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刑法觀

實質刑法觀
定價:210
NT $ 183
  • 作者:劉艷紅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8-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300110819
  • ISBN13:9787300110813
  • 裝訂:平裝 / 255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新一輪刑法學派之爭即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之間的爭論並不僅僅是犯罪論體系的對立,它反映了形式與實質刑法立場之間的緊張關系。為此,本書以法律的形式與實質理性為線索,展開對實質刑法立場的探討。在將刑法中所有基本問題(刑事法治模式、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概念、犯罪論、解釋論等)還原到法律形式與實質理性對立統一層面上分析後,本書認為。法律實質理性對形式理性的介入,形式到實質法治國的嬗變,兼具形式與實質內容的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興起與古典罪刑法定原則的終結,形式的犯罪概念的解除,犯罪構成要件的功能由形式的人權保障到實質的人權保障的轉化,以及大陸法系中構成要件由事實類型到價值性的確立,決定了刑法應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犯罪論體系為前提、以實質可罰性為內容的實質犯罪論體系;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不能僅從形式上進行,而應從是否達到了值得刑事處罰的程度進行實質的解釋。此即本書所提倡的實質刑法觀。


劉艷紅,湖北武漢人,法學博士、博士後,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東南大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首批中青年科技帶頭人,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個人專著有《開放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研究》、《罪名研究》,合作著作有《人格刑法導論》、《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論》,主編教材《刑法學總論》、《刑法學各論》。
 

目錄

第一章 理性選擇︰形式與實質的(合)理性
一、理性主義法律觀
(一)理性主義法律觀的演變︰法律與理性的傳統
(二)理性主義法律觀的本質
二、法(律)的合理性問題.
(一)黑格爾的法律合理性觀
(二)馬克斯‧韋伯的法律合理性觀
(三)麥考密克的法律合理性觀
 三、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辯證統一
  (一)實證法學派對法律實質合理性的責難
(二)超驗自然法與法律實質合理性之肯定
(三)法律(合)理性之內容︰形式與實質合理性的辯證統
四、理性選擇——形式合理性抑或實質合理性
(一)實質合理性對于形式合理性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優越于實質合理性
(三)結論
第二章 刑事法治模式︰形式與實質的法治國
一、法治國模式︰形式與實質的法治國
(一)古典法治理念︰形式與實質法治國思想之雛形
(二)近代法治理念︰形式與實質法治國思想之形成
二、刑事法治國之標志︰罪刑法定原則
(一)古典法治國思想及近代自由法治國思想與形式罪刑法定原則
(二)形式罪刑法定原則到實質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
(三)結論
三、形式與實質刑事法治國之基本模式
(一)形式合理性——形式的刑事法治國之堅守
(二)實質合理性——實質的刑事法治國之構建
四、現代社會包容性刑事法治國之構建
(一)形式與實質的刑事法治之沖突
(二)出路——包容性刑事法治國之提倡
(三)結論
第三章 犯罪概念︰形式與實質犯罪概念
一、形式犯罪概念到實質犯罪概念之發展
(一)我國混合犯罪概念的立法發展
(二)混合犯罪概念與實質犯罪概念之關系
二、形式犯罪概念與實質犯罪概念之聚訟
(一)對實質犯罪概念的批判觀點之概括
(二)完善我國犯罪概念的方案意見之歸納
三、實質犯罪概念與社會危害性之合理性
(一)混合犯罪概念具備存在的一般合理性
 ……
第四章 犯罪論︰形式與實質的犯罪論
第五章 現代社會與實質的犯罪論體系
第六章 刑法方法論與實質刑法解釋論
參考文獻
後記
補記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的基石”,這一論斷不僅已為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所證明,而且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在人類歷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體制,依靠法治而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文明進步的例證,可以說俯拾即是。而翻開古今中外東西各民族的歷史,完全摒棄法律制度而能夠保持國家昌隆、社會繁榮進步的例子,卻是絕難尋覓。蓋因在擺脫了原始和蒙昧以後,人類社會開始以一種“重力加速度”飛速發展,人的心智日漸開放,人們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對日益紛紜復雜的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就成為一種必然的結果。而在建立和維持一定秩序的各種可選擇方案(暴力的、倫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並以國家的名義予以實施、推行,無疑是一種最為簡潔明快、也是最為有效的方式。隨著歷史的演進、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作為人類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嬗變演進,不斷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漸成為維持一定社會秩序、支撐社會架構的重要支柱。17世紀以後,數次發生的工業革命和技術革命,特別是20世紀中葉發生的電子信息革命,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不僅直接改變了信息交換的規模和速度,而且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使人類生活進入了更為復雜和多元的全新境界。在這種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維系社會人心的傳統方式,在新的形勢面前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而理想和實際的選擇,似乎是透過建立一套理性和完善的法律體制,給多元化社會中的人們提供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共同的行為規則,在保障社會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給社會成員提供一定的發揮個性的自由空間。這樣,既能維持社會整體的大原則、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和諧和穩定,又能在此基礎上充分保障個人的自由和個性,發揮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創造力,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唯有如此,方能達到穩定與發展、整體與個人、精神文明與物質進步皆能並行不悖的目的。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東西方各主要國家里,伴隨著社會變革的大潮,法律改革的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國度。在數千年傳承不輟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佔有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古代社會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與現代社會有很大的不同,內容博大、義理精微的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無法與近現代社會觀念相融,故而在1}7世紀中葉,隨著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綿延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最終解體,中國的法制也由此開始了極其艱難的近現代化的過程。如果以20世紀初葉清代的變法修律為起點的話,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制變革活動已經進行了近一個世紀。在這將近百年的時間里,中國社會一直充斥著各種矛盾和斗爭,道路選擇、主義爭執、民族救亡以及路線斗爭等等,使整個中國一直處于一種騷動和不安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變革在理論上會給法制的變革提供一定的機遇,但長期的社會騷動和過于頻繁的政治劇變,在客觀上確實曾給法制變革工作帶來過很大的影響。所以,盡管曾經有過許多的機遇,無數的仁人志士也為此付出了無窮的心力,中國近百年的法制重建的歷程仍是步履維艱。直至20世紀70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的宣告結束,中國人開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審視自身和周圍的世界,用更加冷靜和理智的頭腦去思考和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中國由此進入了具有非凡歷史意義的改革開放時期。這種由經濟改革帶動的全方位民族復興運動,也給蹉跎了近一個世紀的中國法制變革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無限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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