,再到一些特殊的侵權責任主體、特殊的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和推定過錯責任),新出台的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比舊的相應規定更有體系性和邏輯性。

第八篇為知識產權法,本篇的邏輯結構是,主體通過勞動創造出智力成果,要想取得知識產權往往要符合一定的實質要件並履行一定的程序,之後取得並行使知識產權,但知識產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為權利人要把握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最後知識產板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獲得救濟,從而呼應本書主題,民法既是權利之法又是救濟之法。

以上體系,只是從宏觀上完成了對民法體系的認知,但如何能夠從微觀的角庋把握具體民事制度的知識體系,則是我一直努力突破的目標。後來我發現,民法是權剩之學,而權利是救濟之學;每一具體的民事權利在橫向上有它的權能,即基礎權能與救濟權能;而每一種權利在縱向上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消滅的過程。這樣縱橫交織,也就編織出了民法縱橫交錯的“藍圖”。因此,本書在編寫上,每一篇的每一節的前面都列出“知識結構圖”,以具體考點為單位將法條形成模塊,並按照民事權利或制度的縱向時閬發展,即民事權利由生到滅的時閬順序排列下來。如第三章中的債權總論和合同總論就是按債權或含同的訂立、履行、 全、擔保、轉移、變更、撤銷、解除、終止、消滅、違約責任的時間順序排列下來的。

法條與口訣

口訣看似簡易,其實卻包含了最深厚的法學功力。比如,關于抵押物的流轉問題。法條幾次修正,考生及民法研習者有時也會糊涂。如:

《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杈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著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閬,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閬,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杈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儂的債權或著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為什麼抵押物可以流轉?它有哪些條件?它的效力如何?原來,抵押物的價值處分權已被抵押人處分過一次,但是有可能沒有完全處分其價值,即還有剩余價值,從物盡其用、鼓勵交易的角庋,抵押人當然可以再處分抵押物,包括出賣抵押物,只不過要保障主債權人的抵押擔保物權,未經其同意,處分行為無效,即處分抵押物的行為是無權處分,其效力為效力待定。我的口訣是︰

抵押物,可流轉,
只要保障主債權;
保障方式有多選,
清償代償提存錢;
不能保障效力懸,
債主同意是關鍵。
           
上述口訣對法條法理做了精準的概括,玎以幫助考生睢確把握法條內涵。

法條與考題

司考是一門適用性很強的考試,主要考查法條及背後法理!可以說司考是“因法設題、因題找法”,囡此,掌握了法條,就能輕松應對司考題目。

09—52關于訴訟時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頊是正確的?

A.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法律規定的有些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剌息請求權;
(二)兌符國債、僉融債券以及闖不符足對象友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時效針對請求權,公信債權無時限

B.當事人不能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閬,也不能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

第2條規定,當事人違皮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時效期間法定限,不得變更或棄權

C.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烷不應對訴訟時效閂題進行闡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3條規定,當事人未提由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時效抗辯屬私權,法官中立不提點

D.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閬都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閬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掎,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捉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閬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著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時效抗辯一審問,一審再審不能辯

夠了,這一舉例說明已經足夠,口訣不僅可以幫您答對司考題目,而且還是法律人終身的食糧,可以幫您解決實際官司、案例難題,這些口訣可能會終生留存在您的記憶中,最終,您只能將它們帶入墳墓,誰讓你是法律人呢?!怕什麼,沒關系的,記口訣、過司考,美麗人生由此開始,您就偷著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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