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諱有廣狹二義。
廣義的避諱實際包括敬諱、忌諱與憎諱三種情況。
由於封建禮制、禮俗的規定、約束,或出於敬重的原因,而不敢直稱尊長名字,以至諱用與尊長名同或僅音同之字的,這是敬諱。如漢武帝名徹,漢人諱「徹」為「通」,而《史記》、麽漠書》並稱「蒯徹」作「蒯通」等。
出於迷信畏忌心理而諱用、諱言凶惡不吉利字眼或音節的,這是忌諱。如吳人諱言「離散」,稱「梨」為「圓果」,稱「傘」為「豎笠」等。
出於厭惡憎恨心理而不願名姓、物稱與仇家或鄙夷之人姓若名同的,這是憎諱。如唐肅宗惡安祿山,郡縣名帶「安」字的多加更改等。
狹義的避諱專指敬諱一類情況。這是我國古代史上特有的現象,其俗起於周,成於秦漢,盛於唐宋,延及清末,歷時兩千多年,它不但是我國古代文化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而且也是一切需要利用古書材料的研究工作者所不容忽視的問題。
敬諱之初,但避君主、上司、父祖、尊者、長者、敬重者之名及名之相同字而已,此所謂避正諱。三國以後,開始有連與名音同、甚至音近之字也回避的,即所謂避嫌名。如晉羊祜為荊州守,州人諱其名,皆稱戶為「門」,又改「戶曹」為「辭曹」。後世諱避嫌名的風氣愈演愈烈,至宋頒布文書令,竟有一帝應避嫌名超過五十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